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26753704950Y/2021-71069
- 主题分类:
- 发文单位: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标 题:
- 融政办发〔2021〕2号 关于做好融水苗族自治县赋予乡镇部分县级管理权限清单(第一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融政办发〔2021〕2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02月03日
- 效力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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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解读:
融政办发〔2021〕2号 关于做好融水苗族自治县赋予乡镇部分县级管理权限清单(第一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融政办发〔2021〕2号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融水苗族自治县赋予乡镇部分县级
管理权限清单(第一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编办关于印发〈广西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管理权限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桂编办发〔2019〕195号)文件精神,县委编办会同县行政审批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等部门对我县赋予乡镇部分县级管理权限工作进行了研究,经县委编委会研究同意,现将我县赋予乡镇部分县级管理权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民政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要及时制定下放方案,将涉及的行政权力操作规范以及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及时移交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承接工作。
二、县行政审批局要针对涉及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及时制定下放方案,将调整更新后的县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布。乡镇人民政府要承接好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及时制定承接方案。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要对照此次赋予乡镇部分县级管理权限,认真梳理本乡镇、本部门权责事项,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权责清单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及时对本单位权责清单进行调整,印发落实文件,同时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布。调整后的权责清单报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和行政审批局(县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县民政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行政审批局要及时与乡镇人民政府沟通对接,做好相关权力交接工作,确保交接期间不出现“真空期”。为了确保相关权力顺利交接,自发文之日起设立1个月的过渡期,1个月后由乡镇正式对外行使相关的行政权力。
五、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相关单位或者人员负责赋予乡镇的相关行政权力,乡镇林业管理站、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防火站(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乡镇交通管理站、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要主动担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好赋予乡镇的相关行政权力。相关县直部门要指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确保赋权运行正常开展。
附件:自治区党委编办关于印发《广西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管理权限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桂编办发〔2019〕195号)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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