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26753704950Y/2022-25939
- 主题分类:
- 发文单位: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年06月17日
- 标 题:
- 融政办发〔2022〕29号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护制度(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融政办发〔2022〕29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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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办发〔2022〕29号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护制度(试行)》的通知
融政办发〔2022〕29号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扶贫项目资产
后续管护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融水苗族自治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护制度(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7日
融水苗族自治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
管护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确保脱贫攻坚期间建设的扶贫项目发挥长效作用,推动扶贫资产管理管护工作有序进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8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党的十八大至2020年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包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新增债券资金、行业扶贫资金等)、社会捐赠、对口帮扶资金投入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均纳入管理范围。
二、资产类型
扶贫项目后续管护类别分为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到户类资产。
(一)公益性资产是指通过使用各级各类扶贫资金建设的通村通组路硬化、产业路、供水饮水、农田水利、标准化卫生室、环卫公厕、教育、电力、党群服务中心、人居环境、文化广场、公益事业、体育健身等具有公共服务属性且无盈利的资产。
(二)经营性资产是指通过使用各级各类扶贫资金投入建设的就业车间、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冷藏存储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股权类等增收盈利项目形成的资产。
(三)到户类资产是指通过使用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直接投入到户,帮助贫困户发展生产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三、管护责任
强化管理责任,落实责任主体,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和“谁受益、谁管护”或“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扶贫资产登记明确的管护责任为基础,鼓励行业部门、乡镇、村(社区)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建立以村(社区)为主、乡镇督促、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的分级管护责任体系。
(一)行业主管部门主体责任。将项目逐一登记造册入账,形成资产汇总表,并完善资产移交手续。要持续项目跟进,解决后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评估项目效益,总结推广后续管理的经验。督查乡镇级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及村(社区)级监管和养护工作领导小组对扶贫项目后续管理工作情况。
(二)乡镇主体责任。要在项目实施后成立乡镇级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签订好资产后续管护协议,明确分管领导,指定包村干部,督促落实好项目后续管理工作。此外,要制订村规民约,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对公益设施的保护意识,形成全民自觉保护、共同利用、全面发展的良好局面。在资产管护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联系县级有关部门,协调解决项目后续管理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三)村(社区)主体责任。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根据责任划分,以及扶贫资产的后续管护需求,成立村(社区)级监管和养护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以聘用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公益性岗位为主、专职或兼职的日常管护队伍,做好日常管护工作。由管护人员负责基础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卫生保洁、安全管理等工作,并建立管护台账。
四、管护范围
(一)道路工程。管护责任人要保持路面畅通,路肩无杂草、杂物、危险物和障碍物、路碑(标志牌)保持完好无损,如发现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及时上报、及时处理,确保道路通行安全。
(二)饮水、灌溉工程。管护责任人要确保饮水安全供给,定期或不定期对水井、蓄水池、水泵、控制柜和管线等设施进行巡视和检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持水渠、水路畅通,灌溉正常;保持防洪堤安全防洪,必要时设立安全警示标识等。
(三)公共活动场所。管护责任人要保持文化广场、文化书屋、文化活动中心、戏台等公共活动场所卫生和安全,防止扰民;维护好公共活动场所的设施设备。
(四)公共厕所。管护责任人负责卫生打扫、公厕破损维修等工作。
(五)集体卫生室。村卫生室医务人员为本卫生室管护人员,具体负责卫生室房屋设施、医疗器械设备的日常维护、卫生环境消毒等工作,确保设施、器械、设备等正常使用。
(六)残疾人无障碍改造。由享受无障碍改造家庭负责改造项目的日常管护工作。
(七)产业基地。资产收益,按“谁经营、谁管护”的原则,经营期间村委会要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确定经营方式、经营期限、带贫减贫机制、收益分配、风险防控、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等。落实相关管护人跟踪监督运营情况,确保长期发挥效益,起到增收致富作用。同时村委会要做好资产收入核算、发放等工作。
(八)其他类型项目的管护。参照行业部门项目后续管护要求,做好检查维修工作,保证长期完好使用。
五、强化保障
(一)管护经费。资产管护经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对公益性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参与管护。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统筹解决(其中县级可统筹不超过5%的自治区财政安排的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予以适当补助)。对经营性资产,要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
(二)监管指导。按照对口管理的原则,由行业部门负责对扶贫资产的后续管护实施监管、指导,并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单独的后续管护制度,每年至少开展1次监督检查。
(三)严明纪律。审计、纪检监察、乡村振兴、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责任单位的监督。对故意损坏或随意处置变卖扶贫资产的,责令限期修复或照价赔偿,直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业务指导。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民宗局)、县发改局、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体广旅局、卫健局、医保局、林业局、残联等有扶贫资产工作的行业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将扶贫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同时加强对乡镇、村(社区)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六、激励机制
扶贫资产管护要求是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正常运行。对管理好、运行正常、效益良好、群众获得真正实惠的村屯,优先安排来年及以后的资金项目;对经营管理效果差、效益低下、群众反映强烈的村屯,一经查实,在全县进行通报并责令整改;对管理失职,导致扶贫资产受到严重损害或侵占资产,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资产处置
资产处置应坚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对确需处置的资产,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规范处置。资产能够发挥设计功能且绩效达标的,原则上不可处置。对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资产处置范围。
闲置的资产;合同(协议)到期的资产;需要变更产权的资产;淘汰报废的资产;经营亏损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二)资产处置类型。
1.资产所有权处置。采取拍卖、转让、出售、置换等方式处置。
2.资产经营权处置。采取托管、租赁、合作等方式经营的经营性资产合同(协议)到期后通过重新选择经营主体或变更经营方式进行处置,以及对闲置经营性资产重新盘活使用。
3.报损处置。对发生损坏、损毁的资产进行处置。能够修复、改造的,采取相应措施恢复使用功能。确实无法修复改造利用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资产核销。
4.报废处置。对无法正常使用或达到使用年限的,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
(三)资产处置方式。
1.产权到县和乡镇的扶贫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分别由指定的管理部门单位提出处置申请,会同财政、乡村振兴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论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处置。资产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不得造成资金闲置和流失。
2.产权到村的扶贫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应按照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由村“两委”提出处置方案,经民主决策、公示公开,报乡镇审核后进行处置。处置结果报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资产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本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3.到户类资产由村“两委”负责监督,到户类生物性资产由农户自行决定处置方式;到户类固定资产由农户自行决定处置方式,但需向村“两委”备案。
4.易地扶贫搬迁形成的固定资产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不得擅自处置。
5.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现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弄虚作假、人为造成资产损失的,对已获准处置资产不进行处置、继续留用的,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以及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八、档案管理
加强项目档案管理。所有使用扶贫(衔接)资金建成的项目都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立项到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
九、其他
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可参照本制度执行,做好项目后续管护工作。
本制度由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