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26753704950Y/2022-08576
- 主题分类:
- 发文单位: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年12月14日
- 标 题:
- 融政规〔2021〕10号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融政规〔2021〕10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12月14日
- 效力状态:
- 文件下载:
- 相关解读:
- 文字解读
融政规〔2021〕10号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的通知
融政规〔2021〕10号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房建设规划
管控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4日
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农房建设规划管理规范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7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我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76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房是指农村村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住房及附属用房。在融水县域范围内(不包含县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的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体土地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
第三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能,负责相应的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控细则
第四条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基本管理制度,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五条 户是指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一本户口簿中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
(一)村集体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分户后需要建住宅又无宅基地的;
(二)村集体组织成员需建住宅,没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标准并承诺在宅基地标准面积内扩建住宅的;
(三)因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原宅基地被征收等,需要搬迁另建新住宅的;
(四)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五)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原有宅基地灭失的;
(六)因人口增加等原因,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第六条 已编制“多规合一”村庄和未编制“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村庄实行分类管控。
(一)已编制“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实施管理,村民新增宅基地应选址于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二)未编制“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可依据本办法,并与新的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做好衔接,作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依据。
未编制规划的村庄村民新增宅基地选址应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少占或不占耕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生态保护红线。在洪涝灾害频发区、库区淹没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高压走廊等控制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和原址重建农房。
第七条 村民新增宅基地选址的其他要求为退水库边不小于50米,退河道边线、山体自然坡脚线不小于15米;在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与公路用地外缘的退距要求为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4米。
第八条 异地新建农房的布局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相关要求,主要朝向与周边建筑的间距最窄处不宜小于6米。
第九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新增和扩建农房在符合规定宅基地用地面积前提下,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村民住宅原则上不超过四层,底层层高不超过3.8米,标准层不超过3.3米。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农房宅基地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第十条 农房建设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建设和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或农房新增建设用地核销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
第十一条 农房建筑的朝向应尽量统一,结合地形和道路实际建设,外立面风貌采用农房建设图集所采用的色调风格,已编村庄规划的可按照村庄规划建筑风貌导控要求建设。如请设计单位另行设计的,风貌需结合当地乡村文化元素与村庄整体风格一致。
第十二条 传统村落按照传统村落的相关文件要求和编制的传统村落规划及建筑风貌要求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供电、供水单位不得为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农房提供供电、供水服务。
第十四条 农村用房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拆除。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 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4日印发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