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政办发〔2020〕87号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办法》的通知
融政办发〔2020〕87号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
复议员任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有关单位: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6日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复议员的管理,提高行政复议员的整体素质,建设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复议员队伍,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融水苗族自治县本级行政复议员的任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复议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业务能力;
(二)身体健康;
(三)已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2017年9月1日前已从事行政复议工作。
第四条 行政复议员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司法局提名,报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任命,颁发行政复议员资格证。
行政复议员资格证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司法局统一印制,加盖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五条 行政复议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行政复议案件的评议;
(二)依法办案,不受非正当因素干预;
(三)依法查阅、复制、调取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询问相关人员;
(四)履行职责期间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行政复议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保守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未取得行政复议员资格证的人员,2021年1月1日后不得从事行政复议工作。
第八条 行政复议员因工作变动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融水苗族自治县司法局应当及时收回行政复议员资格证。
已被收回行政复议员资格证的人员再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重新申领行政复议员资格证。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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