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26753704950Y/2022-08575
- 主题分类:
- 发文单位: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年11月23日
- 标 题:
- 融政规〔2021〕9号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融政规〔2021〕9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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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规〔2021〕9号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融政规〔2021〕9号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融水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3日
融水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
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落实《柳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实施方案》(柳政规〔2021〕7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融水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融水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工作,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维护饮水安全,切实改善和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实际,依法对融水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进行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按照因地制宜、适地适树与生物多样性原则,动员和引导林农等造林业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林地上改种珍贵树种和优良乡土树种,着力提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森林质量,切实增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修复和涵养水源功能。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循序渐进、统筹规划的原则。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柳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实施方案》,逐步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改造工作。
(二)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引导农户科学种植,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轮伐期不足十年树种的转型,科学选择造林树种和经营模式,改良种植技术,模仿近自然造林,减少对植被及地力破坏,提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森林质量,增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修复和涵养水源功能。
(三)坚持依法推进、全民参与的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为准绳,依法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优化工作。动员和引导林农积极参与在林地上改种珍贵树种和优良乡土树种,优化森林资源结构,建设生态家园。
三、目标任务
计划用5年时间,重点对我县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及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已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桉树用材林进行更新改造。到2026年,全县力争完成更新改造面积6083亩。更新改造任务涉及我县融水镇(含贝江河林场)、永乐镇、和睦镇等。鼓励群众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已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桉树用材林,也进行更新改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有调整的,改造目标任务以保护区范围调整后的面积为准。
四、工作内容
为科学调整优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各乡镇要根据本乡镇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资源现状,根据各年的任务编制现已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更新改造计划表,落实更新改造任务。按照适地适树原则,积极引导种植生产周期长、利于水源保护的健康森林,鼓励营造各种混交林,提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森林质量,增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修复和涵养水源功能,根据商品林和公益林分别采取相应的改造措施。
(一)商品林改造措施。
1. 皆伐人工更新改造。到主伐年限的林分可依法进行主伐,重新造林。禁止炼山,采用局部清理林地方式,清除造林地内妨碍造林的杂灌(藤),尽量保留林地上有培育价值的自然生长林木,注意保留沟谷、山顶原生植被;整地尽量避免破坏植被,缩短林地裸露时间,保护林下枯落物和采伐剩余物。禁止采用全铲、全垦、喷除草剂方式进行抚育,应当采用局部、小块状松土除草方式,保留种植穴周边的杂草灌木,将垦除的杂草灌木放入种植穴内,起到节水、保湿作用,减轻水土流失。合理使用化肥、农药,提倡施用有机肥。为防止水土流失,每地块皆伐面积不宜超过300亩。重新造林可种植木本果类、油茶、茶叶、松树、杉木以及各类名贵树种和乡土树种。
2. 现有林改造为混交林。对到主伐年限的林分,也可通过择伐、间伐,降低林分密度,再套种乡土珍贵树种,培育异龄混交林。没有到主伐年限的林分允许培育到主伐年龄再进行更新改造。对其他轮伐期超过十年的林分,可根据林分实际情况,通过间伐、抚育等措施,选择目标树,采伐干扰树,培育大径级用材林;对于林分密度不均匀或天然次生林,在林分空地或林下采用团状或随机套种栎类、楠木、荷木、栲类、樟树、红锥、格木、降香黄檀、米老排等涵养水源功能较强的阔叶树种,培育异龄复层混交林。
(二)公益林改造措施。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公益林改造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公益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6月至2021年12月)。制定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更新改造方案,并上报市林业和园林局备案。召开动员会,明确分工,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加强宣传引导,动员群众自觉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用材林更新改造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2年至2026年)。向社会发布通告,明确将对划定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及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已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桉树用材林进行更新改造。在掌握森林资源情况的基础上,了解林权人的改造意愿,编制年度具体改造方案,将改造任务和措施落实到地块,指导林权人按计划组织实施树种更新改造。每年更新改造完成后,结合造林技术规程和有关验收办法组织县级自查和市级抽查,验收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兑现补助。
(三)总结巩固阶段(2027年)。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提炼、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加强水源林管理保护工作,巩固更新改造成果,严厉打击破坏、毁坏水源林等违法行为,逐步形成水源林保护长效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融水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欧海平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何明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梁太坚 县林业局局长
成 员:唐兰珍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覃巧青 县司法局局长
韦 冲 县财政局局长
叶林峰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方日红 县水利局局长
蒋劲华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杨明世 融水生态环境局局长
杨 跃 县公安局副局长
卜万青 县林业局副局长
李 锋 融水镇人民政府镇长
梁建威 永乐镇人民政府镇长
杨勇宽 和睦镇人民政府镇长
贺锦锋 国营贝江河林场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卜万青同志兼任,具体负责我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工作日常事务。
(二)积极筹措资金。各有关乡镇、部门要采取“政府扶、社会融、业主筹”的方式,进一步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更新改造资金投入力度。要通过整合各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及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资金,保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的资金需求。本次补偿经费来源于上级财政资金和本级财政资金。
(三)落实补助政策。在实施改造期限内进行桉树采伐并改造种植松杉或伐期超过10年的乡土树种、珍贵树种等涵养水源好、植被好的树种的,给予适当的补偿。对于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实施树种更新改造的个人和集体,且将原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改造成其他水源涵养能力更强的树种或混交林,按照1000元/亩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中市财政一次性补助500元/亩,县级财政一次性补助500元/亩。按照先造后补的原则,经验收合格后给予补助。不进行更新改造,实行封育保护改造方式的不享受补助政策。
(四)广泛宣传引导。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工具,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重点宣传《条例》等法律法规、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的重要性和有关政策,强化群众保护生态环境和饮用水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为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五)加强执法检查。县有关部门要加强环保执法检查力度,对违反《条例》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以内或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的行为,以及其他破坏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六)做好维稳工作。在实施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过程中,各有关乡镇、部门要耐心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积极动员和引导,做好服务和技术指导。在改造方式、树种选择上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防止“一刀切”。要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产生的各种矛盾和问题,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确保林区社会稳定和谐。
(七)强化督查指导。各有关乡镇、有关部门要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和安排,深入实地检查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保障更新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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