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26753704950Y/2022-21870
- 主题分类:
- 发文单位: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年05月13日
- 标 题:
- 融政办发〔2022〕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融政办发〔2022〕18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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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办发〔2022〕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融政办发〔2022〕18号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县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总量持续增长,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但从最近两年国家森林督查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案件来看,建设项目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和采石采矿项目违法使用林地的现象时有发生,林地保护管理形势仍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坚决遏制违法使用林地行为频发态势,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程序,依法有序使用林地
所有建设项目涉及使用林地的,建设单位必须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林地申请,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开工。发改、住建、自然规划等部门在审批项目时,要充分考察项目建设用地,凡需使用林地的,要提前做好与林业主管部门的沟通衔接工作;自然规划部门在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矿业权设置等涉及林地项目审批手续时,要首先征得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意;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旅、乡村振兴、民宗、教育、民政、电力、通信等部门组织兴建的各类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等,在规划设计时,要征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避免涉及自然保护地、重要功能区域和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而导致项目不能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影响项目落地和实施。同时,林业部门要做好服务,指导用地单位开展项目选址和准备相关申报资料,及时组织审核和进行现场勘验,定期开展工程建设使用林地情况的执法检查,坚决杜绝“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批甲占乙、超时用地”等违法行为,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相关规定予以严厉追责。
二、明确职责,加强动态巡查监管
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林地保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具体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要组织业务单位定期进行巡查,重点排查在建使用林地项目,特别是交通基础设施、采石、采矿,以及配套工程的施工营地、施工便道、拌合站、堆料场、取土、弃土(渣)等项目。
对已依法办理并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的,必须督促业主和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和面积进行使用林地,并对用地过程进行跟踪检查,防止少批多占、异地占用等非法使用林地的行为发生。
凡排查发现有未批先占、超范围、超期(指临时用地)等违法违规使用林地问题的,要及时将违法使用林地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县林业局,涉及的相关管理部门需配合林业部门督促用地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对符合用地条件但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的,责令用地单位或个人在案件查处完结后及时补办使用林地手续;对不符合使用林地条件的,要督促用地单位或个人在期限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
三、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1〕39号)精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排查过程中发现违法占用林地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不得拖延;无故拖延导致犯罪嫌疑人潜逃或犯罪证据灭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公安机关接到通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立即派警力调查,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抄送原线索通报机关。
乡镇人民政府在排查过程中发现达不到刑事立案条件的违法占用林地行为线索的,要及时移交县林业局依法查处。林业行政执法部门要迅速介入,查清违法事实,不得以罚代刑,要从严从重予以打击,坚决遏制违法使用林地蔓延态势,切实保障林地生态安全。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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