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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办发
索  引  号:
11450226753704950Y/2021-162185
主题分类:
发文单位: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10月21日
标  题:
融政办发〔2021〕62号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融政办发〔2021〕62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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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办发〔2021〕62号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10-21 14:10    |  作者: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融政办发202162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不动产确权

  

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021

  

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5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7号)的要求,全面组织实施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

  

充分利用全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已有成果,全面开展全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到2021年底,完成全县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力争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颁证率90%以上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基本建成,初步实现数据汇交,农村不动产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基本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

  

(二)工作任务

  

以未确权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结合本地实际,坚持需求导向,按照《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的要求,以满足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需求为目的,按照总调查的模式,因地制宜选择多种不同的调查方法,实现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全覆盖。对于不动产登记改革前未登记发证的,按照农村不动产登记要求,全面开展权籍调查后,依法登记发证;对于不动产登记改革前已登记发证,但未开展权籍调查或已有数据不能满足房地一体登记要求的,补充开展权籍调查后,依法登记发证;对于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已登记,地上房屋或建(构)筑物未登记的,补充开展地上房屋或建(构)筑物权籍调查后,依法登记发证;对于不动产登记改革后已登记发证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入库和汇交的要求,开展整合入库工作,确保数据实时上传、汇交。

  

经初步调查,县需要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任务量约为12.8万宗。

  

二、实施原则

  

(一)依法开展,科学调查

  

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要依法开展确权登记调查,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提供或收集相关信息。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依法获取的数据和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调整和修改。

  

按照自然资源部制定的相关技术规程和标准,科学设计调查流程,统一确权登记和建库的程序、方法、成果、精度和验收要求,要千方百计提高数据质量。要充分利用已有的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保持确权工作的连续性。协调统计农业、财政、法规、住建、档案等相关部门的调查需求,并参考各部门的相关资料,保证调查成果的适用性。

  

(二)统筹部署,加强宣传

  

根据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实施方案和相关技术标准,全面部署确权登记工作,分阶段完成目标任务。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要求和主要任务,动员全社会参与和支持确权登记工作,为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三、技术方法与路线

  

(一)技术方法

  

1. 选用大比例尺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或已有地籍图作为基础图件,结合已有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资料,制作外业调查底图。

  

2. 对已完成地籍调查的区域,利用现有地籍调查成果,更新完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对未完成地籍调查的区域,通过无人机倾斜摄影进行不动产测量,对于靠山或者隐蔽的地方,采用全站仪全野外数字测图。

  

3. 房屋测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解析法、图解法、测量房角点坐标,也可采用勘丈法钢尺丈量房屋边长。

  

4. 按照国家统一的数据库标准,采用内外业一体化数据采集建库机制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结合调查底图,利用移动调查设备开展不动产权籍信息的调查和采集,形成集图形、影像、属性、文档为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5. 对数据成果进行全面的检查。内业采用计算机自动比对和人机交互相结合的方法,检查的项目包括矢量数据几何精度和拓扑检查、属性数据的完整性和正确性检查、图形与属性数据一致性检查、图幅接边完整性检查等;外业采用解析法获取宗地界址点精确坐标进行检核。

  

6. 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提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成果的共享服务;为开展村庄规划、建设用地用地分析提供参考,形成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数据成果综合应用分析技术机制。

  

(二)技术路线

  

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等相关技术规定和要求,充分有效地利用现有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及其他土地调查等成果,通过外业调查、复核审查、内业建库相结合的方法,完成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调查测量等各项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工作

  

1. 资料准备

  

收集调查所需资料,主要包括: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资料、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资料、农经权登记发证成果资料、我县自行获取的高分辨率影像资料、地理国情普查的成果资料、土地权属的相关资料、民政部门最新的行政区域界线资料、最新的地名普查资料、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整治、土地执法、自然保护区等相关资料。

  

2. 技术准备

  

1)制定技术规定。为保证我县确权登记成果的规范性、统一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的相关技术规程规范和自治区制定的技术规定、验收办法和工作指南等要求,我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符合我县实际情况的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

  

2)开展技术培训。结合项目实际,项目承担单位技术人员必须参加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工作方案、实施方案、技术规程、工作指南和数据库标准等文件,进而提高从事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技术人员业务水平,确保工作的顺利完成。

  

3. 权籍调查技术力量准备

  

由县自然规划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专业技术队伍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4. 法律法规、技术依据以及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DB44/T 2213-2019);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9);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GB/T 13989-2012);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 37346-2019);

  

《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 17986.1-2000);

  

《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GB/T 17986.2-2000);

  

1:500 1:1000 1:2000外业数字测图技术规程》(GB/T 14912-2017);

  

1:5000 1:10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GB/T 13977-2012);

  

1:5000 1:10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GB/T 13900-2012);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 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2017);

  

《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 2009-2010);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2部分:1:5000 1:10000 地形图图式》(GB/T20257.2-2017);

  

《低空数字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CH/Z 3003-2010);

  

《低空数字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CH/Z 3004-2010);

  

《低空数字航空摄影规范》(CH/Z 3005-2010);

  

《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 18314-2009);

  

《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 73-2019);

  

《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8—2009);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09);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2008);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要求》(GB/T 17941-2008);

  

《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国土资发〔201541号);

  

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广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细则》试行);

  

《农房一体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包标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

  

《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71272号;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57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桂自然资发〔202044号);

  

《关于农房一体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有关事项的通知》(编号:B20200319);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7号)以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的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验收标准等相关文件。

  

(二)预划不动产单元

  

选用大比例尺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或已有地籍图作为基础图件,在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范围内,划分不动产单元,预编单元代码。

  

(三)权属调查

  

权属调查是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核心,是保障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的关键。主要包括:调查核实宗地和房屋权属情况、实地指界、设置界标、丈量宗地界址边长和房屋边长及相关距离、绘制宗地草图及房屋权界线示意图、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

  

1. 土地权属状况调查

  

1)宗地状况调查。应根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要求,借助工作底图和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结合现场核实,调查每宗地的土地坐落与四至。

  

2)宗地权利人状况调查。包括调查核实权利人或实际使用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单位性质、行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代理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等,属于宅基地的,除了调查记录土地权利人的情况外,还应调查权利人家庭成员情况,复印权利人家庭户口簿等资料。

  

3)宗地权属状况调查。调查核实确定土地权属性质、使用期限等,以及宗地是否有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和共有情况;宗地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等。

  

权利人和宗地界址清楚,四邻无争议,因不符合相关政策不能子以确权登记颁证的,可依实际使用情况记录实际使用人和实际使用范围,在《地籍调查表》说明栏中,注明该权利人为实际使用人,因不符合XX规定暂不予确权登记。将调查成果录入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存在争议的,划为争议宗,填写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待权属争议解决后再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

  

2. 房屋权属状况调查

  

1)房屋权属来源调查。应依据房屋产权人提供的房屋建设批准手续、符合规划材料等,以及房屋买卖、互换、赠与、受遗赠、继承、查封、抵押等其他房屋产权证明,记录产权人:并将产权证明留复件或拍照留存。产权共有或有争议的,记录共有或争议情况。

  

2房屋状况调查。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调查主要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层数、墙体归属、建成年份等。主要建筑物指具有上述合法权属来源材料、主要用于居住的房屋。附属设施如仓库、圈舍、门房等不用作权属界线但为永久建筑结构的,可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中简要记录其相关信息,说明其位置、用途、数量等,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所有房屋等建(构)筑物,按《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相关规定调查。

  

3. 界址调查

  

1宗地界址调查。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要求做好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调查指界,实地设置宗地界标并丈量边长和关系距离,确保宗地权属清楚、界址清晰(界址空间相对位置关系准确)。

  

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齐全,界址明确,经实地核实界址无变化的宗地,无需重新开展界址调查,只将相关信息记入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即可。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的界址不明确的宗地、界址与实地有变化的宗地及无合法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的宗地,需进行现场指界,开展宗地界址调查。

  

实地指界前,通过指界通知书、公告、广播、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指界人,确保土地权利人及相邻宗地权利人或双方合法代理人、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按时到现场指界。指界时,调查员、本宗地及相邻宗地指界人、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应同时到场,根据指界人指定的界址点,现场设置界标,确认界址点类型、位置。指界后,应及时填写地籍调查表,将实际用地界线和批准用地界线标绘到工作底图上,并在地籍调查表的权属调查记事栏中予以说明。

  

无论是解析法还是图解法测量界址点,都应采用钢尺或测距仪实地丈量宗地的全部界址边长,及其临近界址点或明显地物点与本宗界址点的条件距离或相关距离,条件距离和相关距离无法丈量的,应在界址标示表中的说明栏说明原因。

  

2)房屋权属界线调查。房屋权属界线是指房屋所有权范围的界线,包括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所有权界线。应实地采用钢尺或测距仪丈量房屋边长,标注在房屋权界线示意图上,并填写房屋调查表。

  

独立成幢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与宅基地使用权为同一权利人的,无须开展房屋权属界线调查,只须测量房角点、丈量房屋边长并标绘在宗地草图上。

  

建筑物为共有的,如新型农村社区或搬迁上楼等,有户型图的,经核实与实地一致的,按户型图确定房屋权属界线;无户型图或户型图经核实与实地不一致的,须在房屋所有权人指界下,区分自有墙、共有墙或借墙,以墙体所有权范围为界,确认界址类型、位置,测量界址点和房屋边长,标注在房屋权界线示意图上,并填写房屋调查表。

  

4. 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的要求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和宅基地使用权宗地,填写地籍调查表;如果其上存在房屋,则需填写房屋调查表。如果其上存在构建)筑物,则需填写构建)筑物调查表。

  

5. 绘制草图

  

应根据宗地和房屋权属状况调查信息、指界与界址点设置情况、界址边长及相关距离丈量结果,按概略比例尺绘制宗地草图,根据需要绘制房屋权界线示意图。宗地草图及房屋权界线示意图必须现场绘制可直接在地籍调查表上绘制,也可另附纸绘制,有基础图件资料的地区,可持打印的相关图件到现场,根据指界和实际丈量边长情况做好现场记录,形成草图。

  

(四)不动产测量

  

不动产测量的主要内容包括控制测量、界址测量、不动产权籍图测绘和面积量算等。

  

1. 数学基础

  

平面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用高斯克吕格投影,3度分带,中央子午线经度为108°;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地形图基本比例尺为1:500;基本等高距0.5米;图幅分幅、图名及编号:图幅采用50cm×50cm正方形标准分幅,图幅编号都按西南角坐标公里数编号,X坐标在前,Y坐标在后,去掉Y坐标值前面36,中间以隔开,图名可采用1:1000图幅范围内主要地名称、自然村名、单位名、山名等命名。

  

2. 控制测量

  

对土地及其房屋等定着物,控制测量的技术、方法和精度指标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执行。

  

3. 界址点测量

  

根据我县农村不动产实际特点,将采用解析法和图解法结合共同完成测量工作。

  

针对重点密集区域采用解析法测量。即采用全站仪或RTK实施全野外数据采集数字化成图法,即主要用全站仪或RTK测定地形要素的坐标和高程,对于部分隐秘点则采取皮尺或手持激光测距仪丈量边长,用边长交会方法求得其坐标,也可采用方向交会法测定地物点的位置。

  

为尽量减少数据粗差,数据记录应充分利用全站仪或RTK仪器的内存,实现全站仪或RTK仪器自动记录

  

图解法则利用不低于0.2分辨率的正射影像图或无人机倾斜摄影测量成图进行采集界址点坐标,并绘制权籍图,对于精度要求高,正射影像图或无人机倾斜摄影测量成图影像无法采集的地区,利用测量仪器实地获取宗地界址点精确坐标,绘制权籍图,提取宗地面积等要素信息。

  

4. 房屋测量

  

1)对于已颁发房屋产权证的,经核实权利人未发生变化,房屋未进行翻改建的,只需将房屋登记的相关信息与宗地权籍调查成果并录入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中,无需重新开展测量。

  

2)新型农村社区或搬迁上楼等高层多户的,已有户型图经核实无变化的,通过户型图获取房屋内部边长,没有户型图的需实地测量。

  

3)房屋测量可结合实际需求,选用解析法、图解法测量房角点坐标,也可采用勘丈法钢尺丈量房屋边长。

  

4)无法丈量房屋边长的,应丈量至少两条房角点与界址点或房角点与相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便于间接解算房屋边长和房屋面积。

  

5. 精度指标

  

宗地界址点和房间点精度指标要求如下表1-4所示。

  

1 解析界址点(房角点)的精度

  

                                                                                                                                                                                                                            

级别

相对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相邻界址点或房角点间距误差(cm

中误差

允许误差

±2.0

±4.0

±5.0

±10.0

±7.5

±15.0

注:明显界址点或房角点精度不低于二级,隐蔽界址点精度不低于三级。

  

  

2 图解界址点精度指标(全野外数字测图)

                                                                                                                                                                                                          

序号

项目

图上中误差(mm

图上允许误差(mm

1

相邻界址点的间距误差

±0.3

±0.6

2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

±0.3

±0.6

3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地物点的间距误差

±0.3

±0.6

注:本表规定的平原、丘陵地区明显界址点精度指标,荒漠、高原、山地、森林及隐蔽地区等可放宽至1.5倍。

  

3 图解界址点精度指标(数字编绘法成图)

                                                                                                                                                                                                          

序号

项目

图上中误差(mm

图上允许误差(mm

1

相邻界址点的间距误差

±0.6

±1.2

2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

±0.6

±1.2

3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地物点的间距误差

±0.6

±1.2

注:本表规定的平原、丘陵地区明显界址点精度指标,荒漠、高原、山地、森林及隐蔽地区等可放宽至1.5倍。

  

4 图解界址点精度指标(无人机倾斜摄影测量成图)

                                                                                                                                                                                                          

序号

项目

图上中误差(mm

图上允许误差(mm

1

相邻界址点的间距误差

±0.4

±0.8

2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

±0.5

±1.0

3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地物点的间距误差

±0.5

±1.0

注:本表规定的平原、丘陵地区明显界址点精度指标,荒漠、高原、山地、森林及隐蔽地区等可放宽至1.5倍。

  


  

6. 不动产权籍图测绘

  

农村不动产权籍图包括地籍图、不动产单元图等。其中不动产单元图主要包括宗地图和房产分户图等。地籍图、宗地图测绘按《地籍调查规程》GB/T 1001-20125.3.3规定。房产分户图在地籍图、宗地图的基础上,以不动产单元为单位,编制要求和内容参照《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7.3的规定。

  

7. 面积计算

  

1)宗地面积计算。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解析法或图解法计算宗地的面积。应基于不动产类型、保障不动产权利人切身利益、不动产管理的需要等条件做出合适的选择。宗地面积变更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执行。

  

2)房屋面积测算。房屋面积测算方法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执行。

  

(五)调查结果公示

  

将权籍调查结果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对于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地区,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将权籍调查结果告知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公示期不少于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进行建库归档。

  

(六)数据整理入库

  

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标准(试行)》等技术标准要求建设不动产权籍数据库,将不动产权籍调查信息录入数据库,实行电子化管理。

  

空间要素属性数据主要包括:行政区、行政区界线、地籍、地籍子区、宗地、宗海、自然幢、构筑物、面状定着物、线状定着物、点状定着物、界址线、界址点、注记和栅格数据属性结构。

  

非空间要素数据结构主要包括:逻辑幢、层、户、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宅基地使用权、房地产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共有部分、构筑物所有权、农用地使用权、其他相关权利等。

  

通过对宗地、房屋等数据进行数据预处理、数据库结构设计、数据采集和编辑处理,形成宗地、房屋(自然幢)等图层,将数据纳入到当地不动产登记平台相应管理系统,完成最终数据整理工作。

  

(七)调查成果归档验收

  

以宗地为单位形成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后,根据自然资源部、广西自然资源厅数据上报要求实现农房不动产登记数据的自动上报与接入,遵循《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接入技术规范》《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等,使农房不动产登记信息上报信息化、规范化、及时化、标准化。为了保证确权登记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县自然规划局及时对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进行验收,邀请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质检机构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对调查成果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对文字成果、表格成果、图件成果,主要包括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工作总结、不动产权籍调查授权委托书、权源资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地籍图、宗地图、房产分户图等进行检查。形成检查记录,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检查合格、验收通过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避免将错误带入下阶段工作,保证成果质量。

  

五、主要成果

  

通过确权登记,将全面获取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不动产信息,形成一整套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包括数据成果、图件成果、文字成果和数据库成果等。

  

(一)外业调查成果

  

1. 原始调查图件;

  

2. 控制测量、地籍测量原始记录;

  

3. 权属调查有关成果;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二)图件成果

  

1. 地籍图;

  

2. 宗地图;

  

3. 房产分户图

  

(三)数据成果

  

1. 不动产测量成果数据;

  

2. 房产测量成果数据;

  

3. 面积测算成果数据

  

(四)数据库成果

  

1.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2.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管理系统。

  

(五)文字成果

  

1. 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技术设计书;

  

2. 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技术总结;

  

3. 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工作总结;

  

4. 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自检报告;

  

5.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报告;

  

6.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质量检查报告

  

六、实施计划

  

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分阶段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1. 2021220213

  

摸清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情况,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与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最新的高分辨率影像及其他有关资料叠加分析,并全面开展权属调查和测绘等发证基础工作。

  

1)准备工作。在充分做好组织准备和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完成技术设计、资料收集、表册与工具器材准备、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

  

2)预划不动产单元及预编单元代码。

  

3)权属调查。主要包括:调查核实宗地和房屋权属情况、实地指界、设置界标、丈量宗地界址边长和房屋边长及有关距离、绘制宗地草图及房屋权界线示意图、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

  

4)不动产测量。主要包括: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不动产权籍图测绘和面积量算等。

  

2. 20214月—202110

  

完成资料收集、权籍调查的基础上,在全县范围内选择五个有代表性的行政村开展试点工作,通过总结试点经验,按照完成权籍调查一批、检查验收一批、确权登记发证一批的原则,对有关成果进行审核、公示公告、入库和登记发证工作。同时,做好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档案资料的归档、管理和应用工作。

  

3. 202111202112

  

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等技术标准要求建设不动产权籍数据库,及时将不动产权籍调查信息录入数据库,实行电子化管理。结合日常调查做好数据库更新维护,确保权籍调查成果的现势性和准确性。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1. 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工作需要,为确保我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顺利进行,成立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长:沈江通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梁乐军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叶林峰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员:尹明胜 县司法局副局长

  

杨坚才 县财政局副局长

  

杨宝顺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蓝承勇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李秋月 县档案馆副馆长

  

各乡镇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确权登记工作的日常组织、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日常协调等工作,协调解决调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制定技术方案和标准规范,开展技术指导检查、核查确认、县级成果验收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杨宝顺同志兼任,成员单位联络员为各单位相关业务负责人。

  

2. 工作职责。

  

1)村委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工作,通知本村村民准备好身份证、户口本、土地权属来源等材料供作业单位采集;负责审查资料的真实完整性,申请人是否为本村村民、是否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对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包括宅基地使用权人、房屋建成年份、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配合完成调查结果公示工作。

  

2)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政策宣传工作,配合作业单位做好权属调查工作,协调基层村委干部参与土地和房屋现场指界工作,复审资料的真实完整性,申请人是否为本村村民、是否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并依法依规判定宅基地来源或建筑物的合法性,审核宅基地占地面积、批准房屋建筑面积,并出具审批意见。

  

3)县自然规划局牵头负责组织调查、业务指导和检查方面的工作,包括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组织培训宣传、确定调查范围和工作量、组织开展具体的确权登记工作、通过招投标等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对确权登记成果进行质量控制、负责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进行县级成果汇总、妥善处理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中遇到的历史遗留问题。

  

4)县财政局负责将项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期落实经费。

  

5)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检查工作。

  

6)县司法局负责指导协调农村土地纠纷问题。

  

7)县档案馆配合提供涉及农村不动产权属档案等相关材料。

  

(二)政策保障

  

1. 调查中涉及的违法建设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权属纠纷等具体政策性问题,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拟定解决方案或技术处理办法。

  

2. 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发〔2011178”“国土资发〔2016191等政策文件要求,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依法确权,规范登记,对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予确权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农村违法用地合法化。对乱占耕地建房的,待国家、自治区出台相关政策后再按规定处理。要取消无法律法规无依据的环节,精简申请材料,按照应发尽发、能发尽发的原则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3. 结合现实、尊重历史,妥善处理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中遇到的历史遗留问题。针对一户多宅、缺乏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超占面积等问题,按照国土资发〔2011178”“国土资发〔2016191等政策文件规定处理。

  

4. 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情形,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规定,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农房,在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农房,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公告15天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内、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并于202073日前已建成的农房,参照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的办法审核办理登记。

  

(三)质量保障

  

1. 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7以及区厅发布的验收标准等相关规程规范,统一技术路线、方法、工作流程和成果汇交的标准。

  

2. 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在坚持统一标准和规范的同时,充分应用成熟、实用的现代高新技术手段,以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和网络技术为核心,全面提升本次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科技含量。

  

3. 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提高从事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技术人员政策法规、业务水平和操作技术,确保工作的顺利完成。

  

4. 加强检查和验收工作,严格按照有关的规程规范要求对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进行成果质量的过程检查和最终检查,对整个过程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

  

(四)进度保障

  

1. 做好宣传工作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加强宣传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提高农民群众主动配合和积极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积极性,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2. 强化督促指导加强对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监督指导,对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方案,确保能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3. 加强信息报送各地要在摸清农村不动产的基础上,建立工作台账,实行挂账管理。同时,要完善工作进度月报制度,每月末及时填报工作进度表,逐级汇总上报。各乡镇要在202111月初、11月底和12月底前分别将各阶段的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县自然规划局。

  

(五)安全保障

  

结合项目实际,所有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人身安全、保密安全、用车安全、用电安全、防火防盗等,把安全第一贯彻到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全过程。要求作业组必须做到安全生产,注意人身和仪器安全,注意风雨天气影响,做好防盗、防电、防火、防洪等工作,注意搞好群众关系,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同时做好档案资料保密工作,不能泄露,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六)共享应用

  

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进程中形成的调查成果,可随时用于宏观调控和各项管理,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的基本数据,经自治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确权登记相关成果由各部门共享,充分发挥确权登记成果在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支撑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中的基础作用。同时,通过成果集成,满足科学研究、社会公众等对确权登记成果资料的需求,实现确权登记成果广泛应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0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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