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26753704950Y/2022-33523
- 主题分类:
- 发文单位: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年08月10日
- 标 题:
- 融政办发〔2022〕46号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混凝土搅拌站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融政办发〔2022〕46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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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办发〔2022〕46号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混凝土搅拌站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融政办发〔2022〕46号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混凝土搅拌站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融水苗族自治县混凝土搅拌站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0日
融水苗族自治县混凝土搅拌站专项
整治行动方案
为整治我县混凝土搅拌站建设不规范、手续不齐全、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等行为,营造良好的混凝土供应企业发展环境,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混凝土搅拌站专项整治行动,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柳州市关于预拌混凝土相关政策规定,2022年11月15日前完成现有混凝土搅拌站专项整治任务,对无证经营、证照不全、违规用地的搅拌站进行取缔,促进混凝土搅拌站依法依规经营,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新建、迁建混凝土搅拌站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建设,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二、工作内容
对全县无证经营、证照不全、违规用地的混凝土搅拌站进行检查,履行各单位监督监理和服务职责,依法对违法违规的搅拌站进行查处。重点检查是否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审批、项目投资登记、环境影响评估审批、经营证照、资质证书,是否依法纳税,是否合法经营等。最后,对无证经营、证照不全、违规用地的搅拌站进行取缔。
三、工作组织
为高效推进整治工作,成立融水苗族自治县混凝土搅拌站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
组 长:王 聪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韦天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叶林峰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韦玉朗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蒋劲华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韦 岳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贾江勇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丁立波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何勇军 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杨 跃 县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卢荣良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林升阳 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尹明胜 县司法局副局长
凤 阳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莫子朝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刘长禄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韦 庄 县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滚文敏 融水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罗敏融水税务局副局长
各乡镇分管领导
工作组负责指导、协调、检查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混凝土搅拌站专项整治行动,根据执法工作需要确定参加执法的成员单位,必要时邀请成员单位以外的部门参加联合执法。
四、明确职责
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行业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压实管理责任,加大监督力度,加强联合执法。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严厉打击非法建设经营混凝土搅拌站行为。检查整治中发现搅拌站存在违法行为,各单位根据工作职能归属,分工负责整治。
县人民法院:负责对执法部门处置混凝土搅拌站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县人民检察院:负责对处置混凝土搅拌站的执法部门进行监督。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核查混凝土搅拌站项目是否依法进行立项审批,协助相关部门对混凝土搅拌站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监督管理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生产经营,配合其他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县公安局:协助执法部门检查,做好安保工作,确保执法检查顺利进行,保障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对抗拒检查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县司法局:协助配合开展检查整治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核查混凝土搅拌站是否取得用地审批手续,是否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对未取得用地审批、亦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违法占用土地的建设行为,依法作出违法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依法进行查处。对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当违法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履行催告义务。催告期已届满,违法当事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在三个月内向违法用地所在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加强混凝土搅拌站实验室监管,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筑工地管理,禁止无证经营、证照不全、无资质的混凝土搅拌站产品进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使用。对违规使用无资质的混凝土搅拌站产品的项目工地进行查处。对群众或企业举报的无资质非法经营混凝土搅拌站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配合执法部门开展调查取证。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核查混凝土搅拌站是否取得农用地审批手续,对涉及农用地的,报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违法建设认定后,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建设的混凝土搅拌站生产、销售行为。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融水城市规划范围内设立的混凝土搅拌站依法摸排调查,对未取得法定部门用地审批,违法占用土地建设的混凝土搅拌站,移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处;对取得用地审批,但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的建设行为,报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违法建设认定后,依法进行查处;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规定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依法进行查处;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拆除决定后,县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拆除。
县行政审批局:核查混凝土搅拌站是否取得营业执照,是否超出经营范围等,对无证经营、超经营范围经营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融水生态环境局:负责核查项目是否经环境影响评估、是否符合环保政策法规,对违反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融水税务局:负责核查混凝土搅拌企业是否依法纳税,对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核查混凝土搅拌站土地使用、厂房、房屋、设备设施建设是否合法,对违法建设的搅拌站依法查处。
五、工作要求
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行动,扎实推进、综合治理,各部门强化协作和联动,精心组织实施,进一步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力求取得实效。
六、检查工作具体安排
第一阶段(2022年8月15日前):组织召开违法混凝土预搅拌企业处置专题会议,明确打击违法混凝土预搅拌企业的重要性,形成违法混凝土预搅拌企业处置方案,明确各有关单位职责,部署工作任务。
第二阶段(2022年9月1日前):工作组组织各成员单位对全县混凝土搅拌站进行排查,对发现问题的搅拌站进行调查取证,对违法搅拌站依法下达法律文书。对处罚(整改)结果进行复查,对拒不执行整改的搅拌站采取措施,责令停产停业。根据《柳州市自然资源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暂行办法》(柳政发〔2022〕13号)规定,对未取得用地审批违法占用土地建设的,或取得用地审批,但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的,走依法拆除程序。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违法占用地上的建筑物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违法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届满不起诉、不申请复议,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处罚决定被维持、诉讼请求被驳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下达催告书。催告期已届满,违法当事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三个月内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阶段(2023年3月1日前):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拆除决定后,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拆除。建立新建、迁建混凝土搅拌站长效管理机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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