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政办发〔2020〕49号 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2020年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融政办发〔2020〕49号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2020年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融水镇、和睦镇、永乐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融水苗族自治县2020年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4日
融水苗族自治县2020年稻谷生产者
售粮补贴实施方案
为支持深化稻谷收储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保障农民种粮收益基本稳定,做好我县2020年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工作,保障全县粮食安全和市场供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关于印发2020年稻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财建〔2020〕112号)文件精神,现制定我县2020年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广西重要讲话精神。实施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政策,切实保护好种粮农民利益,更好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尊循原则
我县是粮食产销平衡县,为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宏观控制能力,同时鼓励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稻谷生产者真正得到实惠,对交售粮食的稻谷生产者给予售粮补贴(以下简称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确保农民增收、农业增效。
二、组织领导机构
为确保我县2020年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融水苗族自治县2020年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实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黄云广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李 锋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唐兰珍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成 员:卢荣良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
梁志精 县财政局副局长
杨柳英 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黎永学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行长
韦彦波 融水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刘炳贤 和睦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蓝金志 永乐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主任由卢荣良同志兼任,负责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实施具体日常工作。
三、主要内容和工作流程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1.补贴范围:2020年在我县实施储备稻谷订单收购任务的融水镇、和睦镇、永乐镇3个粮食主产乡镇。
2.补贴对象:从事稻谷生产并按《售粮计划单》售卖稻谷给粮食收购企业的一般种粮农户以及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
(二)补贴标准
2020年全县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资金总额212万元。普通早籼稻每公斤补贴0.24元;优质稻每公斤补贴0.40元。
(三)粮食收购计划、品种、质量和收购价格、收购时间
1.收购计划。2020年粮食收购计划为8500吨,其中普通早籼稻8000吨,优质稻(含专用稻,普通中、晚籼稻)500吨。
2.收购品种、质量要求。粮食收购的品种为普通早籼稻、优质稻(含专用稻,普通中、晚籼稻)。收购粮食的入库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中等及以上要求。
3.收购价格。普通早籼稻2.42元/公斤,优质早籼稻(含专用稻,普通中、晚籼稻)2.66元/公斤,优质晚籼稻3.04元/公斤。
4.收购时间。普通早籼稻为2020年8月8日至2020年10月18日,优质稻为2020年8月8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粮食收购计划的分解安排
1.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人民政府下达的粮食收购计划(详见附件),根据本乡镇种粮的实际情况,将计划分解到村。
2.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在分解安排计划时要注意区分属于一般种粮农户还是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对他们的计划按以下方式分别安排:
对一般种粮农户计划的安排,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村种粮情况分解到村,再由村委会根据种粮农户的实际种植面积(含在自己承包土地种植粮食的面积和耕种别人承包土地种植粮食的面积)、粮食产量、商品量等情况,于夏粮入库前将计划安排到户。安排到户的粮食数量一般每户应在500公斤以上,对一些有计划的村屯单户售粮数量不足500公斤的,允许周边户联合推选一户代表售粮,并在售粮计划上明确各单户售粮数量,一般每个联合户不宜超过10户种粮农户。由村委会负责安排的一般种粮农户的计划,经在村委会和相关村屯公示3天无异议后,由村委会造册(一式四份),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加盖公章后,乡镇人民政府自留一份、送收购企业、财政所、村委会各一份。
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的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安排。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根据自己的种粮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申报时须提供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与农户签订的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村委会出具的实际粮食种植面积证明(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还应出具营业执照并提供复印件)等材料。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审核情况安排计划。计划经公示3天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盖章(一式三份)并经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代表签字(或盖章)认可后,乡镇人民政府自留一份,送收购企业和财政所各一份。
以上所称农民合作社仅指正式注册成立并运营规范,其社员必须是在工商登记在册、以资金或土地折款入股的形式加入合作社,由合作社对种粮农户耕地实行集中统一种植粮食并统一管理、统一销售的经济组织。对一些地方虽然成立有农民合作社,但耕地仍按原来方式进行分散种植自主经营的,则按照一般种粮农户的安排办法由村委会负责安排。
3.乡镇人民政府在分解安排计划时要加强与村委会的沟通联系,特别是在安排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的计划时,不能出现重复分配的现象。已经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或加入合作社的,计划应分配给实际种植的生产者,同一种植土地只能分配一次,不得重复。
4.收购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盖章后的计划底册标明的情况填制《售粮计划单》,加盖公章后由村委会发放给相关种粮农户和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售粮计划单》必须载明户主姓名、承包田地亩数、实际种植面积、售粮计划数、收购品种及联系电话等。
(五)粮食收购的流程
1.指定融水苗族自治县储备粮管理公司作为我县2020年粮食收购主体,进行粮食收购。
2.收购地点:直属粮库、融水镇粮所、和睦镇粮所、永乐镇粮所(含北高粮站)。
3.粮食收购企业要在收粮现场张榜公示本企业收购计划、收购价格、收购进度及收购意向调整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并在规定的区域收购当地当年生产的粮食,没有《售粮计划单》的,不得作为粮食计划收购。
4.受托交售粮食计划的,必须要有稻谷生产者在其本人的《售粮计划单》上注明其自愿委托销售粮食的品种和数量,并签字或盖章才有效。
5.考虑到稻谷生产者售粮时难以准确把握数量,往往出现多送或少送的现象,对超计划多送部分,可在不突破本企业收购计划的前提下,与其他稻谷生产者少送部分进行调剂予以收购,原则上多送部分的调剂量最多不超过10%。
(六)补贴资金兑现方式
稻谷生产者的售粮补贴资金由乡镇财政所直接兑付给稻谷生产者。由收购企业根据粮食收购情况将稻谷生产者实际交售的粮食品种、数量、补贴金额,以及售粮者的姓名、银行存折账号等,于稻谷生产者售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造册送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经审核无误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通过农补网“一折通”兑付给售粮稻谷生产者。没有“一折通”的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其稻谷补贴资金可通过其开户银行账户兑现。
(七)收购粮食的粮权及其他
收购粮食的粮权及用途、调拨、县级留用的收购粮食,其贷款利息,保管费用以及卫生指标超标粮食的处置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关于印发2020年稻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财建〔2020〕112号)规定执行。
四、部门职责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具体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审核上报粮食收购企业名单,监督检查粮食收购工作,督促粮食收购企业根据《售粮计划单》收购稻谷生产者当年生产的粮食。
县财政局负责按时核拨(发)兑付补贴资金,办理补贴资金结算及监督检查补贴资金的安全使用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核查稻谷生产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种粮面积等相关信息资料,并为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供辖区内稻谷生产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情况清单等相关信息资料。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负责做好粮食收购企业的普通早籼稻贷款工作,及时足额做好资金的供应。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发动辖区内的稻谷生产者积极售粮,督促辖区内相关村委会核实稻谷生产者种植情况,协肋收购企业将粮食收购计划落实到户,督促所辖财政所按规定及时向稻谷生产者支付补贴款。
总之,各有关乡镇、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该项工作完成。全县粮食收购计划完成情况列入有关乡镇、部门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附件:2020年粮食收购计划和补贴资金安排表
附件
2020年粮食收购计划和补贴资金安排表
单位:吨、万元
项目 单位 | 粮食收购计划和补贴资金安排 | 备 注 | ||
普通早籼稻 | 优质稻 | 补贴资金 | ||
融水镇 | 3000 | 72.00 | ||
和睦镇 | 1500 | 36.00 | ||
永乐镇 | 3500 | 500 | 104.00 | |
合 计 | 8000 | 500 | 212.00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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