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26753704950Y/2021-163538
- 主题分类:
- 发文单位: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年06月08日
- 标 题:
- 融政办发〔2021〕23号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荣誉县民称号授予工作暂行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融政办发〔2021〕23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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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办发〔2021〕23号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荣誉县民称号授予工作暂行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荣誉县民称号授予工作暂行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融水苗族自治县荣誉县民称号授予工作暂行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8日
融水苗族自治县荣誉县民称号授予工作暂行方案
为规范融水苗族自治县荣誉县民称号的授予工作,鼓励和表彰对融水苗族自治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民族团结进步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外籍人士和其他县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融水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实施机构
融水苗族自治县荣誉县民称号授予工作由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成立融水苗族自治县荣誉县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联系工作副主任担任,成员单位由县委统战部,县发改局、教育局、科工贸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规划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体广旅局、卫健局、退役军人局、市场监管局、林业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牵头协调工作;县委统战部、县公安局及县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授予荣誉县民称号的有关工作。
二、授予条件
承认一个中国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被授予融水苗族自治县荣誉县民称号:
(一)引进资金、技术、人才,为促进融水苗族自治县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开拓国内外市场,为促进融水苗族自治县对外经贸合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提供战略资讯,或者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四)为促进融水苗族自治县经济、民生、科技、教育、民族团结进步、文化旅游、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资助融水苗族自治县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并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为促进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与融水苗族自治县友好交流与合作发挥重要作用的;
(七)在其他方面为融水苗族自治县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评审程序
融水苗族自治县荣誉县民的推荐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原则上于每年县庆颁发荣誉县民证书,符合本方案授予条件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推荐。融水苗族自治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可以作为融水苗族自治县荣誉县民的推荐主体,同时个人也可以自荐。
(二)申报。推荐单位征得本人同意后组织材料,填写《融水苗族自治县荣誉县民推荐表》(详见附件),同时征求县公安局及各有关领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属港澳台同胞和华侨的,向县委统战部申报;属外籍人士的,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申报;属其他县外人士的,按照其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域,向县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三)初审。融水苗族自治县荣誉县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为融水苗族自治县荣誉县民候选人材料的初审单位,负责核实申报材料并出具初审意见。
(四)审议及公示。由初审单位将拟授予融水苗族自治县荣誉县民称号候选人名单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审定,审议后的名单由融水苗族自治县荣誉县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日。
(五)授予证书。县人民政府举行融水苗族自治县荣誉县民称号授予仪式,颁发由县长签署的荣誉证书。
四、享受礼遇
融水苗族自治县荣誉县民享受以下礼遇:
(一)在应邀参加融水苗族自治县举行的重大庆典等活动时,享受相应礼遇;
(二)应邀来融水苗族自治县考察参观、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题调研、决策咨询等活动;
(三)本人凭荣誉县民证可免费进入县内政府投资主办的各类公园、旅游景点、文化及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荣誉县民本人及直系亲属来我县旅游、进出各大景区可以享受免票待遇;
(四)在融水苗族自治县停留期间,享受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工作、生活的其他便利和服务。
五、撤销荣誉县民称号情形
融水苗族自治县荣誉县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融水苗族自治县荣誉县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决定,撤销其荣誉县民称号,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扰乱我国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背社会公德,影响恶劣的;
(四)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荣誉县民称号的;
(五)不宜保持荣誉县民称号的其他情形。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处理涉及融水苗族自治县荣誉县民的案件之前,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并将处理意见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
(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委统战部或者其他荣誉县民的推荐单位应当与融水苗族自治县荣誉县民保持联系,邀请其参加座谈会、专题考察等有关活动,及时通报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情况,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三)授予荣誉县民称号和接待荣誉县民的各项经费,由县财政按规定安排列支。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融水苗族自治县荣誉县民推荐表
附件
融水苗族自治县荣誉县民推荐表
被推荐人姓名 | 中文 |
| 相片 (规格标准: 白底、光面、 小二寸) | ||||||
外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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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 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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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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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护照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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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公司、单位、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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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境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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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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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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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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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推 荐 人 简 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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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事 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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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单位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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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公安局安保大队)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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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 ||||||||
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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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小组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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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 审定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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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意 事 项 | 一、随本表提交的附件须包括: (一)被推荐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二)属投资类的必须提供公司的验资报告等证明材料,属捐赠类的必须提供受赠单位发票或收据; (三)被推荐人标准照片4张,工作和生活照各3张(作宣传、档案及证件使用) 二、推荐单位在提交纸质推荐表版本时一并提交电子文档版本。“主要事迹”不少于500字,可另纸填写。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 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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