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决策预公开

融水苗族自治县民政局关于公开征求《融水苗族自治县地名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来源:融水县文档组

发布日期: 2021-02-05 16:30    |  作者: 融水县民政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民政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民政局关于

公开征求《融水苗族自治县地名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人民团体、广大群众:

为加强自治县地名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以及《柳州市地名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草拟了《融水苗族自治县地名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特向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2135日前将意见建议报送至自治县民政局办公室(无修改意见也需要上报)。电子邮箱:rsxmzjbgs@163.com;联系人:姚虎;联系电话:5122349


附件:1.融水苗族自治县地名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加强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桂民规〔20196号)

3.柳州市民政局、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柳州市公安局、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柳州市规划局、柳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


          

                  


                  融水苗族自治县民政局

                      20212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水苗族自治县民政局办公室               202125印发





融水苗族自治县地名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县地名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以及《柳州市地名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名,包括:

(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划(县、乡、镇)名称;

(三)居(村)民委员会名称;

(四)居民地(自然村、居民小区和商住楼)名称;

(五)路、街、巷和铁路、公路、桥梁、码头、渡口、车站、机场等名称;

(六)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企事业单位等名称;

(七)公园、风景游览区、纪念地、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等名称。

第三条自治县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并监督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实施本规定;

(二)负责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审核、呈报工作;

(三)制定和修订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长远规划及年度计划;

(四)负责制定、修订地名档案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更新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组织地名科学研究和地名业务咨询;

(五)负责地名标志的设计、制作、安装、设置、更新和管理;

(六)推广并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七)编辑出版地名书籍和标准地名图;

(八)公布相关标准地名和废弃地名。

第四条 地名的命名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城乡总体规划要求,反映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含义健康,用字规范,有利于民族团结;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地名;

()不以外国地名、人名命名地名;

(四)地名命名要简明确切,专名控制在4个字以内;用字规范,避免使用生避字和字形、字音容易混淆的字;

(五)地名词语结构标准,包含有专名和通名;专名避免同名、同音(包括同音方言),通名应名副其实;

(六)各类派生地名应与主地名统一;

(七)新建和改建的城镇街巷、居民区应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

第五条 下列地名不应重名:

(一)本县范围内的乡、镇行政区域名称;

(二)本县范围内的县级以上公路、河流和工业区、经济开发区,本规定第二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地名;

(三)本县范围内的道路、区片、住宅区、集住地名称;

(四)本县范围内的综合性办公大楼、大型商场、大型娱乐场所、高层建筑以及其它建筑名称;

(五)同一乡镇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城镇道路和乡村公路与乡级河流等名称;

(六)同一乡镇内的街、巷、居民地、住宅区名称;

(七)同一村民委员会内的自然村(屯)名称。

第六条地名的更名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损于我国领土主权完整和民族尊严、妨碍民族团结、含义庸俗和侮辱人民群众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地名应予更名;

(三)一地多名或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规范的名称和用字;

(四)为确保地名相对稳定,凡不属前款所列范围的地名,一般不予更名;

(五)地名用字不当必须调整的,应作更名处理。

第七条 对于消失的地名,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报本级地名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对一些新建的重大项目拟冠地名,可通过社会征集、听证会等形式确定冠名方案,或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拍卖冠名权,以驰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等名称冠名。

第九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申报和审批:

(一)县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或更名,由县人民政府申报,市人民政府审核,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乡、镇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或更名,由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向市地名管理部门申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城镇路、街、巷、居民(自然村)名称的命名或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申报,自治县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后,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开发区相关地名的命名,由开发区管委会向自治县地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自治县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五)新规划的建设项目(含项目开发范围内所涉及的街道、巷里、住宅区、桥梁、隧道、高层建筑物或者综合性大型建筑群等名称)的命名,自治县住建局规划定点,业主(即项目建设单位,下同)持自治县住建局规划红线图、总平面图向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地名命名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形成意见后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地名命名申请,经自治县地名管理部门(自治县民政局)审核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获得自治县政府的批文后,业主即向自治县公安部门申请门牌。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自治人民政府相关地名命名批文及自治县公安部门核准编排的门牌,发给业主《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治住房和城乡建设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的《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容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另外,业主若需该“建设项目名称”与该地名名称一致的,须持自治人民政府对该地名命名批文到自治县发改和改革局办理相关手续。

(六)对于建筑物的命名,按《融水苗族自治县相关建筑物(含商住小区、苑、商住楼及建设项目内的街、路、巷等)命名标准》执行(附件1);

(七)门牌号地名,由建设单位或者自建房屋产权人向自治公安部门申请办理;

(八)下列地名的命名或更名应当经当地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并征得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1.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企事业单位名称;

2.名胜古迹、纪念地、公园、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的名称;

3.机场、铁路(站、线)、公路、桥梁、码头、渡口等水利、交通、矿山、电力设施和公共设施名称。

第十条报批地名命名、更名,需提交书面报告,填写《融水苗族自治县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附件2)、《建筑物概况表》(附件3)并附上相关材料包括项目《规划红线图》、《规划总平面图》(由自治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准)等。自治县地名管理部门在接到地名申报相关材料之日起,对手续完备,符合地名命名或更名原则,应在七日内审核完毕,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自治县级地名管理部门应及时公布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名,并通知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和改革、交通、邮电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一)地名标志包括:

1.区(县)、镇(圩)、自然村(屯)、片村牌(碑)。

2.城镇内大道(大街)、路(街)、巷(里)牌,住宅区(楼)牌。

3.公路、铁路、重要桥梁、立交桥、广场、车站、码头、渡口等设施和文物古迹、纪念地、游览地、公园、风景点等设置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标志。一定区域内的同类地名标志应当统一。

4.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地名标志。

(二)县城、乡镇街道、圩镇、居民、自然村、主要交通路口、车站、码头、游览区、建筑物、主要地理实体等,均应设置地名标志。

(三)地名标志牌的地名,必须是标准地名,按统一格式书写。

(四)县城街、路、巷的地名标志及门牌的设置和管理,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县地名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实施,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名标志的义务,不得擅自移动、涂改、玷污和遮挡。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需要移动地名标志时,应事先征得地名管理部门同意,并在施工结束时负责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地名应按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书写;字形以《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为准。中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委员会制定的拼写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外国地名的汉字译写,以中国地名委员会制定的译写规则为准。

第十五条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公文、报刊、书籍、广播、影视、地图、教材、广告、标牌中应正确使用正式公布的标准地名,并接受地名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名,由县级地名管理部门汇集出版。

第十七条自治县地名管理部门设立本级地名档案馆室,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并接受自治县档案管理部门和上级地名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      日起执行。


附件:1.融水苗族自治县城区道路命名程序

2.融水苗族自治县道路拟用名称核准表;

3.融水苗族自治县建筑物名称备案程序;

4.融水苗族自治县建筑物拟用名称核准表     

5.建筑物概况表







附件1


融水苗族自治县城区道路命名程序


一、命名程序:

(一)拟用名称核准。区新建道路立项前,需填写《融水苗族自治县城区道路拟用名称核准表》,自治县地名办进行道路拟用名称核准;

(二)申报和命名。道路建成后,由道路所在城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县人民政府申报、审批后命名。

二、申请命名需提供的材料(一式两份)

1、道路命名请示

2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道路建设工程立项的批复(复印件)

3、道路建设项目选择意见审批单(复印件)

4、道路命名表

5、道路命名图

6融水苗族自治县城区道路拟用名称核准表(复印件)


自治县地名办办公地点: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香山北路30民政局办公综合股,联系电话:0772-5124299







附件2

融水苗族自治县道路拟用名称核准表

申请单位:                                    编号:XX年第  号

拟用名称


汉语拼音


长度(米)


宽度(米)


道路走向及起 止  点


拟用名称

来历及含义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申请单位

意    见




经办人:

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所在民政部门意    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自治县地名办核准意见



经办人:        批准人:

                       年  月  日

注:1、拟用名称有技术指标要求的,申请单位须出具达标承诺书。正式申请时达不到技

术指标要求的,该拟用名称自行失效,申请单位须另行取名。

2、正式申请该名称时,该表(复印件)须随相关资料同时报市人民政府;

3、“申请单位意见”、“所在城区民政部门意见”栏签具意见后需加盖单位公章生效。

(该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自治县民政部门、自治县地名办各留存一份。)  


附件3


建筑物名称备案程序


一、办理程序

(一) 名称预核。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项目(限居住用地或含居住用地性质)在申请立项前,业主应先填写《融水苗族自治县建筑物拟用名称核准表》,到自治县地名办进行名称预核,按照预核批准的名称进行立项、规划定点和报建。

(二)申请。新规划用地项目(只限居民小区(商住楼))经规划定点后,业主单位向自治县地名办公室申请建筑物名称备案。

(三)备案。自治县地名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对手续完备、符合地名命名原则的,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自治县地名办办公地点: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香山北路30民政局办公综合股,联系电话:0772-5124299

二、申请建筑物名称备案所需材料(一式一份)

(一)申请。报告内容和要求:1.标题。关于ⅩⅩⅩⅩ地名备案的申请。2.主送。自治县地名办公室。3.内容。(1)建筑物所处位置(路、街、巷等);(2)占地面积;(3)楼房栋数或大厦、商住楼层数;(4)建筑面积;(5)绿地面积;(6)拟用名称及含义(即准备用什么名称?名称包含什么意思?);(7)项目辖区派出所名称。(8)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4.盖章。申请报告需法人代表签字认可并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融水苗族自治县建筑物拟用名称核准表(复印件)

(三)建筑物概况表。

(四)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总平面图必须经自治县自然和规划局等部门核准,复印件尽可能缩小一些。

(五)规划红线图(复印件)。

三、建筑物命名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符合城乡总体规划要求,反映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含义健康,有利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有利于民族团结。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地名。不得以外国的地名、人名命名地名。

(三)地名命名要简明确切,专名控制在4个字以内。用字规范,避免使用生避字和字形、字音容易混淆的字;避免使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避免使用行政区划专名(如柳州、广西)命名;避免使用“中国”、“中华”、“国际”、“世纪”等专有名词命名。

(四)地名词语结构标准,包含有专名和通名,专门和通名间不能以“·或“-”隔开。专名避免同名、同音(包括同音方言),通名应名副其实。

(五)各类派生地名与主地名统一。

四、建筑物命名标准

建筑物的通名原则上以“大楼(楼)”、“大厦”、“苑”、“花苑”、“小区”、“别墅(山庄)”、“中心”来命名,具体标准如下:

(一)楼、大楼:指小型楼宇。高度13层以下,或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或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此种小型楼宇,可使用“楼”或“大楼”作通名。

(二)大厦:指高层或大型楼宇。高度达13层以上(含13层),或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此种高楼或大型楼宇,可使用“大厦”作通名。

(三)花苑:特指多草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绿地和休闲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30%以上的住宅区,可以用 “花苑”作通名。

(四)苑 :指小型住宅区。住宅楼20栋以内,达不到 “花苑”标准的住宅区,可以用 “苑”作通名。

(五)小区:指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宅区。住宅楼达20栋以上,或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可以用“小区”作通名。

(六)别墅、山庄:指低层高级住宅区。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花圃、草坪面积大于建筑占地面积的高级住宅区,可以用“别墅”作通名,依山而建的可称“山庄”。

(七)中心:指某些功能最具规模的建筑群。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在功能上必须是最具规模,起主导地位的建筑群,可以用“中心”作通名。

禁止使用重叠通名,如 “某某城市中心花苑”、“某某中心大厦”等。

办理申请建筑物名称备案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以上标准进行命名。对城市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既要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反映时代文化、民族意识,又要符合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克服随意性命名或朝命夕改,杜绝崇洋和宣传封建意识的命名,使地名管理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城市发展服务。







附件4

融水苗族自治县建筑物拟用名称核准表

申请单位:                                    编号:XX年第  号

拟用名称


汉语拼音


占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


具体位置


拟用名称

来历及含义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申请单位

意    见




经办人:

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所在民政部门意    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自治县地名办预核意见



经办人:        批准人:

年  月  日

注:1、拟用名称的保留期为一年(自核准之日起算),到期如需继续保留可重新申请一次。

2、拟用名称有技术指标要求的,申请单位须出具达标承诺书。正式备案时达不到技术指标要求的,该名称自行失效,申请单位须另行取名。

3、正式申请备案时,该表(复印件)须随相关资料同时报自治县地名办。

4、“申请单位意见”、“所在民政部门意见”栏签具意见后需加盖单位公章生效。

(该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自治县民政部门、自治县地名办各留存一份。)

附件5


建 筑 物 概 况 表



建筑物拟用名称为                  ,属                   街道办事处      社区,位于              路(街、巷),邮政编码      。东邻                   (地方),西连                (地方),南接             (地方),北临             (地方),占地面积      平方米,规划绿地面积    平方米,住宅楼  栋,建筑面积     平方米,住宅       套,总户数      户,住宅人数       人,规划有                                              

                                   等配套设施,计划于       年始建、      月全部建成,由                          

        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建设,因                                                                                             

                                                           

                                               (原因)故名。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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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rswg@163.com 联系电话:0772-512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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