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政规〔2021〕5号 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融政规〔2021〕5号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7日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12号)、《中共柳州市委员会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发〔2018〕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融水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教育卫生、科技文化、社会保障、民政政法、环境保护、城建交通、农业水利、安置保障房等使用财政性资金或政府融资性资金建设的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使用或资产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委托单位)采取委托县属国有公司或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责,负责控制项目的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委托单位的制度。
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第二章 代建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代建范围。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经批准的动态投资,不含项目建设管理费)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建设资金或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200万元以上(不含2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400万元以上且使用财政性建设资金或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占总投资额50%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项目涉及点多、面广、量大、单个投资量少的项目可交由项目法人或辖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五条 代建方式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和分阶段代建两种方式。
全过程代建方式,是指受委托的代建单位从项目可研编制阶段开始,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施工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实行全过程代建管理。
分阶段代建方式,是指将代建项目分为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两个阶段,交由不同的代建单位进行代建。
(一)前期工作阶段代建,是指代建单位负责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及初步设计工作。
(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是指项目代建期限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至竣工验收完成时终止。
前期工作阶段的工作,视情况可以由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开展。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委托单位主要职责
(一)根据规划提出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
(二)负责筹措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根据合同按项目进度及时拨付项目款项;
(三)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规划、用地、环评、水保、林地使用、消防及招投标、报监、报建等报批及建设手续;
(四)参与全过程代建和前期工作阶段代建项目的前期工作的审查及施工、监理招标的监督工作;
(五)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要求代建单位组织处理,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六)项目建设中需要设计变更的,由代建单位根据相应行业管理部门规定完善变更手续,涉及上级审批部门的由委托单位牵头落实;
(七)负责审核并接收代建单位移交的工程档案资料和固定资产,办理产权登记;
(八)负责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代建项目工作方案、管理目标;
(二)对项目前期(委托范围内)、建设、投资、质量、安全、工期等全过程管理;
(三)组织项目前期(委托范围内)、施工、设备采购、工程监理等招标工作;
(四)协调参建各方关系,完成项目前期(委托范围内)、用地、环评、水保、招投标、报建、报监等报批及建设手续;
(五)负责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费用、档案管理,协助征地拆迁工作;
(六)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进行施工组织管理,按期交付使用;
(七)负责组织项目验收、编制项目竣工结算、财务决算报告及送审工作;
(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行业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有关档案,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及时向接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材料;
(九)完成代建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县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审计、林业、生态环境等相关职能部门对代建项目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支持和主动服务项目代建工作,确保代建工作顺利实施。
第四章 代建管理费
第九条 代建管理费来源。代建项目明确有管理费的,由委托单位负责,及时足额支付代建管理费;没有管理费的项目,由县财政局负责,在地方配套经费中新增预算给委托单位,用于支付代建管理费。
代建项目已明确的工程管理费不足以支付代建管理费的,由县级财政补足。
第十条 代建管理费标准。代建管理费不得高于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规定的管理费标准上限,即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经批准的动态投资,不含项目建设管理费)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总额控制数1000万以下,费率不高于2%;1001万元至5000万元,费率不高于1.5%;5001万元至10000万元,费率不高于1.2%;10001万元至50000万元,费率不高于1%;50001万元至100000万元,费率不高于0.8%;100000万元以上,费率不高于0.4%。交通、水务等项目有国家标准或其他明确规定的,按不高于其规定标准计取。
第十一条 代建管理费支付。项目代建管理费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实行总额控制,分阶段支付。双方订立代建管理协议后支付至30%,完成项目投资80%后支付至60%,竣工验收后支付至80%,项目所有档案验收移交后支付至100%。
第五章 奖惩及附则
第十二条 激励机制。代建单位按时完成项目代建管理任务、工程质量合格、投资控制在项目批准总投资范围内的,报县财政局审核,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给予项目代建管理费的10%奖励。
第十三条 处罚机制。项目代建管理单位在代建过程中,因工作不力(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导致未完成代建任务的,应当扣减代建管理费。出现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工期延长,扣减整个工程项目20—50%代建管理费。
被市级督查通报的扣减5%代建管理费;被自治区级督查通报的扣减10%代建管理费;被国家级督查通报的扣减20%代建管理费。
代建项目实行项目投资包干管理,代建单位承担投资超支风险。项目投资增加10—30%(不含30%),扣减30%代建管理费;项目投资增加30%以上(含30%),扣减50%代建管理费。项目档案移交不完整扣减20%代建管理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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