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26753704950Y/2022-25934
- 主题分类:
- 发文单位: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年06月06日
- 标 题:
- 融政办发〔2022〕26号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开展打击非法采矿洗矿选矿(加工)联合执法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融政办发〔2022〕26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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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办发〔2022〕26号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开展打击非法采矿洗矿选矿(加工)联合执法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融政办发〔2022〕26号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开展打击非法采矿洗矿选矿(加工)联合执法整治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融水苗族自治县开展打击非法采矿洗矿选矿(加工)联合执法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6日
融水苗族自治县开展打击非法采矿洗矿选矿(加工)联合执法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依法保护矿产资源,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加强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扎实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常态化深入开展,促进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矿产资源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4·27”视察广西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自治区和柳州市的要求上来,落实到“两统一”职责上去,以更严格的要求、更严肃的态度、更严厉的措施加强矿产资源执法监管,从严从重从快打击整治非法采、洗、选矿(加工)行为,以实际行动做到“两个维护”。
二、工作目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24号)等法律法规,通过联合执法整治行动,使无证开采、乱采滥挖、非法加工运输、破坏林地、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和查处;根据中央执法前移的精神,使辖区乡镇党委、政府对于非法采矿行为负起责、管得起、办得案,同时厘清各部门职责,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从根本上消除乱采乱挖、盗采资源等矿产违法违规行为。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重点区域的打击整治联合执法行动。
各乡镇政府要将辖区内的非法采、洗、选矿(加工)易发频发区域、线性工程等重点项目周边区域及自然、生态、水源等重点保护区域作为打击的重点整治区域,将白云石、煤矸石、页岩、石英砂、石灰岩、黏土等易开采、价值较高的矿种作为打击的重点整治矿种。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打击非法采矿洗矿选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20〕93号)要求,组织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城管执法、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水利、电力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对重点区域、重点矿种开展联合打击行动,肃清非法采、洗、选矿(加工)等违法行为。
(二)严肃查处非法采、洗、选矿(加工)行为。
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水利等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非法勘查开采、选洗加工、非法运输及销售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检察院加强监督,法院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发挥典型案件处理的警示作用。
(三)扫除非法采、洗、选矿(加工)行为中的涉黑涉恶势力。
各乡镇、各部门要把联合打击非法采、洗、选矿(加工)违法行为与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合起来,按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相关工作要求,查深查透相关涉黑涉恶线索,坚决铲除非法采、洗、选矿(加工)行为中的黑恶势力及其背后的保护伞网,做到案结伞除网破。
(四)依法查处擅自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法采、洗、选矿(加工)行为,对违法所得依法查处。
四、组织机构
为确保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工作顺利开展,决定成立县打击非法采矿洗矿选矿(加工)联合执法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韦贞强县委副书记、县长
常务副组长:沈江通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管丽文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覃建恩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欧海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员:管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秦榕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梁乐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何明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吴世华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委副主任
董利松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兼)、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梁洲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姚松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曹景崇县委县政府信访局局长
罗晓琳县委县政府督查和绩效考评办公室主任
莫东军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何勇军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覃巧青县司法局局长
韦冲县财政局局长
叶林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贲卫刚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方日红县水利局局长
蒋劲华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黄曼生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韦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贾江勇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梁太坚县林业局局长
杨明世柳州市融水生态环境局局长
杨跃县公安局副局长
凤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杨仁乐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大队长
杨仕生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黄生县元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梁耀明县融创产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杨耀县融洲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卓城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融水供电有限公司总经理
各乡镇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叶林峰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凤阳同志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成员单位进行抽调组成,办公电话:5122442。
各乡镇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确保整治行动领导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乡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在办案过程中请求相关部门协助或指导的,由乡镇政府以书面形式联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协调。乡镇政府组织辖区单位开展整治行为存在执法力量不足或发生暴力抗法的,由乡镇政府报请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相关单位提供支持。
五、成立联合执法组
抽调重点矿区永乐镇、滚贝乡、安陲乡、同练乡等乡镇各1人,自然规划局2人,公安局4人,交通综合执法2人,水利局2人,应急局2人,市场监管局2人,城管执法局4人,融水生态环境局2人,总计24人成立联合执法组(采取弹性坐班制),专职开展打击整治行动,对重点矿区进行巡查打击。联合执法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规划局,采取坐班制脱产1年(坐班人员抽调自然规划、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各1人),坐班人员负责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及打击整治行动协调处置工作,并指导乡镇办案等业务。
五、职责分工
(一)县纪委监委机关:负责对非法采矿行为的保护伞进行查处,监督各乡镇、各部门履行打击整治行动职责。
(二)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全县打击整治行动宣传工作;协调、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打击整治行动社会宣传工作。
(三)县委政法委:牵头司法机关研究协调打击整治行动法律法规适用问题,组织协调司法机关做好依法处置和维稳工作,负责对非法采、洗、选矿(加工)活动中涉黑涉恶涉伞线索进行排查。
(四)县信访局:负责做好打击整治期间涉及的信访工作。
(五)县法院:负责追究非法采、洗、选矿(加工)活动中构成犯罪的违法责任人的刑事法律责任,对有关部门移送的非法采矿案件及时接手,从快处理。调查研究适用法律,对执行政策的疑难问题,提出相关的办法、意见和司法建议。
(六)县检察院:对造成严重生态破坏案件及时介入,充分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对公安机关移送的非法采矿刑事案件依法办理。
(七)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打击整治行动的现场秩序,协助自然资源及其他部门现场查控非法采矿违法当事人,清查非法采、洗、选矿(加工)中爆炸物品的来源并追究相关责任;对相关部门移交涉嫌刑事犯罪的非法采、洗、选矿(加工)和擅自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法采、洗、选矿(加工)行为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对非法采矿中涉黑涉恶及暴力抗法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查处。对相关部门移送的涉及矿产资源案件,及时立案侦破,从重从快查处,负责维持取缔关闭非法采矿点的现场秩序,及时处置暴力抗法行为。各乡镇派出所要积极配合乡镇开展打击整治行动。
(八)县司法局:负责指导各乡镇、执法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盗采矿产资源案件。
(九)县财政局:负责打击整治行动的经费保障,会同县有关部门处理罚没物品。
(十)县自然规划局:负责非法采矿重大案件的查处,牵头组织打击取缔非法采矿行动。对发现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重大案件及时报请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打击取缔;及时开展生态损害调查、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并通报县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刑事犯罪非法采矿行为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对发现的选、洗(加工)、非法运输及销售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及时抄告相关部门处置;对打击非法采矿活动中发现的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及时移交县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乡镇开展打击整治行动工作,指导、辅导乡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依照委托事项对非法采矿的设备进行证据保全和依法立案查处非法采矿行为。
(十一)县水利局:负责查处非法采矿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行为,负责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以及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加强辖区内河砂资源管理,落实巡查监管责任,对发现的非法开采河砂行为及时报请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打击取缔;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刑事犯罪非法采矿行为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对打击非法采矿活动中发现的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及时移交县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二)县应急局:依法对采、洗、选矿(加工)中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置非法采、洗、选矿(加工)活动中形成的尾矿库、废水池等设施,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露天堆放非法开采矿产品进行处置,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环境污染事故,负责采矿涉及的安全生产重大案件查处,消除安全隐患。
(十三)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打击整治盗采矿产品的销售行为,依法查处采、洗、选矿(加工)和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地,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无证照经营案件,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供企业相关信息;打击非法选洗加工、非法销售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中发现的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及时移交县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四)县城管执法局:协助公安机关共同负责维护打击整治行动的现场秩序,协助查控非法采矿违法当事人,协助自然资源及其他部门依法查扣采、洗、选矿(加工)设备。
(十五)县林业局:负责查处非法采、洗、选矿(加工)等破坏林地草地行为(除自然保护地外),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指导乡镇政府督促违法当事人对被毁坏林地草地或者非法占用林地草地进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
(十六)融水生态环境局:负责依法对非法采、洗、选矿(加工)中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配合相关责任单位依法处置非法采、洗、选矿(加工)活动中形成的尾矿库、废水池等设施,依法对露天堆放非法矿产品进行处置。对非法采矿点污染环境行为,提出治理措施,做好非法采矿点的环境治理工作。负责非法采矿污染环境重大案件查处,防止环境污染事故。
(十七)融水供电公司:负责对非法采矿井生产用电进行巡查监管。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供电、转供电的清理整顿工作,发现非法供电、转供电的依法拆除非法采、洗、选矿(加工)活动中的供电线路及设施。
(十八)县交通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交管大队:负责对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中参与运输矿产品的运输车辆按职责进行查处。
(十九)融水县城投公司、元笙公司、融创公司、融洲公司: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罚没物品的处理。
(二十)各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对本辖区内非法采矿查处工作负总责,应集中力量对辖区内非法采矿行为组织乡(镇)直各单位开展联合执法工作,组织乡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对辖区内的非法采矿行为进行巡查,开展非法采、洗、选矿(加工)点具体情况排查工作,对合法矿山和非法采、洗、选矿(加工)点进行登记造册,精确掌握合法和违法企业(个人)、非法采矿所在地承租人基本情况,完善违法案件查处流程,制定详细打击整治行动方案,编制风险评估报告,依照相关职能部门委托事项,按程序依法进行查处。对巡查发现的涉黑涉恶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县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十一)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打击整治工作。
六、工作安排
(一)宣传发动(2022年6月中旬前)。
主要工作是制订方案、成立机构、召开动员会和公布公告等。乡镇及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等各种宣传媒介,广泛深入宣传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营造打击非法采矿的良好舆论氛围;各乡镇针对本辖区内无证非法采矿点,迅速组织开展拉网式排查、登记,健全非法采矿点档案,并提出整治、查处、处置及取缔方案,排查情况上报县联合执法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打击整治阶段(2022年6月中旬—2022年12月中旬)。
各相关单位、乡镇政府对巡查、排查发现和核实的非法采矿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按程序查处到位,做好打击取缔非法采矿行为工作。各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大打击力度,对私挖滥采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损害群众利益的,依法从严从重从快立案查处,重大典型案件实行挂牌督办,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列为涉黑涉恶线索报县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巩固提高阶段(2022年12月中旬—12月底)。
县联合执法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集中开展打击整治行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于打击整治成效好的单位及乡镇年终将给予奖励,对开展打击整治工作落后的单位及乡镇进行通报;非法采、洗、选矿(加工)情况严重、问题突出的乡镇,将对该乡镇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同时列入县绩效考评分值,涉及党员、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移交县纪委监委机关处理。
七、工作要求
(一)迅速开展专项整治。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打击整治工作的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打击整治工作方案的部署要求,迅速行动,全面部署,压实责任,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各项工作。
(二)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要切实增强“守土有责”的意识,认真落实打击无证非法采矿属地管理责任,实行行政一把手负总责任,压实领导包片巡查监管责任,确保人员和工作到位,加大巡查密度和整治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
(三)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设立打击非法采矿奖励基金,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及时公布举报电话、邮箱和地址,举报一经查实,视案情轻重奖励2000—5000元,并对举报人身份予以严格保密。举报实行一案一奖制,同一案件被重复举报,事实相同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四)严格落实部门工作职责。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在打击整治行动中承担的职责,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打击合力。此方案为全县打击非法采矿联合执法整治长效工作机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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