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26753704950Y/2022-42934
- 主题分类:
- 专题政策;政策理论研究;组织机构;城市规划;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文单位: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标 题:
- 融政办发〔2022〕60号 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融政办发〔2022〕60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10月21日
- 效力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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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办发〔2022〕60号 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融政办发(2022)60号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融水苗族自治县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1日
融水苗族自治县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
管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2年12月底,完成全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普查,制定各行业农村公共设施管护实施细则,编制管护责任清单,完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机制。
到2025年,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机制基本建立,管护主体和责任明晰,管护标准和规范健全,管护经费基本落实,管护水平和质量显著提升。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体制改革试点的示范效应基本呈现。
到2030年,权责明确、主体多元、保障有力的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健全,在全县实现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
到2035年,全县农村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机制建立健全并管护到位。
二、明确管护责任
(一)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护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护职责,要在明确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和各类设施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的基础上,参照《融水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清单》(详见附件),制定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清单,明确设施类别、设施名称、管护内容和责任单位,建立健全管护责任制度,履行农村公共服务、水利、道路、绿化等非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责任。(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压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部门职责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履行监管责任。到2022年11月底前,摸清各自领域内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基本情况;2022年12月底前,制定本领域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制度、标准和规范,明确管护职责、管护目标、质量要求、管护方法、操作规程及应急保障机制,并加强培训和监督管理。对农村公路的管护,按照“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规定,县交通局既要履行好县道的管护职责,又要指导乡镇、村对管护的乡、村道开展管护工作。(责任单位:县发改局、教育局、科工贸局、民政局、自然规划局、融水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管执法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体广旅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中国邮政融水县分公司、融水供电公司等部门)
(三)强化运营企业管护责任。供水、电力、燃气、通信、邮政等设施运营企业应落实普遍服务要求,全面加强对所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自觉接受政府、村级组织和村民监督,确保所属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稳定运行。学校(幼儿园)、医院(卫生院)、养老院、社区综合服务、殡葬服务等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单位要做好所属设施管护,并建立相关制度,责任到人。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专业人员,定期深入基层,加强支持指导。(责任单位:县发改局、教育局、科工贸局、民政局、自然规划局、融水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体广旅游局、卫健局、中国邮政融水县分公司、融水供电公司等部门)
(四)充分发挥村级组织管护监督责任。村级组织对所属公共基础设施承担管护责任,承担接受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等兴建的产权归村级组织所有的村内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责任,对于应由村级组织承担管护责任的公共基础设施,可采用“门前三包”、党员责任区、文明户评选等形式,引导农民参与管理;也可委托村民、农民合作社或者社会力量等代管,村级组织要承担监督责任。充分发挥村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村民理事会组织监督作用,带领农民群众协助和监督各类管护人员做好设施日常管理。(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建立高效的分类管护机制
(一)完善非经营性设施政府或村级组织管护机制。没有收益的农村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绿化设施、道路等非经营性基础设施,按照权属关系,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级组织负责管护。鼓励集体经济实力强的村对所属各类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实行统一管护。鼓励各乡镇、村、屯设立公益性管护岗位,优先从脱贫户、监测户中聘请管护员,负责村属公共基础设施日常巡查、小修、保洁等管护工作。(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健全准经营性设施多元化管护机制。经营收益不足以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的准经营性设施,按照权属关系,由运营企业、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负责管护。经济实力强的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对运营企业予以合理补偿,运营企业应控制成本、提高效益。(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创新经营性设施市场化管护机制。经营收益可以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的经营性设施,由运营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管护。各行业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鼓励各类企业、专业机构从事运营管护。鼓励运营企业与村级组织开展管护合作,聘用村民参与管护。(责任单位:县发改局、科工贸局、民政局、自然规划局、融水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管执法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体广旅局、卫健局、教育局、中国邮政融水县分公司、融水供电公司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完善相关管护配套制度
(一)健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权管理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在2022年11月底前要结合我县开展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权管理制度,科学推动各类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确权登记,形成以乡镇为单位、清晰明确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权台账,实行信息化、动态化管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由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产权归承担项目实施责任的所在乡镇政府或县政府授权的部门所有;明确划归村级组织或由村级组织通过自主筹资筹劳以及接受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等兴建的,产权归村级组织所有。由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的电力、燃气、通信、邮政等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产权归投资主体所有。(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建立设施建设与管护机制同步落实制度。按照城乡融合发展的要求,结合本县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合理布局和建设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通盘考虑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要明确设施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方式、管护经费来源等,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同步验收管护机制到位情况,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三)建立市场化专业化管护制度。制定完善鼓励社会资本和专业化企业有序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政策措施,保障管护主体合理收益。将从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社会主体统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范围(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对于农村公路、供水、垃圾污水处理等设施,可引入专业化企业进行管护。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将城乡基础设施项目整体打包,实行一体化开发建设管护。(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四)完善使用者付费制度。正确处理好使用者合理付费与增加农民支出的关系,逐步完善农村准经营性、经营性基础设施收费制度。逐步理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充分考虑成本变化、农户承受能力、政府财政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和调整价格水平,逐步实现城乡同网同质同价。具备条件的,促进价格由市场形成。(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把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细化配套措施,加强动态跟踪评估,开展业务指导,不断提高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水平。各乡镇要成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领导小组,并结合实际,配合牵头部门加强工作协调,创新管护体制机制,积极构建既适应本乡镇发展需求,又符合农业农村特点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系。(责任单位:县发改局、教育局、科工贸局、民政局、自然规划局、融水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管执法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体广旅局、卫健局、中国邮政融水县分公司、融水供电公司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加大资金保障。要依据管护责任、规模和标准,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的公共财政预算支出制度,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加快建立政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对集体经济薄弱、筹措资金困难的行政村,适当予以补助。拓宽管护经费来源渠道,根据国家规定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加大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投入力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可将一定比例入市收益和村集体经济收入用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提取村级组织公益金和开展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灾毁保险等方式,加大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投入力度。(责任单位:县财政局、自然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强化监督考核。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情况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资金绩效管理,将建设管护主体和使用者履约情况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护清单所列事项适时开展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督查,确保各项措施平稳有效落地落实,保障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长效运行。(责任单位:县发改局、教育局、科工贸局、民政局、自然规划局、融水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管执法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体广旅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中国邮政融水县分公司、融水供电公司)
(四)开展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加强法律宣传和政策解读,让广大农民了解和接受“村级公益事业需村民共同出力出资、自己的家园自己建设自己管护”等道理。同时,通过让农民群众说身边的事、讲自己美好家园的故事等形式,提升广大农村群众的认识和接受程度,引导社会各类主体积极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全面提升管护水平和质量,切实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抓好试点示范。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有效形式,积极配合开展改革试点工作,不断积累经验,发挥示范效应,以点带面推进改革,并及时梳理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推广可复制的典型经验。(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附件
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清单(试行)
序号 | 类别 | 公共基础设施名称 | 管护内容 | 主体责任单位 | 监管责任单位 |
1 | 人居环境类 |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 1.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布点配置应与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率要求相适应;2.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干净整洁、功能完好、美观适用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3.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根据使用情况有破损时及时更换。 |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 | 县城管执法局 |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运输车辆 | 1.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地区应与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要求相适应;2.应按分类收集作业的需要配备,不得混装混运;3.垃圾分类容器具应分类标识清晰、外观干净整洁、无残缺和破损;4.分类运输车辆应保持车况完好、车容整洁、车辆密闭、标志标识清晰。 |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 | 县城管执法局 | ||
生活垃圾中转站 | 1.综合考虑服务区域、服务人口、转运能力、转运模式、运输距离、污染控制、配套条件等因素合理选址,合理确定建设规模;2.满足供水、供电、污水排放、通信、车辆通行等方面要求;3.具备喷淋除臭、渗滤液收集功能。 |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 | 县城管执法局 | ||
农村公共厕所(含旅游厕所) | 1.设备设施安全完好;2.卫生管理整洁有序;3.建立有效运行管护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 |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 | 县农业农村局、文体广旅局 |
序号 | 类别 | 公共基础设施名称 | 管护内容 | 主体责任单位 | 监管责任单位 |
1 | 人居环境类 | 农村污水 | 乡镇污水处理厂长效运行维护 | 融创公司,元生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 | 县住建局 |
农村供水 | 加强对农村自来水厂、增压泵站、一级管网及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 县自来水厂、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 | 县住建局牵头,水利局、融水生态环境局配合 | ||
2 | 交通运输类 | 农村公路(含旅游公路) | 县道公路路基、路面、桥梁养护;县道公路沿线设施、绿化的养护;县道公路防灾与突发事件处置、养护安全作业等的养护工作。 | 县公路发展中心 | 县交通局 |
乡道公路路基、路面、桥梁养护;村道公路路基、路面、桥梁养护和管理;乡村道公路沿线设施、绿化的养护;乡道公路防灾与突发事件处置、养护安全作业等的养护工作;村道公路防灾与突发事件处置、养护安全作业等的养护和管理工作。 |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 | 县交通局、县文广旅局 | |||
码头、车站及停车区(驿站)管理和养护 | 县港航发展中心、道路运输发展中心 | 县交通局 | |||
3 | 农村水利 | 农村河道 | 围绕“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目标,加强河道水系连通、清淤疏浚、堤防加固、岸坡整治,加大河道长效管护力度 |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 | 县水利局 |
序号 | 类别 | 公共基础设施名称 | 管护内容 | 主体责任单位 | 监管责任单位 |
3 | 农村水利 | 灌区骨干引排 | 加强灌区渠首工程、骨干渠系及配套建筑物的建设、维修养护及管理 |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 | 县水利局 |
4 | 农田基础设施 | 农田水利及田间配套工程设施 | 1.田间灌溉和排水设施;2.田间道路及农桥;3.农田林网;4.输变电线路及配套设施 |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 | 县水利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规划局、融水供电公司按职能分工负责 |
5 | 文化类 | 1.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及村屯中的含戏台、篮球场、文化宣传栏;2.镇(街)综合文化站、文化广场、健身步道及其附属设施。 | 1.功能健全、管理规范、开放正常;2.公益岗位和公共服务落实到位;3.无设施被挪用、挤占、拆除等现象。 |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 | 县文体广旅局 |
6 | 教育类 | 学校(幼儿园) | 1.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按标准配备并做好防护,保障正常安全运行使用;2.落实校(园)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确保校(园)舍安全。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县教育局 |
7 | 体育类 | 农村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包含体育场馆、场地、器材和设备) |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县教育局、文体广旅局 |
序号 | 类别 | 公共基础设施名称 | 管护内容 | 主体责任单位 | 监管责任单位 |
8 | 卫生健康类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 医疗设备设施按标准配备,正常运行使用。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县卫健局 |
村级医疗卫生机构 | 选址符合要求,医疗设备设施按标准配备,正常运行使用。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县卫健局 | ||
9 | 广电类 | 广播电视 有线网络设施 | 1.广电设施(有线网络)保护有组织、保护有组织、有制度、有宣传;2.广电设施(有线网络)无盗窃、无破坏、无占用,不侵入保护间距。 | 广西广电网络 融水分公司 | 县文体广旅局 |
1.广播电视发射台设施;2.应急广播播音室和终端。 | 1.广电设施(含发射台站、应急广播)保护有组织、有制度、有宣传;2.广电设施(含发射台站、应急广播)无盗窃、无破坏、无占用,不侵入保护间距;3.持续为应急广播区级平台提供运维服务,保障正常使用。 |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 | 县文体广旅局、 融媒体中心 按职能分工负责 | ||
— 33 — | 电力类 | 1、配电电力线路及其附属设施;2、配电电力线路通道;配电房(开关站)、环网柜、配变等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 1.电力设施保护有组织、有制度、有宣传、有奖惩2.防范盗窃、破坏、施工、异物、垂钓、树障、山火、腐蚀等外力隐患;3.开展节约用电和保护电能的技术创新,依法打击违法国家规定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 |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 | 融水供电公司 |
11 | 通信类 | 信息通信管线、铁塔基站、网络局房及相关配套设施 | 1.设施保护有组织、有制度、有宣传、有防范;2.设施无盗窃、无破坏、无强制拆迁。 |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 | 县科工信局、县通信管理部门和运营企业按职能分工负责 |
序号 | 类别 | 公共基础设施名称 | 管护内容 | 主体责任单位 | 监管责任单位 |
12 | 养老类 | 农村养老服务设施 | 新建、改扩建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的服务设施的日常维护,运行,对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管。 |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 | 县民政局 |
13 | 殡葬类 | 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 | 镇、村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的新建、改扩建,以及存量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 |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 | 县民政局 |
14 | 社区服务类 | 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 | 农村综合服务设施的新建、改扩建以及功能配置、日常运营的监督管理。 |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 | 县民政局 |
15 | 林业类 | 农村绿化设施 | 已建绿化区块维护、植被保护。 |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 | 县自然规划局 |
16 | 邮政类 | 1.农村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及投递场所;2.村邮站;3.信箱筒。 | 1.农村邮政普遍服务基础设施场地、设施设备正常使用;2.村邮站场地、设施设备正常使用;3.保障农村邮政普遍服务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持续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 | 县邮政局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