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决策预公开

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融水苗族自治县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及砂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融水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2-05-11 16:05    |  作者: 融水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融水苗族自治县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及砂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现将《融水苗族自治县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及砂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若有意见,请于2022年5月19日下班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县住建局建管股,邮箱:rsxjgg@163.com

联系人:俞展辉,电话:0772—5136110。

  

  

  

  融水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11日    





融水苗族自治县建设工程施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及砂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城市环境保护,减少建筑工地噪音与粉尘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促进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柳州市预拌预拌砂浆管理暂行办法》、《柳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和《柳州市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主要业务管理工作规程》等文件精神,现就建筑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及砂浆,全面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6月1日起,县城总体规划区范围内(即东至苗门,西至康田工业园,南至横山小区,北至北环路以南);及以县城为中心四十公里范围内的乡、镇政府所在地房屋建筑和市政建设工程项目应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在施工现场设置搅拌机及现场搅拌砂浆,但下列工程除外:

(一)建设工程需要使用特种水泥、特种混凝土、特种砂浆,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供应的;

(二)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以内,无预拌混凝土供应,  或者施工现场五十公里范围以内,无散装水泥或者预拌砂浆供应的;

(三)因道路、场地等客观原因限制,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四)水泥使用总量在一百五十吨以下或者房屋建设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下的;

(五)抢险、救灾需要的。

符合(一)、(二)、(三)、(五)条款要求使用袋装水泥的,需向县住建局提出报告,经核实后方可使用。

二、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根据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 )、《预拌砂浆》(GB/T25181)等规定,综合考虑不同的基体、基层、砌体材料及施工工艺、环境条件等因素,选择与之配套的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进行设计。同时在施工图及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标注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  拌砂浆品种和等级,在施工过程中如有变更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情况,设计单位须提供变更说明。

三、各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  标文件、预算控制价时,必须载明招标工程建设项目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的种类、等级、数量和预算费用,其预结算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制定的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定额或信息价及其价差调整方法进行编制。

四、各审图机构对于送审的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应按  《预拌混凝土》(GB/T14902 )、《预拌砂浆》(GB / T25181 )相关要求对项目施工图进行审查,对未按要求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的,提出审查意见,并责令改正。

五、我县将根据市场原材料等价格因素,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的价格信息。

六、县招标站对进行招标或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备案进行监督管理,要求其评标时应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  列为评审内容,直接发包的项目应提出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的要求。

七、施工单位应使用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产品及在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公告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产品。

八、工程监理单位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  的,应及时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九、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的使用列入文明施工、工程质量评优的检查与考核范围。

2022年6月1日起,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 浆的工程项目进行通报批评,不得参与申报文明工地、“龙城杯”优质工程、绿色建筑等各种奖项的评比(审)。

十、我县从事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  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取得符合产业发展规划证明文件,并取得预拌商品混凝  土专业承包资质。

十一、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预  拌混凝土》(GB/T14902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 )、《混凝土强  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 )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预拌砂浆生产及应用技术规程(试 行)》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干混砂浆生产及应用技术规程(试行)》 要求组织生产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产品。

十二、进入建设工程应用的预拌混凝土产品,预拌混凝土  生产企业应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和《预拌混凝土》(GB/T 14902 )向预拌混凝土使用单 位如实提供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发货单、配合比报告、 强度检验报告、基本性能试验报告等资料。使用说明书应载明该批混凝土的性能特点、浇筑、养护和拆模要求、交货验收混 凝土试块留置和养护要求等信息。以及进入建设工程应用的预 拌砂浆产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向施工方提供有效的质量 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及出厂检验报告)及使用说明书。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心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使用情况和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不定期对进入建筑工地的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进行抽样检测。

十三、2022年6月1日起各建设工程项目已经设计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及砂浆但尚未进行施工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修改相关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现场变更。

十四、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心应将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应用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大检查力度,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未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的, 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整改者,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 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条款依法处理。

十五、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主办 地址:融水镇拱城街17号
联系方式:rswg@163.com 联系电话:0772-5122412
网站标识码:45022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