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11450226753704950Y/2023-23239
效力状态:
发文机关: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09月01日
标  题:
融政规〔2023〕3号  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融政规〔2023〕3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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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规〔2023〕3号  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9-01 15:45    |  作者:

融政规〔20233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有关单位

《融水苗族自治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91

融水苗族自治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易地扶贫搬迁资产的管理,掌握其使用情况,确保扶贫项目资产不受损失,并扎实推动扶贫资产提质增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扶贫搬迁专责小组关于转发〈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百问百答〉的通知》(桂扶贫搬迁组函〔2019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83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十三五”以来所有确权后的易地扶贫搬迁资产管理,即县城苗家小镇、铁坑点、双龙沟点3个安置片区和9个乡镇安置点的资产,包括到户类资产、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

(一)到户类资产。指各安置点的搬迁户住房。到户类资产分别确权到对应搬迁户。

(二)公益性资产。指各安置点公共服务设施类。包括办公(管理、服务)用房、道路、文教卫、给排水、绿化、硬化、亮化、球场、污垃、挡土墙等。

19个乡镇安置点的公益性资产确权到安置点所在行政村;

2.县城3个安置点的城南大道B2线、苗家小镇至丹江桥道路、铁西路、城北片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工程至贝林污水泵站污水截污收集工程等确权到融水镇人民政府;

3.融水镇卫生院确权到融水镇卫生院;

4.融水镇第七小学确权到融水镇第七小学;

5.融水镇城北小学确权到融水镇城北小学;

6.县城3个安置点的其他公共设施确权到相应的社区。

(三)经营性资产。指将使用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9314.53万元建设的苗家小镇社区安置点、苗美家园社区安置点39792.38m²经营性资产,确权至12个安置点11个村集体经济组织(融水苗族自治县大浪镇高培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良寨乡安全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大年乡大年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同练瑶族乡同练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拱洞乡洋鸟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杆洞乡花孖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拱洞乡平卯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四荣乡荣地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白云乡大坡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融水镇苗家小镇社区居民委员会、融水镇苗美家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经营性资产进行处置。

第三条资产资金来源为区农投统贷、融资资金、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等。资产权属单位要按照依法办事、规范管理的原则进行资产使用管理,督促资金管理单位、各安置点资产运营单位、资金使用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管理风险,提高管理效能,推进廉政建设。

第四条资产的管理监督部门,包括县财政局、审计局、发改局、乡村振兴局、住建局、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相关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五条资产的使用监督范围,包括三类资产的监管、维修维护,以及经营性资产(收益资金)的申请、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反馈以及跟踪问效、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

第六条资产的监督对象,包括各搬迁户、安置点所在行政村(社区)、托管运营管理单位、资金使用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七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经营性资产收益资金使用范围包括: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九个中心”建设、后续产业发展、社区车间建设、公益性岗位报酬、安置点物业管理费用补贴、安置住房及必要的附属设施维修维护,以及水、电、路、气等基本生产生活设施公共部分维修维护,慰问安置点监测户、困难群众、困难党员等。

为保证经营性资产有序运营管理、国有资产得以保值增值,本办法的经营性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管护,管护经费从经营收益中计提10%的费用,作为第三方托管单位的管理费用。

第二章 资产的管理原则

第八条 物理隔离、封闭运行原则。由托管的第三方代为运营管理,并对收益资金进行专户专账管理、物理隔离、封闭运行。

第九条 厉行节约,降低成本原则。资产的运营和使用应尽可能降低成本,确保收益使用效益。

第十条专款专用原则。经营性收益资金,由县财政局统筹监管、县乡村振兴战略指挥部易安后扶专责小组(以下简称“县易安组”)审核,按照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严格使用范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套取、截留、挤占、挪用经营性资产收益资金。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全过程监控原则。12个安置点在经营性资产收益资金收入、拨付、使用等各环节全程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分级负责原则。县财政局是经营性资产收益资金的县级管理主体,负责资产收益资金在托管运营单位和12个安置点或施工单位流程过程的封闭运行管理,承担资金安全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是资产收益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按资金使用要求及计划组织实施使用,承担资产收益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县财政局、审计局、发改局、乡村振兴局、住建局及其他相关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是资产收益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部门,承担资金封闭运行管理全过程监管责任。

第三章 资产的监管内容

第十三条三类资产除了在物权方面进行监管外,经营性资产收益资金的拨付和使用主要从合规性、合理性和实用性三方面进行监管。

序号

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

安置点名称

户数

产权

占比

1

大浪镇高培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大浪镇高培村洋洞屯安置点

12

0.36%

2

良寨乡安全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良寨乡安全村良台屯安置点

34

1.01%

3

大年乡大年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大年乡大年村扣寨屯安置点

21

0.63%

4

同练瑶族乡同练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同练乡同练村安置点

15

0.45%

5

拱洞乡洋鸟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拱洞乡洋鸟村松勇屯安置点

25

0.75%

6

杆洞乡花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杆洞乡花村南刀屯安置点

18

0.54%

7

拱洞乡平卯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拱洞乡平卯村安置点

19

0.57%

8

四荣乡荣地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四荣乡荣地村安置点

22

0.66%

9

白云乡大坡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白云乡大坡村汶水屯安置点

20

0.60%

10

融水镇苗家小镇社区居民委员会

融水镇苗家小镇安置点

1605

47.88%

11

融水镇苗美家园社区居民委员会

融水镇铁坑安置点

332

46.55%

12

融水镇双龙沟安置点

1228

合计

3351

第十四条经营性资产的净收益,按照“十三五”时期各安置点的搬迁户数比例进行分配(详见下表)。

各安置点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按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实际和易地扶贫搬迁经营性资产收益资金分配比例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或方案),具体资金使用计划(或方案)应由产权所有者集体研究,即由村(居)民委员会研究提出,经村民(居民)会议或村民(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时报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备案。各安置点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不得擅自调整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未纳入资金使用计划(或方案)的原则上不列入资金支出。

第十五条资产收益资金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金到位、管理和使用情况,包括资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是否按照封闭运行的原则进行管理。

(二)资金支付的程序、手续、用款申请拨付是否合规。

(三)以9个乡镇安置点、2个社区为单元,建立相应台账管理,做到审核记录、账目清楚,每笔收入和支出可复核、可追溯。

第四章 资产收益资金的使用

第十六条使用资金的计划(或方案)坚持“依法编制、量力而行、量入为出”原则。各安置点所在乡镇应结合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实际和自身情况实事求是编制计划(或方案),全县易地扶贫搬迁经营性资产收益资金在扣除第三方10%的运营管理费(含运营主体及委托管理单位办公经费)后,全部用于各安置点的后续扶持计划(或方案)。资金计划(或方案)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计划(或方案)执行,确需调整或变更资金计划(或方案)的,根据实际情况报县易安组审核,县财政局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资产收益资金计划(或方案)分类:

(一)基本支出计划(或方案)。基本支出计划(或方案)包括税费缴纳、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安置点物业管理费用补贴。

(二)项目支出计划(或方案)。项目支出预算包括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及安置点必要的附属设施维修维护,以及水、电、路、气等基本生产生活设施公共部分维修维护;后续扶持产业项目建设、扩容;后续“九个中心”建设;社区车间建设等。

(三)具体收益分配方案由产权所有者集体研究,村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由村(居)民委员会研究提出,经村民(居民)会议或村民(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时报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备案。

第十八条资金支付流程如下:

(一)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乡镇根据安置点自身资金需要,向县易安组提交资金计划(或方案)编制及相关材料。

(二)各安置点所在乡镇根据计划(或方案)完成情况,完善相关报账资料,报第三方初审并留存复印件存档,填写报账单经县易安组审核,县财政局批准后据实拨付资金。

第五章 负面清单

第十九条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安置点所在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行政村(社区)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修建职工住宅、办公楼;

(四)弥补其他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五)除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后续扶持外的基本建设项目;

(六)打造“盆景”工程、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条各级各部门职责:

(一)到户类资产原则上20年内不得出售、抵押、置换或转让(依法继承的除外)。公益性资产日常管护由行政村(社区)、搬迁户负责。经营性资产原则上由12个安置点管理和负责。

(二)各安置点所在乡镇负责提供本辖区内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申请资金各项支出及受益对象情况等资料,并对所提供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三)12个乡镇安置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相应安置点物业。其中:县城2个社区可自行成立实体公司承担物业,也可聘请第三方公司承担物业。

(四)资金管理单位(第三方)按照封闭运行的原则使用和管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经营性资产收益资金。按程序支付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经营性资产收益资金。经营性资产收益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报告制度,资金管理单位(第三方)按月向县易安组报送资金收支情况财务报表。资金管理单位(第三方)按年向县各安置点所在乡镇公布资金收支情况。

(五)县易安组负责对各安置点所在乡镇申报的资金使用计划(或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并督促资金管理单位(第三方)及时拨付相应资金。县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对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加强整改督促检查。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各安置点所在乡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管理、监督和使用,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回违规使用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各类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未按照“物理隔离、封闭运行”原则管理使用资金,未严格履行审批责任,造成资金损失的;

(二)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健全拨付资金,或无故滞拨资金的;

(三)故意隐瞒资金使用中存在问题的;

(四)骗取、套取资金的;

(五)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使用范围的;

(六)截留、挪用资金的;

(七)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八)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中央及自治区、柳州市相关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9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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