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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办发

融政办发〔2020〕87号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办法》的通知

来源: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12-16 09:20    |  作者: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融政办发〔202087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

复议员任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有关单位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16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复议员的管理,提高行政复议员的整体素质,建设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复议员队伍,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融水苗族自治县本级行政复议员的任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复议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业务能力;

(二)身体健康;

(三)已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201791日前已从事行政复议工作。

  第四条  行政复议员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司法局提名,报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任命,颁发行政复议员资格证。

  行政复议员资格证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司法局统一印制,加盖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五条 行政复议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行政复议案件的评议;

  (二)依法办案,不受非正当因素干预;

  (三)依法查阅、复制、调取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询问相关人员;

  (四)履行职责期间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行政复议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保守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未取得行政复议员资格证的人员,202111日后不得从事行政复议工作。

  第八条  行政复议员因工作变动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融水苗族自治县司法局应当及时收回行政复议员资格证。

已被收回行政复议员资格证的人员再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重新申领行政复议员资格证。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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