- 索 引 号:
- 11450226753704950Y/2023-12621
- 主题分类:
- 方针政策;土地;矿产
- 发文单位:
- 融水县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年03月24日
- 标 题:
- 融政规〔2023〕2号 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融政规〔2023〕2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03月24日
- 效力状态:
融政规〔2023〕2号 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有关单位:
《融水苗族自治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并经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
《规划》是我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以及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促进我县矿产资源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重要手段。《规划》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指标要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协同配合,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并确保《规划》在本行政区内有关部分的全面完成,切实提高我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规范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全县采矿权数指标调控
到2025年,全县采矿权总数控制在30个以内,其中露天开采非金属矿采矿权数量严格控制在20个以内(建筑用砂石采矿权数量严格控制在6个以内),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 60% 以上,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达到90%以上,形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地区经济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相协调的格局。
三、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
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和土地复垦确定分期治理的具体目标,主管部门要定期进行严格检查落实,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与环境保护的和谐发展。矿山企业为矿山生态环境管理的责任主体。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充分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多方筹措资金,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入机制,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的力度,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促进全县基本形成绿色矿业发展新格局。
四、加强矿产资源管控
《规划》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与矿产资源规划做好衔接。要认真落实分区管理、总量调控、开采准入等制度,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批准设立探矿权、采矿权,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要依据《规划》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加强规划实施评估
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完善政策措施,全面落实《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按照有关规定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规划》的内容和要求。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补短板、强弱项、固本底、强优势,依法依规纠正和查处违反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的行为。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4日
融政规〔2023〕2号附件:融水苗族自治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