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26753704950Y/2022-13788
- 主题分类:
- 发文单位: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年02月28日
- 标 题:
- 融政规〔2022〕2号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融政规〔2022〕2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02月28日
- 效力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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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规〔2022〕2号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融政规〔2022〕2号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融水苗族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02月28日
融水苗族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
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桂发〔2021〕6号)和《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自治区继续支持脱贫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财农(2021)57号)精神,进一步深入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强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资金保障能力,结合我县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融水苗族自治县为全区33个已脱贫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按规定统筹整合使用中央、自治区、柳州市、县四级涉农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
第三条 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可根据年度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需要和乡村振兴任务,实事求是确定年度计划整合资金规模,在“因需而整”的前提下做到“应整尽整”。对涉及个人的补助资金和业务经费、办案经费,不纳入整合。
第四条 财政涉农资金统筹后要紧紧围绕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因地制宜确定整合资金使用范围和具体补助标准,涉及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下同)稳定就业,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短板,实施兴边富民行动、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等,可以按规定将整合资金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乡村旅游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在整合资金范围内打通,统筹安排使用,以及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要在上述资金使用范围内,科学谋划,突出重点,将支持产业发展摆在优先位置,将整合资金优先用于产业项目,着力发展壮大脱贫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农村人口就业增收。
第五条 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工作由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挥部(以下简称“乡村振兴指挥部”)负责,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责任落实和工作推进等工作。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挥部资金保障专责小组(以下简称“资金保障组”)具体负责指导督促相关乡镇和部门落实年度资金统筹方案、资金分配方案、项目实施、督办检查、验收考评、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遵循权责匹配、创新机制、精准使用、提高效益、加强监管的原则,构建覆盖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监督、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县“十四五”乡村振兴规划,瞄准脱贫村、脱贫户,围绕本地区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加强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加强与“十四五”乡村振兴规划和部门专项规划、约束性任务的有效衔接,将专项规划或约束性任务中脱贫困人口受益、脱贫成效明显的项目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若上级部门专项规划或约束性任务与“十四五”乡村振兴规划不一致,应当区分具体情况处理,原则上以乡村振兴规划为准。
第八条 资金保障组依据全县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计划和上年度实际收到列入整合范围的资金额度,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项目实施计划申请,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提出年度统筹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编制年度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报县委农村工作(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定。
年度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报经县委农村工作(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柳州市、自治区乡村振兴指挥部领导小组报备并抄报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财政厅、乡村振兴局。年度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年内允许调整一次,调整后的方案于每年8月31日前报柳州市、自治区备案。
第九条 年度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经县委农村工作(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由县直相关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统筹资金使用过程中,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整合资金安排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县直相关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全程监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和整改。
第十一条 对全县各级各部门单个项目50万元以下的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鼓励群众自主组织实施,实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补助方式。鼓励和引导脱贫户直接参与,或带动脱贫户生产经营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按有关规定自主发展生产。
第十二条 在确保安全规范的情况下,尽量简化项目审批和实施程序、降低项目实施成本。凡项目初步设计(包括概算)已经县发改局或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正式批复的项目,财政、审计等部门不再进行概算评审;凡项目概算已经财政评审且招标控制价未超过评审审定金额的项目,财政、审计等部门不再进行招标控制价评审;总投资规模低于100万元的项目,不再开展财政评审。
第十三条 统筹整合资金项目的竣工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依规进行审核。单个项目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竣工决算由县直项目主管部门审定或聘请第三方审核。单个项目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竣工决算必须经过审计或财政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年度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确定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调整的,须经县委农村工作(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同意。
项目计划文件下达1个月内,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直相关主管部门未组织实施的,由资金保障组提出取消项目资金计划意见,报乡村振兴指挥部批准后调整安排。
第十五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行公告公示制,确保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年度统筹资金方案要主动公开,每个项目也要在项目所在地公开公示。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用于给予扶持对象补助的,由实施主体在扶持对象所在行政村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实施前和项目竣工后,由实施主体在项目所在乡镇、行政村的政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包括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施工单位(个人)、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及项目完成情况等,由项目实施单位保留影像资料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查。
第十六条 每季度末,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相关主管部门要按季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统计,认真总结分析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情况,并及时上报资金保障组。
第十七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组织相关单位组成联合验收组,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参加验收人员在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保证验收真实、合法,并据以拨付项目资金。项目验收标准由相关行业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竣工决算审计(核)可不作为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完工报账结算的前置条件。县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另有要求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申请拨付项目资金的,应当从其规定。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十九条 财政涉农资金按照“大类间统筹、大类内打通”的原则,做到“应整尽整”,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自主安排、统筹使用上级补助和本级安排的涉农资金,大力推动实质性整合。
对社会捐赠的资金,在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可按照“规划引导、分头管理、信息共享”的原则,与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一并统筹用于脱贫村、脱贫户产业发展和补齐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短板。
第二十条 各类财政涉农资金要优先满足完成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的需要。当年上级资金下达后,资金保障组要迅速梳理,及时登记资金来源、性质及使用情况,建立资金指标台账,并将应统筹资金情况报县乡村振兴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根据年度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和统筹整合资金到位情况,下达统筹整合项目资金计划文件。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直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拨付资金时,填写《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衔接资金审批表》,由乡镇或部门相关人员审核,报资金保障组进行审核,经县财政局审批并下达国库集中支付预算指标。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实行财政国库直接支付。项目实施单位依据县人民政府批复的实施方案,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合同,项目建设进度及阶段性验收手续申请拨付资金和报账。对到户到人的资金,通过财政国库直接支付到脱贫户“一卡通”账户;对项目资金,通过财政国库直接支付给施工方或劳务和货物供应商。严禁设立资金过渡户或将资金划拨预算单位实有账户,严禁提取和支付现金。
第二十三条 对统筹整合资金工程建设类项目,要严格按施工合同和工程进度拨款支付资金。项目签订合同并开工,可按合同约定工程款的60%预拨项目资金;项目完工后可拨付项目资金的90%;待竣工审计结算并完成竣工验收后,可拨付至结算审定的97%,剩余3%预留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
项目质保期满后,经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复验,无质量问题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拨款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相关主管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县级主管部门出具工程复验报告2个月后,项目实施单位仍未提出拨款申请的,县财政部门可将工程质量保证金作为结余资金处理。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由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责成项目施工单位按照项目建设合同书的要求限时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经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财政部门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程序和要求拨付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施工合同约定内容实施。统筹整合资金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复下达后,一般不予以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和项目投入额度。确因特殊情况调整建设内容和项目投入额度的,相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变更申请,调整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资金预算,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计划,报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县人民政府同意批准后,项目实施单位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为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财政部门要结合项目入库工作实际需要,通过预算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纳入整合范围的有关资金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允许安排项目管理费的,按其规定提取和安排项目管理费,统筹用于项目前期和项目实施管理等工作经费开支。国家和自治区的资金管理办法不明确提取项目管理费的,不提取项目管理费。
第五章 报账管理
第二十六条 坚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的原则。下列情况不予报账:
(一)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复下达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完整有效报账文件和凭据的;
(三)擅自调整资金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
(五)其他不符合要求、超出规定使用开支范围的。
第二十七条 统筹整合资金项目报账需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报账凭据,具体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含项目设计、预算书)、项目合同书(含招投标资料和政府采购资料)、竣工决算报告;单个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必须有审计或财政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公告公示、施工前后对比图片资料;
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包括:支付原材料、工资、工程款的原始凭证和增值税发票(对由脱贫户自主实施建设的项目,符合代开发票条件的,可由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持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代开相关发票);给扶持对象的现金或实物补助发放表(现金补助发放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补助金额、补助标准、银行支付凭证,现金补助必须通过“一卡通”直接兑付;物化补助发放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以及物资名称、规格、数量等,须由领取人、经办人、监督人签字)等;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单;向县级主管部门提交的工程竣工请验报告、工程竣工决算表;经有关各方当事人签字的竣工工程移交表和竣工工程管护责任书;县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出具的工程复验报告。
第二十八条 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下达后,资金保障组按中央、自治区、市级资金详细记录预算指标来源,根据报备的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安排预算,并将调整后的预算下达给实际使用单位,按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在预算指标台账中记录有关资金用途调整情况,如实反映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情况,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分批进行阶段性报账。如项目资金额度不大,也可采取项目完工验收后一次性报账的方法。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程序提交报账申请并提供符合要求的报账资料后,如无正当理由,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三十一条 项目乡镇或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报账凭据的审核,报账单位根据不同的报账阶段提供相应的报账资料。
(一)申请支付项目工程预付款时提供:县整合资金项目申请审批表(有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审核)、中标通知书、项目建设合同、项目实施方案、工程监理合同(实行项目监理的项目)、项目开工令和项目公示情况资料(行政村公示的加盖行政村公章)。
(二)项目实施期间依据合同申请进度款时提供:县整合资金项目申请审批表(有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审核)、监理部门出具期中计量报表。
(三)工程竣工报账时提供:整合资金报账申请单、工程款项收据(盖申请单位公章)、工程税务发票、工程财务决算表、工程联合验收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监理报告、竣工工程移交表、竣工工程管护责任书、政府网站的项目竣工公示资料。
(四)设备及生产资料采购类项目提供:县整合资金项目申请审批表(有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审核)、物资设备购销合同、物资设备采购的税务发票、物资设备接收单、政府采购的相关手续。
(五)贷款贴息类项目报账时应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利息结算单、利息支付凭证等。
(六)培训类资金报账时提供:县整合资金项目申请审批表(有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审核)、实施单位与培训单位签订的培训合同、培训的实施方案、发票、培训主管部门资金请示报告和乡村振兴指挥部批复文件、培训人员详细身份信息,培训通知(包括时间、地点、培训内容、培训人数),实施单位的培训总结等。
(七)其他类别项目资金报账时,依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请示报告,乡村振兴指挥部批复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三十二条 建立负面清单制度。整合资金安排使用必须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一)不准借统筹整合使用之名用于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二)不准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和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
(三)不准用于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四)不准用于医疗保障及购买各类保险。
(五)不准用于发放部门(单位)、基层干部的津补贴和用于补充部门(单位)公用经费。
(六)不准用于平衡预算、偿债或垫资、回购及注资企业、设立基金。
(七)不准用于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
第三十三条 凭证的管理。项目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必须加强对报账凭证的管理,严格审查报账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六章 统筹职责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作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责任主体,对统筹安排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项目规划、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和考评验收负总责。
第三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作为整合资金使用成效及支出进度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整合资金项目绩效管理、项目库建设、公告公示制度等要求。对统筹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制定统一的实施方案,明晰资金流向,建立资金项目台账,确保资金使用有据可查。
第三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资金统筹、拨付和监督工作。对统筹资金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等问题的,要完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条 县纪委监委机关、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对项目规划、实施等环节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面跟踪督导。
在接受检查时,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提供涉农资金统筹使用方案和资金具体安排使用情况等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检查。
第三十八条 县审计部门要正确处理好资金统筹与原有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关系,对根据资金统筹规划和方案,将目标接近、资金投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各级专项资金进行统筹使用的,要以资金统筹规划和方案作为界定资金投向和使用是否合规的依据,不能以原有的各项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作为衡量标准,不得将跨科目调剂预算、跨部门或项目拨付资金等打通使用资金的举措,作为预算执行不严格或挤占挪用资金进行定性或处理;不得将统筹中调整资金投向、变更实施项目的行为,作为违纪违规问题进行定性和处理;不得以统筹前各涉农资金的绩效目标对统筹后的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九条 县乡村振兴指挥部年度项目实施结束后,要开展绩效评价,建立以绩效考评结果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十条 财政涉农资金统筹后,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大项目资金争取力度,确保全县“十四五”期间财政涉农资金投入持续增长,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提供财力保障。
第七章 账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文档管理,建立整合资金项目台账,并将项目建设过程中等相关资料按项目归集、整理、存档、备查。原始凭证等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原件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保管,并作为单位会计核算的依据。
县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申请拨付台账,并对项目单位报账时提交的原始凭证原件验证后复印留存,以备查验。
第四十二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经交接双方签字后,其中一份由接收单位作为记账依据,一份作为项目主管部门的记账依据,另一份作项目档案资料分别留存。
第四十三条 工程项目工程移交后,应落实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责任,确保工程项目正常运转,发挥应有效益。
第八章 考核奖惩
第四十四条 年度资金统筹工作实行单项考评奖惩。考评奖惩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公正、规范,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突出绩效,奖惩分明。
第四十五条 统筹资金考评由资金保障组会同县财政局、发改局、乡村振兴局、审计局等相关单位组织实施。考评的对象主要是承担有资金统筹任务的乡镇和县直职能部门。
第四十六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上级相关统筹资金制度执行情况,资金统筹任务的申报和实际落实情况,统筹项目的实施效果、统筹资料收集整理、统筹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理等。
第四十七条 财政涉农资金统筹使用情况,纳入各乡镇、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并作为各乡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考核,考核结果与年度评先挂钩。对年度统筹任务完成好、统筹效果明显的乡镇或部门给予表彰。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纪委监委机关、财政局、审计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和资金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并定期向县委农村工作(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汇报项目和资金检查情况。
第四十九条 县发改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等项目主管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项目和资金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群众举报制度,受理举报事项,加强对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并定期向乡村振兴指挥部汇报项目和资金检查情况。
第五十条 要严格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和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阻碍、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
(二)随意调整规划项目的;
(三)擅自增大投资概(预)算的;
(四)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
(五)借整合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挥霍浪费和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六)违反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七)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不相符的部分,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五十二条 中央、自治区下达的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仍按《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21〕59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桂财规〔2021〕3号)文件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印发的《融水苗族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整合管理办法(修订)》(融政规〔2018〕7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发改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附:纳入整合范围的中央、自治区、市和县资金明细表
附件
纳入整合范围的中央、自治区、市和县资金
明细表
纳入整合范围的资金名称及 具体支出方向 | 资金倾斜 支持要求 | 行业主管部门 | ||
一、中央资金 | ||||
1 | 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 脱贫县县均投入不低于其他县县均投入水平 | 国家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民委、农业农村部、林草局 | |
2 | 水利发展资金 | 脱贫县县均投入不低于其他县县均投入水平 | 国家水利部 | |
3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按照中央明确的范围) | 脱贫县县均投入不低于其他县县均投入水平 | 国家农业农村部 | |
4 |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含森林资源管护和相关试点资金) | 脱贫县县均投入不低于其他县县均投入水平 | 国家林草局 | |
5 |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 脱贫县县均投入不低于其他县县均投入水平 | 国家农业农村部 | |
6 |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 | 脱贫县县均投入不低于其他县县均投入水平 | 国家财政部 | |
7 |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资金部分) | 脱贫县县均投入不低于其他县县均投入水平 | 国家林草局 | |
8 | 农村环境整治资金 | 脱贫县县均投入不低于其他县县均投入水平 | 国家生态环境部 | |
9 | 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 | 脱贫县县均投入不低于其他县县均投入水平 | 国家交通运输部 | |
10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脱贫县县均投入不低于其他县县均投入水平 | 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 | |
11 |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 | 脱贫县县均投入不低于其他县县均投入水平 | 国家乡村振兴局 | |
12 | 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 | 脱贫县总体资金增幅不低于全区平均增幅 | 国家财政部 | |
13 | 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 | 脱贫县县均投入不低于其他县县均投入水平 | 国家财政部 | |
14 |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 | 脱贫县县均投入不低于其他县县均投入水平 | 国家农业农村部 | |
15 | 旅游发展基金 | 脱贫县县均投入不低于其他县县均投入水平 | 国家文化和旅游部 | |
16 | 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 建设部分(不包括国家水网骨干工程、 水安全保障工程、 气象基础设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的支出) | (1)农村扶贫公路中央基建投资 | 脱贫县县均投入不低于其他县县均投入水平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2)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中央基建投资 | 脱贫县县均投入不低于其他县县均投入水平 | |||
(3)以工代赈示范工程中央基建投资 | 脱贫县县均投入不低于其他县县均投入水平 | |||
(4)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中央基建投资 | 脱贫县县均投入不低于其他县县均投入水平 | |||
(5)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能力建设项目中央基建投资 | 脱贫县县均投入不低于其他县县均投入水平 | |||
(6)农业可持续发展专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中央基建投资 | 脱贫县县均投入不低于其他县县均投入水平 | |||
(7)农业生产发展专项中央基建投资 | 脱贫县县均投入不低于其他县县均投入水平 | |||
(8)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专项中央基建投资 | 脱贫县县均投入不低于其他县县均投入水平 | |||
(9)现代农业支撑体系专项中央基建投资 | 脱贫县县均投入不低于其他县县均投入水平 | |||
(10)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中央基建投资 | 脱贫县县均投入不低于其他县县均投入水平 | |||
(11)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中央基建投资 | 脱贫县县均投入不低于其他县县均投入水平 | |||
(12)退牧还草中央基建投资 | 脱贫县县均投入不低于其他县县均投入水平 | |||
(13)种养业循环一体化项目中央基建投资 | 脱贫县县均投入不低于其他县县均投入水平 | |||
(14)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中央基建投资 | 脱贫县县均投入不低于其他县县均投入水平 | |||
(15)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的其他资金(属于整合范围但未在(1)-(14)列明的资金) | 脱贫县县均投入不低于其他县县均投入水平 | |||
二、自治区资金 | ||||
1 | 自治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 脱贫县县均投入不低于其他县县均投入水平 | 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 |
2 | 自治区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 | 脱贫县县均投入不低于其他县县均投入水平 | 自治区民宗委 | |
3 | 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旅游扶贫部分) | 脱贫县县均投入不低于其他县县均投入水平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
4 | 自治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 | (1)森林经营补助 | 脱贫县县均投入不低于其他县县均投入水平 | 自治区林业局 |
(2)重点区域绿化补助 | 脱贫县县均投入不低于其他县县均投入水平 | |||
(3)湿地补助 | 脱贫县县均投入不低于其他县县均投入水平 | |||
(4)林业自然保护区补助(自然保护区综合能力建设补助) | 脱贫县县均投入不低于其他县县均投入水平 | |||
(5)古树名木管护补助 | 脱贫县县均投入不低于其他县县均投入水平 | |||
(6)林业经营性产业发展补助 | 脱贫县县均投入不低于其他县县均投入水平 | |||
5 | 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节能减排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方向) | 脱贫县县均投入不低于其他县县均投入水平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
6 | 自治区公路水路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公路部分) | 脱贫县县均投入不低于其他县县均投入水平 |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
7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脱贫县县均投入不低于其他县县均投入水平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 |
8 | 水利发展资金 | 脱贫县县均投入不低于其他县县均投入水平 | 自治区水利厅 | |
9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 (1)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工作经费除外) | 脱贫县县均投入不低于其他县县均投入水平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2)新型经营主体扶持 | ||||
(3)优势主导产业发展 | ||||
(4)农业资源和生态保护 | ||||
10 | 库区移民发展专项资金 (用于库区脱贫县部分) | 脱贫县县均投入不低于其他县县均投入水平 | 自治区易地安置中心 | |
11 |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支持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方向) | 脱贫县县均投入不低于其他县县均投入水平 | 自治区财政厅 | |
12 | 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建资金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自治区水网骨干工程、 水安全保障工程、 气象基础设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的支出) | 脱贫县县均投入不低于其他县县均投入水平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 |
三、市级资金 | ||||
1 | 市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 脱贫县县均投入不低于其他县县均投入水平 | 市乡村振兴局 | |
四、县级资金 | ||||
1 | 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 当年县本级投入不低于上年度投入量 | 自治县财政局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