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26753704950Y/2021-154244
- 主题分类:
- 发文单位: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年10月12日
- 标 题:
- 融政办发〔2021〕57号 关于调整充实自治县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融政办发〔2021〕57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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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办发〔2021〕57号 关于调整充实自治县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融政办发〔2021〕57号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充实融水苗族自治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因人员变动及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调整充实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充实后其成员名单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组成
组 长:韦贞强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沈江通 县委常委、副县长
成 员:管 辉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梁乐军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唐兰珍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周仕源 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局长
韦 冲 县财政局局长
叶林峰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韦玉朗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贲卫刚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方日红 县水利局局长
蒋劲华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周卫军 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局长
梁庆生 县统计局局长
梁太坚 县林业局局长
姚丽翠 县行政审批局局长
罗德育 县工业集中管理委员会服务中心主任提名人选
杨明世 柳州市融水生态环境局局长
各乡镇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叶林峰同志兼任、副主任由蒋劲华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二、主要职责
(一)领导小组
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及柳州市及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精神,研究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具体实施工作,督促、指导和协调县级相关部门开展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研究制定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有关政策文件;督促各乡镇按照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制定实施细则,并落到实处;督促成员单位依据工作职责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共同责任机制;协调解决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具体举措及工作建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交流情况,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并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做法;负责重点推进落实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动。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全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总体工作。负责拟定全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制度文件等;负责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各类专项工作的推进、协调;负责组织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各项具体工作;负责开展县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的考核和耕地保护检查工作。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牵头落实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通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理划定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控制线和生态保护红线,严格用途管制和集约节约用地制度,严控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制度;负责指导全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保护、管理工作;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和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作;联合县农业农村局、统计局开展县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细化分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加大执法督察力度,坚持农地农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落实我县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统筹全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在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时同步开展“旱改水”等补充耕地的措施;负责通过耕地土壤培肥改良措施,做好耕地质量保护工作;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负责全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保护、管理工作;负责根据农用地污染详查,提出全县耕地污染地块的安全利用措施;规范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引导新增耕地进行粮食种植,督导地方有效防止耕田“非农化”;联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计局开展县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等。
3.县统计局:负责结合年度统计数据,联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开展县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等。
4.柳州市融水生态环境局:负责配合做好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控制线与生态红线以及有关政策的衔接;负责统筹监督管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土壤污染防治和认定工作;负责配合县农业农村局等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及时掌握并反馈全市耕地环境状况。
5.县财政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强化资金管理,开展涉农资金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负责落实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保护经费;负责落实耕地质量提升和保护、土壤培肥等工作经费;负责落实各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工作经费等。
6.县林业局:负责做好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保证新建自然保护区边界清楚;负责牵头落实25度以上陡坡耕地的生态退耕;负责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接好耕地、林地以及湿地的关系,配合做好残次林开发利用工作;根据全县严重沙漠化和石漠化耕地的认定结果,提出退耕和生态修复需求。
7.县交通运输局、交通重点办:各司其职,负责交通类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施工阶段,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履行节约集约用地义务,严格执行耕地保护政策,尽量不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和落实耕作层表土剥离利用工作,切实保护耕地。
8.县水利局:按照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需求,依据职责提供沿江各水利工程情况及其管理范围划定情况以及岸线利用情况;结合水利相关规划以及水资源开发利用需求,提出沿江防洪排涝工程、取水工程等涉水工程岸线利用规划;负责在水利设施项目规划、设计、施工阶段,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督促指导项目业主严格执行耕地保护政策,尽量不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和落实耕作层表土剥离利用工作,切实保护耕地。
9.其他成员单位:各司其职,负责在行业主管项目规划、审批、设计、施工阶段,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履行节约集约用地义务,严格执行耕地保护政策,尽量不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和落实耕作层表土剥离利用工作,切实保护耕地。
10.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严格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落实县级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成员单位提出的工作要求;负责成立本级领导小组,进一步规范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政策;负责推进本辖区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动。
三、其他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全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有关政策和问题,按要求参加领导小组会议,认真落实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要加强部门间沟通和对各乡镇的指导,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二)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做好即将开展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期末考核各项工作,做好督察检查发现相关问题的整改工作;在开展县级自查工作中,要主动提供我县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相关工作履行情况报告和佐证材料;在县级对乡级考核时,要按照职责分工提供乡级履行情况的说明并按照评分标准给予初步评分。
(三)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融水苗族自治县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动任务分工表》(详见附件),各司其职、紧密配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源头控制,强化过程监管,共同推进我县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动,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确保耕地保护工作落实落地落细。
(四)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平台,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读耕地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树立先进典型,不断复制推广耕地保护好做法好经验,加大对耕地“非农化”和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的曝光力度,引导干部群众、项目业主进一步增强珍惜土地资源、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耕地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融水苗族自治县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动任务分工表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2日印发
附件
融水苗族自治县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任务分工表
序号 | 重点任务 | 工作措施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落实单位 |
一 | 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 1.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 县林业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人民 政府 |
2.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的,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 | 县林业局 | 县财政局 | 各乡镇人民 政府 | ||
3.要根据资源禀赋,合理制定绿化造林等生态建设目标。 | 县林业局 | 各乡镇人民 政府 | |||
4.退耕还林还草要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规模和范围内,涉及地块全部实现上图入库管理。 | 县林业局 | 县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各乡镇人民 政府 | ||
5.立即停止正在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的行为。 | 县林业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人民 政府 | ||
二 | 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 6.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在规划、设计阶段,科学选线、布线,严格执行相关规范标准,将占用土地特别是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情况作为方案比选论证的关键指标。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批,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 | 县交通运输局、交通重点办 | 县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各乡镇人民 政府 |
7.立即停止铁路、地方建设路网项目、农村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化带的行为。 | 县交通运输局、交通重点办 | 县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各乡镇人民 政府 | ||
二 | 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 8.不得违规在河渠管理范围及水库等水利工程管理以外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 县水利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柳州市融水生态环境局 | 各乡镇人民 政府 |
9.今后新增的绿色通道,要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管理,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履行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报批手续。 | 县交通运输局、交通重点办 | 县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柳州市融水生态环境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0.交通、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做到占补平衡。 | 县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交通重点办 | 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三 | 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 11.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严禁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确需占用的,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在建项目,应立即停止并纠正;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限期恢复,确实无法恢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划。 | 县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柳州市融水生态环境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四 |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 12.新建的自然保护地应当边界清楚,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自然保护地内永久基本农田情况开展全面的摸底排查,根据摸底排查结果进行科学评估和分析,制定相应调整规则。目前已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要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要根据对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确定是否退出,造成明显影响的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不造成明显影响的可采取依法依规相应调整一般控制区范围等措施妥善处理。 | 县林业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13.自然保护地以外的永久基本农田和集中连片耕地,不得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允许生态保护红线内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耕地规模前提下,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农业农村局、柳州市融水生态环境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五 | 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 14.加强农村地区建设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坚持农地农用。不得违反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15.巩固“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成果,强化农业设施用地监管。加强耕地利用情况监测,对乱占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及时预警,构建常态化监管机制。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六 | 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 16.批地用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凡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用地。不得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各项建设用地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报批,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标准使用,严禁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批甲占乙。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17.严格临时用地管理,切实履行复垦义务,不得超过规定时限长期使用。切实减少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对临时用地进行复耕。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8.对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等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七 | 全面开展耕地保护检查 | 19.要组织有关部门,结合2016—2020年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要求,对本地区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严肃查处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统计局按照《广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柳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进行全面检查,并将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开展绿化造林、挖湖造景、非农建设等耕地“非农化”行为纳入考核内容,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严肃追究责任。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农业农村局、统计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八 | 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 20.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承担起耕地保护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要健全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抓紧制定和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立即纠正,坚决遏制新增问题发生。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2020年12月1日前将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文件落实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并抄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耕地保护责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典型问题案例,总结好做法、好经验,并适时在全市推广。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统计局、林业局、柳州市融水生态环境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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