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11450226753704950Y/2024-11663
效力状态:
发文机关: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11月21日
标  题:
融政规〔2023〕5号 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奖励(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融政规〔2023〕5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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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规〔2023〕5号 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奖励(补助)标准》的通知

来源: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11-21 11:35    |  作者:

融政规〔20235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奖励(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融水苗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奖励(补助)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1121     

融水苗族自治县

征收集体土地奖励(补助)标准

为减少征地工作周期,保障被征地农户的生产和生活具有可持续性,充分调动被征地集体和农户配合完成各项征地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我县征地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城镇化建设服务,根据我县实际,制订本征地奖励(补助)标准。

一、奖励区域

全县县域范围内。

二、征收集体土地奖励标准

(一)县城规划区范围内。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或预征地公告之日起各征地工作机构或县人民政府授权开展征地工作的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征地范围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示。征地工作机构或县政府授权履行征地工作任务的单位完成各项前期工作,认为具备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条件,即可向被征地集体和农户发布《签订征收集体土地协议书的通告》,自该《通告》发布之日起在30日内签订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并交出被征收土地的,予以70000/亩奖励;超30日在60日以内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交出被征收土地的,予以40000/亩奖励;超过60日在90日以内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交出被征收土地的,予以20000/亩奖励;超过90日未签征地协议的,不予奖励。

(二)县城规划区范围外。

县城规划区范围外征收集体土地,自征地工作机构或县政府授权承担征地工作任务的单位发布《签订征收集体土地协议书的通告》之日起在30日内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交出被征收土地的,水田按13000/亩予以奖励,旱地、菜地、林地按5000/亩的予以奖励;超过30日在60日以内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交出被征收土地的,水田按7000/亩予以奖励,旱地、菜地、林地按3000/亩予以奖励;超过60日未签征地协议的,不予奖励。

三、征收房屋奖励或补助标准

(一)征收房屋奖励标准。

自房屋的征收实施部门下发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腾空交出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或认定为唯一住房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500/奖励;在316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给予300/奖励;超过60日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二)征收房屋搬迁费补助标准。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的,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或认定建筑面积10/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搬迁费(每户每次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给予搬迁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的,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或认定建筑面积10/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二次搬迁费(每户每次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给予搬迁费)。

(三)征收房屋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或认定建筑面积10//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过渡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的,自被征收人以书面方式交出房屋之日起,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或认定建筑面积10//月的标准一次性预付6个月的过渡费。

(四)自改营业性铺面房屋补助。

在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含预征地公告)之前,执有营业执照、获得经营许可并实际经营的,按30000/户的标准给予停产停业补助;在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含预征地公告)之前,未执有营业执照但实际经营达6个月以上的,按15000/户的标准给予停产停业补助。

(五)征收特定人群产权房屋补助。

被征收人有以下情况的,一次性给予30000/户的补助:

1.经民政部门核定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的;

2.生活困难的孤老或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3.烈属、伤残军人。

四、其它规定

(一)国家、自治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适用本标准。

(二)县域范围内的高速路、一级路、二级路(交通基础设施)等项目征地不适用本标准。

(三)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融水苗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奖励和补助暂行办法(试行)》(融政规〔20211号)同时废止。

(四)本办法由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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