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决策预公开

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融水苗族自治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融水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2-06-20 11:10    |  作者:

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融水苗族自治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

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现将《融水苗族自治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若有意见,请于2022年7月8日下班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县住建局建管股,邮箱:rsxjgg@163.com

联系人:龙杰,电话:0772—5136110。

  

    

  融水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20日    

附件:融水苗族自治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融水苗族自治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

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广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压实属地责任,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进分类整治,消化存量,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完善相关制度,严控增量,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全域覆盖、有序推进。对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整治,不分城市农村,不漏一楼一户,不留死角盲区;按照排查、整治两个阶段有序推进。

——分类施策、突出重点。重点对城郊结合部、城中村等人员密集区域和三层以上、人员密集、改扩建等三类经营性自建房开展排查整治,针对结构安全性、使用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存在问题分类实施整治。

——健全机制、长效管理。严控增量、消化存量,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建立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时间安排。

——2022年9月底前,开展以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为核心的“百日行动”,确保风险隐患管控到位。

——2023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居民自建房排查摸底,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

——2025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底

1.排查范围。对全县范围内城乡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在继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排查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突出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

2.排查内容。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房屋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排查内容所对应的相关标准,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印的《排查工作手册》(附件1)和开展的专题培训为准。

3.排查步骤和方式

按照全面摸底、安全鉴定、风险管控等三个阶段组织实施。其中:

(1)全面摸底。2022年6月30日前,在县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等共同组织开展全面摸底工作;按照组建团队、宣传动员、开展培训、全面摸底、分类核实、初步风险管控等“六步工作法”实施。摸底对象、内容、步骤和要求等,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下发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乡自建房全面摸底工作的通知》(桂建村镇〔2022〕5号)文件为准(附件2)。

(2)安全鉴定。2023年6月30日前,由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技术力量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摸底中初步判定具有风险隐患的其他自建房(即不在“百日行动”排查范围内的自建房)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核实危险等级;由乡镇根据产权人或使用人意见,初步明确整治措施,有条件的需抓紧整治。

(3)风险管控。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威胁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用作教育培训、学生午托、餐饮住宿等聚集性经营活动的自建房,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等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要立即采取查封措施,严禁继续经营;其他存在安全隐患但不存在倒塌风险的自建房,应落实风险管控措施,避免发生事故。

(二)开展“百日行动”。2022年6月至9月,对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百日行动”,重点排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确保管控到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细化“百日行动”实施计划,明确任务范围、行动目标、工作要求,确定时间表、路线图,逐级压实责任,坚决防止涉及自建房安全重特大事故发生。

1.行动内容——由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中具有土木工程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对经营性自建房进行现场排查,初步排查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由专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初步排查存在风险隐患的房屋逐栋实施安全性鉴定,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制定的规范全区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有关文件,规范全县鉴定机构从业行为。由乡镇将鉴定结果汇总到《采集表》(附件3),并完善整治措施。

2.成果使用——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要立即停止经营,分类实施整治;整治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经营。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停止经营、分类整治、验收、恢复经营等各项工作的具体责任单位。

3.“回头看”——“百日行动”期间,乡镇要落实专人加强巡查检查,坚决打击虚假停业、间歇营业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风险隐患管控到位。

(三)彻底整治隐患。

1.建立整治台账。要建立“一栋一册”整治台账,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整治责任人和责任部门;要建立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栋、验收一栋、销号一栋。

2.实施分类整治。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的原则,根据危险程度、使用特性、产权人或使用人意愿等实施分类整治。对鉴定为危房的自建房,尽可能采用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等工程性措施实施整治,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但尚无坍塌风险的,要通过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排查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对因切坡建房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四)加强安全管理。

1.严控增量风险。3层及以上的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2.加强日常检查。要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坚持底线思维,严格落实产权人或使用人主体责任,加快构建属地负责、部门协同的日常巡查检查机制。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落实乡镇属地责任,发挥城管、社区、物业、村委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将房屋安全巡查落实到社会综合治理的网格化体系中,建立完善问题反馈和整治处理的工作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对巡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网格员给予一定奖励。

3.清查整治违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的房屋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微信公众号、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等畅通群众举报渠道,曝光典型案例,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举报一经查实,予以奖励。

4.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乡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履职能力,配足配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三到场”要求全面加强农村建房管理。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柳州市部署,配合建立完善城乡居民自建房监管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化管理。探索建立自建房体检制度,通过定期体检尽早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探索建立自建房质量保险和养老金制度,通过金融手段强化房屋安全保障的资金支持。结合城市更新,探索做好历史遗留、集中连片、风险突出的自建房“重灾区”整体整治。

(五)强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管理规定,明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行业管理职责以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监督管理等要求。加强行业监管、整治市场乱象,严厉打击挂靠、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出具虚假报告、恶意扰乱市场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大力培育优质房屋安全鉴定企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融水苗族自治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领导任组长、副组长,县应急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委统战部、县委编办,县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工贸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投资促进中心、文化广电旅游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城管执法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抽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专业技术单位人员组成县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乡镇后援单位要支援和指导乡镇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通过帮扶和指导,全面了解乡镇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开展的情况,及时发现和督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乡镇是专项整治的直接责任主体,严格落实乡(镇)党委政府属地责任,建立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推动,分管负责人具体抓落实,全面部署推进排查整治,宣传动员产权人或使用人积极配合,督促抓紧完成风险隐患整治,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强化风险管控。村委(社区)是专项整治的一线工作者,要密切配合乡镇开展排查整治工作,积极做好群众思想动员。各级责任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负其责、履职尽责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要加强顶层设计,完善长效机制,推动信息互通共享,全面落实行业监管责任。

(三)加强统筹调度。“百日行动”期间,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通报情况、研究问题、部署工作;要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每月至少通报1次各乡镇排查整治进展情况;要广泛动员全县检测、鉴定、建筑设计、乡村建筑工匠等方面的技术力量参与排查整治工作,解决基层专业技术力量不足的困难;县财政要加强经费保障,将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纳入政务信息化工程给予经费保障,解决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和相关人员差旅费、房屋安全鉴定等方面资金需求;要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组织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

(四)强化督促指导。要建立联合督导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实地督导,掌握第一手情况。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推进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置。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推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同级党委、政府督查督办范围。

(五)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户外液晶显示屏、街道宣传栏等传统媒体、传统方式和网站、公众号等新媒体、新方式,持续加强专项整治的宣传和舆论引导,提高群众知晓率和配合度;要密切关注舆情,加强引导,利用事故教训等典型案例教育引导群众积极主动配合;广泛宣传专项整治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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