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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

融政规〔2021〕4号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加快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05-26 17:05    |  作者: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融政20214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加快文化旅游产业

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融水苗族自治县加快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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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县加快文化旅游产业

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新时代文化旅游业发展要求,激发融水文化旅游业新动能,实现融水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柳州市加快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桂政办发〔2020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民营文化旅游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文旅发〔2019130号)、《中共柳州市委员会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柳州市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柳发〔202011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建设文化旅游名城奖励办法>的通知》(柳政规〔202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促进融水文化旅游业发展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融水苗族自治县加快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由县人民政府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

第四条 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实行申报制,由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受理申报,并会同县财政局共同负责奖励资金的核拔、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奖励项目和标准


第五条 鼓励各文旅企业积极参与县级争创国家级旅游品牌。

对上一年度积极参与县级争创国家级旅游品牌文旅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获评县级创建国家级旅游标准化示范县优秀试点企业奖励申报单位10万元,获评县级创建国家级旅游标准化示范县试点企业奖励申报单位5万元。

奖金用于获评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维护以及文化旅游宣传促销、人才培养等工作经费。

第六条 鼓励旅游景区积极参与国家A级景区创建。

对上一年度获评为国家AAAA级以上景区给予一次性奖励:获评国家AAAAA级景区奖励申报单位200万元,获评国家AAAA级景区奖励申报单位50万元。

奖金用于获评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维护以及文化旅游宣传促销、人才培养等工作经费。

第七条 鼓励特色文化旅游业态发展。

对上一年度获评国家、自治区级文化旅游品牌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获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奖励申报单位200万元,获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奖励申报单位50万元,获评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奖励申报单位40万元,获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奖励申报单位25万元;获评广西文化旅游特色小镇奖励申报单位25万元,获评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奖励申报单位40万元,获评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奖励申报单位25万元,获评广西生态旅游示范区奖励申报单位15万元,获评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奖励申报单位15万元。

对上一年度新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奖励申报单位10万元。

奖金用于获评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维护以及文化旅游宣传促销、人才培养等工作经费。

第八条 鼓励提升文化旅游接待水平。

对上一年度引进国际品牌酒店,并与国际品牌酒店管理公司签订三年以上管理合同的酒店奖励申报单位50万元。

对上一年度评定为国家四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给予一次性奖励:获评为五星级旅游饭店奖励申报单位50万元,获评为四星级旅游饭店奖励申报单位25万元。

对上一年度评定为自治区级银鼎级(银叶级)及以上特色饭店、绿色酒店给予一次性奖励:获评自治区级金鼎级(金叶级)特色饭店、绿色酒店奖励申报单位10万元;获评自治区级银鼎级(银叶级)特色饭店、绿色酒店奖励申报单位5万元。

对上一年度评定为国家三星级及以上特色民宿给予一次性奖励:获评为五星级(甲级)民宿奖励申报单位25万元,获评为四星级(乙级)民宿奖励申报单位15万元,获评为三星级(丙级)民宿奖励申报单位5万元。

对上一年度评定为广西四星级及以上汽车旅游营地给予一次性奖励:获评为广西五星级汽车旅游营地奖励申报单位25万元,获评为广西四星级汽车旅游营地奖励申报单位15万元。

奖金用于获评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维护以及文化旅游宣传促销、人才培养等工作经费。

第九条 鼓励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

对上一年度评定为广西四星级及以上乡村旅游区给予一次性奖励:获评为广西五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申报单位20万元,获评为广西四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申报单位10万元。

对上一年度获评为广西星级农家乐给予一次性奖励:获评为广西五星级农家乐奖励申报单位10万元。

对上一年度获评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一次性奖励申报单位10万元;获评为自治区级乡村旅游重点村一次性奖励申报单位5万元。

奖金用于获评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维护以及文化旅游宣传促销、人才培养等工作经费。

第十条 鼓励旅行社引客入融。

(一)鼓励旅行社组织团队来融旅游。

上一年度在融水县内的国际品牌酒店、星级旅游饭店、绿色旅游饭店、星级民宿住宿一晚以上(含1晚),且游览3个以上(含3个)国家A级旅游景区(其中两个国家AAAA级收费旅游景区),达到一定规模的来融旅游团队,按以下标准奖励旅行社:

全年组织旅游团队达5000人次至10000人次以下(不含10000人次)按每人次15元标准奖励;10000人次至20000人次以下(不含20000人次),按每人次20元标准奖励;20000人次以上(含20000人次),按每人次25元标准奖励。

上一年度在融水县内住宿一晚以上(含1晚),且游览3个以上(含3个)国家A级旅游景区(其中两个国家AAAA级收费旅游景区),达到一定规模的来融旅游团队,按以下标准奖励旅行社:

全年组织旅游团队达5000人次至10000人次以下(不含10000人次)按每人次10元标准奖励;10000人次至20000人次以下(不含20000人次),按每人次15元标准奖励;20000人次以上(含20000人次),按每人次20元标准奖励。

(二)鼓励旅行社组织游客专列来融旅游。

上一年度在融水县内住宿一晚以上(含1晚),且游览3个以上(含3个)国家A级旅游景区(其中两个国家AAAA级收费旅游景区),达到一定规模的来融专列旅游团队,按以下标准奖励旅行社:

1单次组织火车专列(区内)入融游客达200人及以上,按每人50元给予旅行社奖励;入融游客达300人及以上,按每人65元给予旅行社奖励。

2单次组织火车专列(区外)入融游客达200人及以上,按100/人给予旅行社奖励;入融游客达300人及以上,按130/人给予旅行社奖励。

(三)鼓励旅行社接待过夜海外旅游者。

上一年度在融水县内住宿一晚以上(含1晚),且游览3个以上(含3个)收费景区(点),按以下标准奖励旅行社:

全年接待过夜境外(含港澳台)旅游者200人次至500人次以下(不含500人次)按每人次50元标准奖励;500人次至1000人次以下(不含1000人次),按每人次80元标准奖励;1000人次以上(含1000人次),按每人次100元标准奖励。

引客入融奖励资金每年度不超过100万元。同时,每年可根据文化旅游市场实际需求,制定专项引客入融政策。

第十一条 鼓励文化旅游行业争创业绩,提升服务质量和整体素质,形成良好的文化旅游发展氛围。

对上一年度首次纳入融水苗族自治县统计的限额以上(规模以上)文旅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对融水苗族自治县统计的限额以上(规模以上)文旅企业统计前两年,年营业额收入连续维持正增长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文化旅游行政部门授予荣誉的团体或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级荣誉的团体或企业按获奖等级奖励40005000元,获得自治区级荣誉的团体或企业按获奖等级奖励25004000元。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文化旅游行政部门授予荣誉的个人进行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级荣誉的个人按获奖等级奖励25004000元,获得自治区级荣誉的个人按获奖等级奖励15002500元。

对上一年度考取导游证并在融水苗族自治县从事旅游团队地接工作的导游,须与融水县当地旅行社(含分社)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聘为旅行社的专职导游,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十二条融水苗族自治县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原则上每年度不超过500万元,以此为基础,并视财政收支情况逐年递增,列入部门年度预算,根据上一年度获奖项目情况,在不突破额度的情况下,统筹安排当年的奖补项目,若上一年度获奖项目较多,当年未能奖补的项目安排在下一年度进行奖补。同一类型因发展需要晋升为更高等级并获得奖励的,从现有奖励中扣除原已获得奖励金额。同一事项涉及两项以上县级财政资金奖励,从高享受,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申报时间为每年11日至131日。具备申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申报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条的个人奖励由其所在单位代为申报。

第十五条 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不再受理该奖励事项的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奖励应提交以下材料:

)融水苗族自治县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申报表

)单位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类型认定证明;

)申请奖励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应当如实申报,如虚报、瞒报的,取消申请奖励的资格,追回已领取的奖金,如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同县财政局负责监管奖励资金的使用,获奖单位应如实提供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如发现不按本办法使用奖励资金的,追回已领取的奖金,取消五年内申请奖励的资格。

第十九条 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者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的单位,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上一年度是指上年的11日至1231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加快推进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融政规〔20182号)同时废止,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5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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