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政办发〔2019〕71号 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融政办发〔2019〕71号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用地
增减挂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融水苗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6日
融水苗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收支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运作规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易地扶贫搬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2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深度贫困县(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6号)及《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工作方案(试行)》(融政发〔2018〕36号)、《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易地扶贫搬迁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方案》(融政办发〔2018〕110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是为改善农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对农村偏远、低效利用、灾害损毁等建设用地进行整治并新增耕地,实现城乡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建设用地总量保持平衡,实现耕地有效面积不减少。
本办法所称“投资单位”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引进社会资金参与我县增减挂钩工作的投资单位。“投资单位”同时作为项目施工实施主体。
资金筹措
第三条 由投资单位自筹资金,作为项目实施资金来源。
第四条 实施增减挂钩,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供应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获得土地出让收入,包括利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供应土地获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增减挂钩土地节余指标交易流转的收入,作为土地出让收入的一部分全额缴入当地国库,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强增减挂钩相关收入征收管理,确保及时足额缴库,不得随意减免或返还相关收入,也不得账外设账、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
成本切块分类
第七条 项目实施成本,包含前期工作费、拆旧复垦增加奖励金、拆旧区工程施工费、业主管理费、监理费、后期管护费、合同约定收益等,每亩成本原则控制在7万/亩以内。项目建设完成后,县财政部门根据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核算所有运营成本并予以确认。
前期工作费。主要包括:项目选址、增减挂钩实施方案编制、立项申报费用。
拆旧复垦增加奖励金。拆旧复垦增加奖励金(由乡镇、村委验收确认造册提交领导小组审核批准,以实际发放为准)。
(三)拆旧区工程施工费(包括经批准新农村建设项目设备采购费和施工费)。
(四)业主管理费(包括县、乡镇、村工作经费)。
(五)项目监理费。
(六)项目后期管护费。
(七)项目评审费(包含工程复核验收、耕地等级评定、审计等费)。
(八)合同约定收益等。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属于易地扶贫搬迁的拆旧复垦增加奖励金,应按照自治区已明确的渠道落实,不能解决的所需资金由投资单位全额垫支。属于非易地扶贫搬迁的增减挂钩拆旧区复垦资金由投资单位全额垫支。增减挂钩结余指标交易流转收入和城镇建新区土地出让收入按照合同约定,优先返还投资单位垫付的资金。
第九条 增减挂钩拆旧区复垦所需资金由投资单位自行筹措、垫支实施。投资单位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收益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形成的收入在归还投资单位垫付成本性支出和约定收益后,将剩余资金作为土地出让收入的一部分全额缴入当地国库,主要用于统筹支持乡村振兴示范点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村容村貌整治和农业农村发展建设。
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收益可以部分返还项目乡镇和村委会。
(一)返还项目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镇项目实施完成数,按复垦地类(水田1.5万元/亩,一般耕地1万元/亩,林地0.5万元/亩)返还给乡镇,支持乡村振兴示范点建设,主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村容村貌整治和农业农村发展建设。
1. 用于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包括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社区中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污水、环境、卫生、文化、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2. 用于支持农业农村发展、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费用。包括项目所在乡镇、村的田间道路、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和改善农民生活条件的公共公益设施建设费用。
(二)返还项目村委会。村委完成项目实施的按扣除成本收益的5%(除废弃工矿和国有资产拆除复垦外)返还给村委会,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第十一条 按规定通过支出预算安排资金统筹用于支持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奖补、安置点征地费用、债务偿还等脱贫攻坚工作。
资金管理及使用基本流程
第十二条 投资单位自行筹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投资单位在使用项目资金时,严格实行“报账制”管理,并设立台账,确保专款专用。项目终止时,项目相关资料要完整,要及时清算资金,及时报审。
第十三条 由县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支出的拆旧复垦增加奖励金实行报账制,由投资单位(或施工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在核实拆旧复垦增加奖励金后,预付总拆迁补偿费的60% 到乡镇专户,专人专管,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乡镇付款给农民后,于1个月内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审,再到投资单位报账,报账需提供补偿协议、相关信息表、图片及资金发放资料(含银行转账凭证等)佐证材料。乡镇根据工作进度向投资单位提出用款申请,投资单位及时拨付。各乡镇剩余的拆迁补偿费统一按原渠道退回。
第十四条 前期工作费、监理费及后期管护费在专项资金中支付,工程进度款由施工单位按实际进度向投资单位申请,并提供相关请款资料及发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的监理方审核后,按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
第十五条 增减挂钩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应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和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支出的原始凭证应具有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投资单位的投资和收益应当在融水苗族自治县开票纳税。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公司审查。
第十七条 增减挂钩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公示制度,对项目专项资金预决算、专项资金收入与支出执行情况进行公示,确保资金运作规范、公开透明、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加强增减挂钩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增减挂钩专项资金;
(二)挤占、截留、挪用增减挂钩专项资金;
(三)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增减挂钩专项资金的行为。
其他
第十九条 要加强项目及资金的使用管理,投资单位要按项目建设要求,做好项目的设计、概预算、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竣工结算、工程量审核及资金审计、决算等工作。
第二十条 严格项目新增耕地验收,及时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结算,规范项目内业资料管理。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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