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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11450226753704950Y/2024-11693
效力状态:
发文机关: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11月21日
标  题:
融政规〔2023〕4号 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面附着物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融政规〔2023〕4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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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图解政策 

融政规〔2023〕4号 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面附着物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来源: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11-21 13:05    |  作者:

融政规〔20234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面附着物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融水苗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面附着物补偿安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1121     


融水苗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

地面附着物补偿安置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行为,维护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柳州市市辖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柳政规〔20238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柳政规〔202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和各乡镇、集镇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及地面附着物的补偿和安置费,适用本标准。

本标准不包括被征收土地的第三产业用地安置标准。

因施工造成征地规划红线外的公路、铁路、村屯公共道路、人行道、码头、农田水利、人畜饮水、消防用水、水井、码头等设施损坏的,由施工单位按照原用途、规模、标准和功能恢复重建。恢复不及时造成群众经济损失的,由施工单位负责参照本标准进行补偿。

第三条 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是实施单位,负责全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公安、林业、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与征地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 征收集体土地所需各项费用,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五条青苗补偿标准。

(一)征收集体土地上农作物青苗类补偿标准按照附件1执行。

(二)征收集体土地上果树类补偿标准按照附件2执行。

(三)征收集体土地上成片林木类补偿标准按照附件3行。

(四)征收集体土地上零星树木补偿标准按照附件4执行。

第六条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征收集体土地上有证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按照附件5执行。

(二)征收集体土地上有证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按照附件6执行。

(三)征收集体土地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附件7执行。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和标准。

1.县城规划区内房屋补偿安置方式及补偿标准。

1)产权置换:按证载面积或调查核定面积11标准进行置换。

2)货币补偿:按证载面积或调查核定面积11标准进行补偿。

在证载面积或认定面积范围内,被征收人的总人口(以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下发签订房屋征收协议通知书的当日该户户籍上登记的人口数为准)按每人25的标准自行购房安置,政府按4500/的标准给予自行购房安置补偿(总面积超过房屋实际面积的,以房屋面积为准),余下面积按:砖混结构3500/,砖木结构2500/标准予以补偿。

上述补偿已包含宅基地补偿。

2.县城规划区外补偿安置方式及补偿标准。

县城规划区范围外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补偿标准根据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或认定面积参照附件5执行,其中,生产用房按附属设施补偿。

3.一户一宅认定方式。

参照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利当事人需提供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出具的房屋情况说明,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相关行政部门出具认定书,符合上述条件,经公示无争议的,按照有证房屋标准予以补偿。

第三章其他规定

第七条 所有被征收的地块统一由征地机构或委托有测绘资质机构(单位)采用的全球卫星定位系统进行测算。征地面积以征地时现场测量核定的宗地面积为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土承包合同书、集体林权证的登记面积不能直接作为征地面积依据。

第八条在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拟征地范围内的补偿按户口原始人员进行补偿。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抢栽、抢种、抢建等,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九条 违法占用已经征收为国有土地公路边坡及河道边属国家所有土地范围内种植青苗或建设地面附着物的,对其种植青苗或建设地面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十条 拟征地公告发布后,由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地类调查。调查结果应当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权利人确认(以下简称权利人),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十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委托的土地征收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凡属被征收的土地(林地),在办完征地各种手续的同时,收回或者变更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林地)权属凭证,如:(一)山界林权证;(二)山林责任合同书;(三)社员自留山证;(四)土地延包证;(五)林权证以及其他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凭证。

第十三条 在实施土地征收工作中,当事人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偿款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追究其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安置标准按现行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临时用地补偿费标准按照本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国家重大项目工程建设征收土地上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包括国有农用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本办法执行;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国有农用地除外)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

(二)同一项目征收相邻的相同地类,但不同区域等级的土地按照适当从高原则执行同一补偿标准。

第十七条本标准自20231121日施行,《融水苗族自治县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融政规〔20207号)同时废止,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县辖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本标准执行;在本标准发布前已实施的征地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按原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我县经济发展状况,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十九条本标准由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征收集体土地上农作物青苗类补偿标准

2.征收集体土地上果树类补偿标准

      3.征收集体土地上成片林木类补偿标准

      4.征收集体土地上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5.征收集体土地上有证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6.征收集体土地上有证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7.征收集体土地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1

征收集体土地上农作物青苗类补偿标准

类型名称

补偿标准

(元/亩)

备注

蔬菜类

莲藕、淮山、韭菜、西红柿、槟榔芋、辣椒、生姜、葱、蒜、叶菜等

8000

瓜果类

草莓、西瓜、香瓜等

8000

桑树

桑树

8000

一般农作物

玉米、黄豆、花生、水稻、高粱、薯类、糖料蔗等

5000

果蔗

果蔗

8000

苗圃

苗圃

3000

药材类

药材

5000

八角

3年以下

10000

42/亩以上

3年以上

20000

茶叶

3年以下

15000

3年以上

25000

灵芝菌

1

10/

陡坡山地1500/亩;平地1800/亩。

2

10/

3

10/

4

5/

生猪迁移费

可出栏

150/

未出栏

100/

鱼类迁移费

一般鱼种(罗非鱼、草鱼、鲤鱼、鲫鱼、塘角鱼、鲶鱼、大头鱼、鲢鱼、埃及塘角鱼、鲳鱼、斑鱼等)、龟鳖类及其他鱼种

10000

网箱养鱼

50/平方米

备注:1. 本办法未列农作物参照以上相近的农作物标准执行。

2. 特殊养殖鱼类的补偿,应先协商,协商不成再由专业部门评估补偿。

附件2

征收集体土地上果树类补偿标准

果树

名称

类别

补偿标准(元/株)

备注

一类

二类

三类

柑橘类

(橙子、砂糖橘、沃柑、金桔、柠檬等)

种植未满1

50

每亩限株160株以下

种植满1年,未满2

110

90

70

种植满2年,未满3

170

150

120

每亩限株140株以下

种植满3年,初挂果

350

290

230

种植满4年,丰产期初年

400

340

280

每亩限株120株以下

种植满5年以上,丰产期

500

440

380

龙眼、杨梅、柚子、柿子、板栗等

种植未满1

65

55

45

每亩限株160株以下

种植满1年,未满2

100

85

70

种植满2年,未满3

140

120

100

每亩限株140株以下

种植满3年,初挂果

280

220

160

种植满4年,丰产期初年

400

340

250

每亩限株120株以下;房前屋后20年以上的零星果树按1000/

种植满5年以上,未满10年,丰产期

500

440

380

种植满10年以上,未满20年,丰产期

570

510

450

梨、李、枇杷、枣、黄皮果、桃、山楂等

种植未满1

60

50

40

每亩限株140株以下

种植满1年,未满2

100

85

70

种植满2年,未满3

130

100

80

果树

名称

类别

补偿标准(元/株)

备注

一类

二类

三类

梨、李、枇杷、枣、黄皮果、桃、山楂等

种植满3年,初挂果

230

170

140

每亩限株120株以下

种植满4年,丰产期初年

280

220

160

种植满5年以上,丰产期

330

270

210

果园苗圃

地径2厘米以下按20000/亩,地径2厘米以上按30000/亩补偿。

葡萄

种植未满1

50

40

30

每亩限株320

种植1

90

70

50

种植2年,初挂果

150

110

80

种植3年以上,丰产期

200

160

130

百香果、罗汉果

10000

/

8000

/

6000

/

芭蕉

(香蕉)

芭蕉(香蕉)园

8000/

高度1.5米以上零星蕉树

未挂果

40/

60/亩以下

挂果

80/

备注:1. 果树类别标准划分:

       一类:高产高质、长势良好,达到农业示范项目的标准;

       二类:长势一般;

       三类:管理不善、长势差、挂果率低。

      2. 按零星种植计算补偿的,种植密度不得超过每亩限株数量。如果种植密度超过每亩限株数量的,按每亩限株数计算补偿。

      3. 本办法未列果树参照以上价值相近的果树标准执行。








附件3

征收集体土地上成片林木类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

(元/亩)

备注

林地

成片竹林

毛竹(楠竹)

5000

每亩达300株以上

其它小径竹

2000

用材林(松树、杉木)

3年以下新造林

3500

每亩种植应达160株以上

胸径小于14cm

(不含14 cm

4500

分树种依据实际生长状况和合理保留密度确定具体补偿标准

胸径14cm18.9cm

45005500

胸径19cm22.9cm

55006500

胸径23cm26.9cm

65007500

桉树

3年以下新造林

2000

每亩种植应达110株以上

胸径小于14cm

(不含14 cm

2500

胸径14cm18cm

3500

胸径19cm22cm

4500

胸径23cm以上

5500

阔叶林

4500

成林水栀子(黄栀子)

6000

林地

油茶树

产前(1-2年)

5500

初产期(3-7年)

8500

盛产期(8年以上)

12000

苗圃

苗木高1.5米及以上

14000

苗木高1.5以下

12000

桂花树

胸径15.9cm

1000015000

每亩种植应达500株以上

胸径610.9cm

1500025000

每亩种植应达400株以上

胸径11cm以上

30000

每亩种植应达200株以上

樟树、榕树、天竺桂、洋紫荆、木棉、幌伞枫等绿化树风景树

胸径15.9cm

1500018000

每亩种植应达500株以上

胸径610.9cm

1800025000

每亩种植应达400株以上

胸径11cm以上

30000

每亩种植应达250株以上

罗汉松、红豆杉、黄花梨、沉香木、金花茶

秧苗

3000

3/

地径为地面20厘米直径,最高种植密度不超过800株。

11.9cm

5/

地径为地面20厘米直径,最高种植密度不超过750株。

22.9cm

20/

地径为地面20厘米直径,最高种植密度不超过700株。

林地

罗汉松、红豆杉、黄花梨、沉香木、金花茶

34.9cm

90/

地径为地面20厘米直径,最高种植密度不超过400株。

57.9cm

160/

地径为地面20厘米直径,最高种植密度不超过250株。

810.9cm

200/

地径为地面20厘米直径,最高种植密度不超过220株。

>11cm

250/

地径为地面20厘米直径,最高种植密度不超过200株。

备注:

1. 以上未列农作物、经济林木等参照以上近似品种标准执行。

2. 凡套、混种粮食作物或成片经济林木等,青苗补偿以优先树种或就高不就低原则,选择其一按100%标准补偿。

3. 园林苗圃的定性:园林苗圃应该具有完善的灌溉(喷淋)设施,尤其重要的是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和林业部门的林木(种苗)经营许可证、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才能定性为园林苗圃。

4. 以上附着物应符合一般种植密度,否则按一般种植密度比例进行折算。









附件4

征收集体土地上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单位

标准

备注

散生竹

毛竹、楠竹、

陡竹

胸径25.9cm

/

8

胸径69.9cm

/

12

胸径10cm以上

/

16

其他

胸径4cm以上

/

3

笋用丛生竹

/

40

/

用材林

(松树、杉木)

3年以下新植

/

20

胸径14cm(不含14cm)以下

/

30

胸径14cm18.9cm

/

/

/

/

45

胸径19cm22.9cm

/

/

/

/

60

胸径23cm26.9cm

/

/

/

/

75

胸径27cm以上

/

/

/

/

150

每增加1cm20

桉树

3年以下新造林

/

15

胸径小于14cm

/

25

胸径14cm18cm

/

35

胸径19cm22cm

/

/

/

/

45

胸径23cm以上

/

/

/

/

55

老茶树(茶叶)

地径10cm(不含10cm)以下

/

200

每增加1cm30

黄栀子

未挂果

/

/

/

/

10

黄栀子

已挂果

/

20

油茶树

挂果前(1-2年)

/

50

初产期(3-7年)

/

80

盛产期(8年以上)

/

/

/

/

110

桂花树

胸径15.9cm

/

/

/

/

30

胸径610.9cm

/

/

/

/

60

胸径11cm以上

/

/

/

/

100

每增加1cm10

樟树、榕树、天竺桂、洋紫荆、木棉、幌伞枫等绿化树风景树

胸径15.9cm

/

40

胸径610.9cm

/

60

胸径11cm以上

/

100

每增加1cm10

苦楝树等其他杂树

胸径15cm

/

/

/

/

10

胸径5.17cm

/

/

/

/

20

胸径7.110cm

/

/

/

/

30

胸径10.112cm

/

/

/

/

35

胸径12.115cm

/

60

胸径15.118cm

/

90

胸径18.120cm

/

140

胸径20.1cm以上

/

150

每增加1cm10

备注:1. 林木、苗木胸径测量方法:按离地面130cm处测量;地径除外。

      2. 零星树木补偿中树木种植数为10/亩及以下。

      3. 对种植密度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由林业部门界定合理株数。

4. 名贵古树木应优先考虑保留和移栽,按实际移栽成本进行补偿,确无法移栽,应先协商,协商不成再由专业部门评估。

5. 本办法没有列出的果木、林木,可参照相关规定或近似的果木、苗木核定补偿标准,或由专业部门评估。


附件5

征收集体土地上有证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类 型

单位

标准

备 注

住房

框架结构主房

/m²

1500

砖混结构主房

/m²

1200

砖木结构主房

/m²

900

纯木结构主房

/m²

800

附房

机砖结构大红瓦屋面

/m²

600

机砖结构小青瓦屋面

/m²

570

机砖结构水泥瓦屋面

/m²

460

木结构大红瓦屋面

/m²

580

木结构小青瓦屋面

/m²

550

水泥砖混结构

/m²

350

土泥墙结构小青瓦屋面

/m²

320

土泥墙结构树皮屋面

/m²

200

棚类

钢架棚

/m²

140

木架水泥瓦棚

/m²

70

木阁楼

/m²

80

院(棚)

围边

竹子围边

/m²

35

水泥砖、红砖围边等可参照附件7“围墙”进行补偿

木板围边

/m²

45

水泥瓦围边

/m²

45

院(棚)

围边

水泥砖围边

/m²

60

晒场

(地坪)

三合土

/m2

30

混凝土

5厘米以下

/m2

40

6—7厘米

/m2

50

8—10厘米

/m2

60

混凝土道路

10厘米以上

/m²

70

15厘米以上

/m²

85

20厘米以上

/m²

100

注:有证或认定为唯一住房的宅基地(包含土地及地基)按1500/平方米进行补偿。

附件6

征收集体土地上有证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类 型

单位

标准

备 注

1.墙面

水性腻子

/m²

12

乳胶漆

/m²

22

墙纸

/m²

50

墙布

/m²

60

瓷砖

/m²

90

马赛克

/m²

50

混浆抹灰

/m²

12

刷白石灰水

/m²

5

复合板

/m²

90

实木板

/m²

220

大理石

/m²

180

花岗岩

/m²

180

文化石

/m²

80

2.地面

瓷砖

/m²

90

水磨石

/m²

90

实木地板

/m²

220

复合地板

/m²

90

大理石地面

/m²

180

花岗岩地面

/m²

180

3.顶棚

石膏顶角线

/ m

15

木质顶角线

/ m

30

木吊顶

/m²

100

塑扣板吊顶

/m²

50

铝扣板吊顶

/m²

80

三合板吊顶

/m²

80

4.门

防盗门

/

1200

简易木门

/

500

不锈钢大门

/

1000

1.8 m²拆为一樘

钢化玻璃推拉门

/

750

1.8 m²拆为一樘

水曲柳推拉门

/

750

1.8 m²拆为一樘

实木门

高档

1000/

中档

750/

低档

500/

塑钢门

/

500

铝合金门

/m²

150

铁门

/m²

200

镀锌板卷帘门

/m²

70

铝合金卷帘门

/m²

200

5.窗

铝合金带纱窗

/m²

200

铝合金窗

/m²

120

塑钢带纱窗

/m²

120

木窗

/m²

120

包门包窗

/m²

120

6.防盗网、雨棚

不锈钢防盗网

/m²

120

铁防盗网

/m²

50

塑料挡雨蓬

/m²

70

铝板挡雨蓬

/m²

120

7.室内设施

坐便器

/

700

蹲便器

/

150

洗菜盆

/

200

浴室洗手盆

/

600

浴缸

(元/个)

2500

带安装

8.扶手

实木扶手

/ m

350

不锈钢扶手

/ m

120

铁制扶手

/ m

80

9.其他

水电安装

/m²

100

(五) 其他补偿

网络线路、电话移装费

/

200

闭路移装费

/

200

空调

/

350

迁移安装费

水塔

/

350

迁移安装费

太阳能

/

500

迁移安装费

空气能

/

500

迁移安装费

灶台

/

500

一个灶台

/

700

二个灶台

/

900

三个灶台

厨房案板

/

100

室内照明线路

/

800

排气扇

/

50

冲水箱

/

130

橱柜

/ m

150

博古架

/m²

450

热水器

/

100

迁移安装费

罗马柱

/ m

800

陶瓷柱

/

20

H15cm

25

H20cm

琉璃瓦

/m²

73

备注:1. 表中价格已包含成新、工料等费用。

2. 铁门(90×195cm)一栏,超规格部分进行折算补偿。

3. 非住宅房屋的装修可参照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

4. 对住房补偿价格持有异议的,以房屋评估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5. 特殊的建筑物、构筑物个案酌情处理。

附件7

征收集体土地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其他构筑物

类 型

单位

标准

备 注

4×4米钢筋混凝土盖板涵

/m

11000

3×3米钢筋混凝土盖板涵

/m

6000

2×2米钢筋混凝土盖板涵

/m

3100

1×1米钢筋混凝土盖板涵

/m

1900

0.5×0.5米钢筋混凝土盖板涵

/m

1100

干砌挡土墙

/m³

200

浆砌片石挡土墙

/m³

350

混凝土挡土墙

/m³

450

自筹资金修道路土方

/m³

9.3

自筹资金修道路石方

/m³

22

碎石路面

/ m²

20

φ0.75米钢筋混凝土圆管涵

/m

1100

1×1.5米钢筋混凝土盖板涵

/m

2600

φ0.40米钢筋混凝圆管涵

/m

120

φ0.50米钢筋混凝圆管涵

/m

140

φ0.60米钢筋混凝圆管涵

/m

180

1×1.5米钢筋混凝土盖板涵

/m

1300

类 型

单位

标准

备 注

φ0.80米钢筋混凝圆管涵

/m

270

φ1.0米钢筋混凝土圆管涵

/m

350

15厘米厚级配碎(砾)砾石基层

/m²

30

二、电力设施

类 型

单位

标准

备 注

220伏输电线路

万元/km

6.2

如需迁建,则按实际线路长度核计

380伏输电线路

万元/km

10.5

如需迁建,则按实际线路长度核计

10千伏输电线路

万元/km

14.4

如需迁建,则按实际线路长度核计

35千伏输电线路

万元/km

38.5

如需迁建,则按实际线路长度核计

110千伏输电线路

万元/km

76

如需迁建,则按实际线路长度核计

变压器迁移费

/ kVA

400

变压器新建

/ kVA

800

单相电能表改造

/

400

三相三线电能表改造

/

600

电线杆、灯杆

6—8米动力水泥杆线

/

1100

4米广播水泥杆线

/

650

类 型

单位

标准

备 注

类 型

电线杆、灯杆

10米动力照明水泥杆线

/

1500

动力木杆线

/

150

照明木杆线

/

100

三、电信设施

类 型

单位

标准

备 注

1.市内电缆工程

1)架空100

万元/km

5—6

2)管道200

万元/km

5.2—9

2.光缆线路

1)架空12

万元/km

2.8

2)架空24

万元/km

3.2

3)架空48

万元/km

3.5

4)架空96

万元/km

4

5)直埋12

万元/km

4.2

6)直埋24

万元/km

4.5

7)直埋48

万元/km

4.71

8)直埋96

万元/km

4.95

9附挂架空12

万元/km

1.3

10附挂架空24

万元/km

1.5

11附挂架空48

万元/km

1.8

12附挂架空96

万元/km

2.1

类 型

单位

标准

备 注

13)壁挂12

万元/km

1.7

14)壁挂24

万元/km

1.9

15)壁挂48

万元/km

2.1

16)有线电视同轴电缆线路

万元/km

2.3

17)副挂光缆

万元/km

1

3.皮线

/m

2

4.基站

按实际情况参考市场价进行测算或由第三方有资质机构(单位)进行评估

5.通信机房

6.防雷设施

万元/

1.5

120米防雷地网核算

7FTTH分纤盒

万元/

0.4

含引申200米的光缆

8.光交接箱

万元/

2.5—5

五、水利设施

类 型

单位

标准

备 注

人畜饮用水池

/m3

1500—2000

水柜、水池

200立方米以下)

/m3

250

四周水泥砖砌露天结构

水井

/

6000

10米以下,深度每增加1米,增加补偿费500元。

机井(30米以上深井)

/

400/

协商不成的,由县水利部门和价格认证中心出具意见

六、其它设施

类 型

单位

标准

备 注

水渠、石脚

/m³

230

砖砌结构

粪坑(池)、地头水柜

/m³

300

砖砌结构

其它粪坑(池)

/m³

100

其他结构

沼气池

/m³

450—520

石灰池(塘)

/m³

25

砖砌结构

围墙

石砌墙

/m³

230

水泥砖围墙

/m³

250

水泥砖砌结构

红砖围墙

/m³

280

红砖砌结构

铁管门

/m²

110

铁皮门

/m²

160

5年内(含5年)新坟(棺葬)

6000/

1.自征地工作机构送达迁坟通告书之日起,自主迁坟并自找墓地安葬的,每座奖励2000元。

2.属于三葬及三葬以上的,每座加500元。

3.有墓志铭的墓碑每座加2000元。

旧坟(棺葬)

4000/

旧坟(坛葬)

3000/

双墓(棺葬)

8000/

双墓(坛葬)

3500/

七、电站类补偿标准(单位:元)

电机

容量

300W

500W

600W

1000W

2000W

8000W

10000W

设备及材料费

240

380

440

510

660

6500

7500

建筑

安装费

222

264

282

303

348

2930

4150

补偿

价格

462

644

722

813

1008

9430

11650

水碾

小型(0.6 m³/S

中型(1.2 m³/S

大型(2 m³/S

补偿

价格

10000

12000

15000

八、水利设施拆迁补偿标准(单位:元/米)

名 称

计量单位

规 格

补偿标准(元)

说 明

PE水管

10

4

PE水管

15

4

PE水管

20

6

PE水管

25

9

PE水管

32

11

PE水管

40

16

PE水管

50

21

PE水管

63

30

名 称

计量单位

规 格

补偿标准(元)

说 明

PE水管

110

50

镀锌水管

15

13

镀锌水管

20

17

镀锌水管

25

23

镀锌水管

40

34

镀锌水管

50

42

镀锌水管

65

57

镀锌水管

80

65

镀锌水管

100

81

备注:1.挖填地基建加工厂等补偿标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测量,以实际挖、填土石方量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15/立方米。

2.农田灌溉使用的引水坝、渠道、人畜饮水工程,应根据群众的需要,采取改建、新建等办法补救,若需废除的,根据水利设施投入的费用,由双方协商,适当补偿。

3.表中未列入设施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市场价进行测算。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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