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政办发〔2020〕20号 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融政办发〔2020〕20号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8日
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和土地资产监督管理,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等相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柳州市决策部署,深化财政体制改革,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门面及土地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规范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事项,逐步理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断增强财政保障和调控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优化配置,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真正建立起与当前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相适应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新模式,逐步实现国有资产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二、目标任务
通过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所使用、管理、出租的房屋、门面及土地资产的清理(含收储、征收的土地),进一步明晰产权。同时,根据资产性质,实行分类管理,以规范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及收益分配,从根本上解决我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不合理、使用效率不高,收入分配不公等问题,有效防止土地、房屋、门面等国有资产因产权不明、管理使用及处置混乱等原因造成资产流失。通过对资产的统一管理和集中经营,有效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不断增强地方财政调控能力和融资能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基本原则
坚持“广泛宣传、周密部署、遵循实际、分类实施”的总体方针,严格遵循客观实际,积极稳妥推进,逐步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一)统一监管原则
由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代表县人民政府履行统一监管职责,通过市场运作方式选定第三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第三方”)对清理移交的资产进行统一经营管理。
(二)分类分步实施原则
1.清理移交范围为各乡镇、县直行政事业单位除办公等本单位实际使用以外的闲置、出租出借和经营性房屋、门面及土地资产,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类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将各乡镇、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县供销社、医院、县总工会、普九阶段的学校暂不列入此次统管范围)经营性资产经营权列入移交范围。
2.由第三方统一管理后,根据资产性质,实行分类管理,对于单位办公等实际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原单位仍继续享有使用和管理权。对于此次移交的闲置、出租出借及经营性资产则由第三方按照资产经营性质,与相关各方重新签订合同文本后,对其资产管理权进行统一经营管理。
3.对县属国有企业已关闭、破产、撤并等改制完毕且企业职工安置完好的企业,其资产已由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托管的按分步实施、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纳入统一管理。
(三)规范处置原则
对房屋、土地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资产的无偿划转、出售、置换、报废等,由资产实际管理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交由县国资办集中统一调剂处置;对能够通过调剂、置换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对需要处置的,由具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评估后,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市场竞价等方式进行公开处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四)收益统筹原则
资产经营所获得收益属于政府收入,应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按照公开招租签订的合同,由承租人按规定上缴县级国库,尽量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佣金和维护费由县财政局与受委托的第三方协商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执行。
(五)尊重历史原则
对移交前各单位已与承租方签订了出租、出借合同或协议的,合同原件和有关资料等移交到县财政局后,由县财政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制作统一的合同、协议文本,明确界定第三方和相关各方的责任、义务,交由第三方与承租方重新规范办理合同、协议手续;对租赁到期、双方口头协议或未签订正式书面合同协议的,产权持有管理单位必须于发文之日起停止签订任何协议,后期交由第三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租。
四、移交资产的范围及相关工作要求
本方案所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范围为:各乡镇、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县供销社、医院、县总工会、普九阶段的学校暂不列入此次统管范围)所占有的各类经营性房屋建筑物、土地资产、门面,即:全县行政事业单位除单位办公等实际使用以外的闲置、出租出借、经营性房屋、门面及土地资产。
(一)各乡镇、县直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和租赁的经营性资产直接移交给县财政局。
(二)各乡镇、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原已签订出租、出借合同或协议的,要将合同原件和有关资料等移交到县财政局。
(三)各乡镇、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经济实体,在这次清理后,由财政、国资部门提出具体管理办法,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统一监管的原则执行。
(四)在进行资产清理和合同、协议移交期间,各乡镇、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使用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贷款;不得擅自变更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经营性国有资产合同、协议或改变国有资产用途;不得擅自转让、出售国有资产;不得将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划拨到下属单位(举办的经济实体);不得借机私分国有资产;不得拒报、拒交合同、协议原件和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延误、干扰、阻碍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
(五)在清查资产期间,未经审批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门面等国有资产划拨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的,应在本次清理移交工作中全部收回。对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权属不清的,应经县自然规划、住建、财政、国资等部门进行产权界定;对资产清理后,将经营性资产转为非经营性资产的原则上视同经营性资产,特殊情况需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擅自签订或延期的合同无效,由相关单位自行收回后交县财政局,并自行处理好遗留问题。
(六)对需处置的国有资产,由实际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国资办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办理完毕后,按规范程序进行处置。
五、方法步骤
根据工作总体原则,具体分为五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宣传动员(2020年5月8日至5月9日)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一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广泛宣传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相关政策,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二)自查申报(2020年5月10日至5月20日)
各单位要认真对所属房屋及土地资产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对清查中出现的账外资产应及时登记入账,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资产状况。自查结束后,各单位要于2020年5月20日前将自查情况和统计表(详见附件)报县财政局,联系人及电话:肖 仁5124198,邮箱:rsczgzg@163.com。
(三)清查核实(2020年5月21日至5月31日)
在各单位组织自查的基础上,由县委县政府督查绩效办、财政、审计、国资、发改、自然规划、住建、市场服务中心等部门组成清查核实小组,结合本次全县清产核资工作的情况和单位自查结果,通过账面核实、调查走访等形式,对各乡镇、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房屋、门面及土地资产进行进一步核实,切实掌握相关资产情况,为开展下步工作做好准备。
(四)资产移交(2020年6月1日至6月10日)
1.各单位在资产移交前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好所有证照并移交县财政局,对暂时无法办理证照的先交出管理权和经营权;对在资产清查前已转让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资产,各单位要及时完善相关过户手续;对存在纠纷的资产,各单位应积极协调相关各方,限期解决。行政审批、住建、自然规划等部门要开设绿色通道,为办理相关证照提供便利、快捷服务。
2.各单位应将除本单位办公以外的闲置、出借及经营性房屋、门面及土地资产的经营权及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所有权证照移交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通过市场运作方式选定第三方资产管理公司进行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对于存在纠纷的资产,应由资产占有单位写出情况说明,再另行处理。
3.对行政事业单位原已签订出租、出借合同或协议尚未到期的,要将合同原件和有关资料等移交到县财政局进行登记,对未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承租方或资产借用方必须于2020年6月5日前交还资产的使用或经营权,由第三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面向社会进行公开竞租。
(五)公开招租(2020年6月11日至7月20日)
通过集中管理后,由县财政局委托评估公司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第三方按评估价以公开的方式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标。
六、领导小组机构
为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统一管理组织领导,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统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马 空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黄云广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成 员:贲卫刚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李 锋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唐兰珍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潘家华县教育局局长
周仕源 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
韦宇章 县司法局局长
韦树生县财政局局长
黄开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廖春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征地拆迁和
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主任
周卫军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局长
邓卫健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路进福 县审计局局长
韦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志明 县林业局局长
马忠华 县行政审批局局长
邓一心 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主任
黄 海 国家税务总局融水税务局局长
黄建宏 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李 莉 县财政局副局长
秦文阳 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
副主任
各乡镇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李莉兼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人员由以上有关单位抽调调剂解决。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工作,涉及范围广、政策性强,时间紧、要求高,各乡镇、各部门主要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列入单位重要议事日程,严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也是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落实统一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彻底清查、明确工作进度、做好职责分工、落实负责人员。
(二)明确职责,密切协作。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实施。县财政、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在经营性国有资产移交中对资产清查、核实等具体组织监督工作;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核实各乡镇、各部门办公和业务用房的标准,清理违规占用和超标准使用办公、业务用房问题;县自然规划、住建、税务、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在经营性国有资产移交中有关产权证、土地证、房产证,以及相关税费减免、工商执照变更等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简化手续,做好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划转、权属变更等相关工作。
(三)严明纪律,狠抓落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开展期间,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下属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确保经营单位人员、财物等管理工作正常运转。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任何单位不能借口本单位性质的特殊性,要求变通执行,更不允许顶着不办、拖着不办。在各阶段工作中,存在故意隐瞒经营性资产不报或不配合工作,设置障碍干扰工作开展的单位或个人,纪检监察机关将按照相关纪律规定给予严肃查处。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清查表
附件
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清查表
编制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性资产类别 | 数量/面积 | 坐落位置 | 合同(协议)期限(起止日期) | 金额(元) | 用途 | 备注 |
土地 | ||||||
房产 | ||||||
其他(门面) | ||||||
经办人(签字): 主要负责人(签字):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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