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融财处〔2024〕1号)
一、项目编号:LZZC2024-G1-250160-GXJT
二、项目名称: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广西平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 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大埔镇柳糖路11号(商贸城)B栋5号一楼
被投诉人:融水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地 址: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寿星北路146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 址:无
当 事 人:无
地 址:无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在我司提出第一次质疑回复函中关于我司的质疑条款内容回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漠视相关法律,避重就轻,敷衍塞责,因此我司为保障项目公平公正进行,特提出二次质疑,但我司发出第二次质疑函,被投诉人拒绝接受我司二次质疑函,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投诉事项2:针对我司两次质疑内容,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项目招标参数是为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数字化摄影X射线系统DigiEye330系列量身打造的独家参数,具有严重的排他性,并且被投诉人回复函中未列举出能符合我司质疑条款事项三家及三家以上的DR厂家,严重偏离了公平公正的招标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二)审查情况
经审查: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的规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项目招标参数是为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数字化摄影X射线系统DigiEye330系列量身打造的独家参数,具有严重的排他性,并且被投诉人回复函中未列举出能符合我司质疑条款事项三家及三家以上的DR厂家,严重偏离了公平公正的招标原则。投诉人未能就投诉事项,提供确凿的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结果:处理结果: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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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4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