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住建发〔2023〕9号 融水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融住建发〔2023〕9号
关于融水苗族自治县建设工程禁止
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市环境保护,减少建筑工地噪音与粉尘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促进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西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柳州市预拌混凝 土(砂浆)行业主要业务管理工作规程》等文件精神,现就建筑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全面使用预拌混凝土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规模达到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建设工程项目应使用预拌混凝土,工程建设规模未达到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和零星维护工程原则上宜使用预拌混凝土。但下列工程除外:
(一)建设工程需要使用特种水泥、特种混凝土,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供应的;
(二)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以内,无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三)因道路、场地等客观原因限制,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四)水泥使用总量在150吨以下或者房屋建设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
(五)抢险、救灾需要的。
符合(一)、(二)、(三)、(五)条款要求使用袋装水泥的, 需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报告,经核实后方可使用。
二、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根据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 )规定,综合考虑不同的基体、基层、砌体材料及施工工艺、环境条件等因素,选择与之配套的预拌混凝土进行设计。 同时在施工图及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标注使用预拌混凝土品种和等级,在施工过程中如有变更使用预拌混凝土情况,设计单位须提供变更说明。
三、各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预算控制价时,必须载明招标工程建设项目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种类、等级、数量和预算费用,其预结算按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制定的预拌混凝土定额或信息价及其价差调整方法进行编制。
四、各审图机构对于送审的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应按 《预拌混凝土》(GB/T14902 )对项目施工图进行审查,对未按要求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提出审查意见,并责令改正。
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根据市场原材料等价格因素,配合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预拌混凝土的价格信息。
六、县招标机构对进行招标或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备案进行监督管理,要求其评标时应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列为评审内容,直接发包的项目应提出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要求。
七、施工单位应使用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产品。
八、工程监理单位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九、预拌混凝土的使用列入文明施工、工程质量评优的检查与考核范围。
未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工程项目进行通报批评,不得参与申报文明工地、“龙城杯”优质工程、绿色建筑等各种奖项的评比(审)。
十、我县从事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取得符合产业发展规划证明文件,并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产品由我局实行备案管理和公告制度,未经备案和公告的产品不得使用,备案公告信息将在广西柳州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ronshui.gov.cn/ )上公布。
十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预拌混凝土》(GB/T14902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 )及《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 )要求组织生产预拌混凝土产品。
十二、进入建设工程应用的预拌混凝土产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和《预拌混凝土》(GB/T 14902 )向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如实提供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发货单、配合比报告、强度检验报告、基本性能试验报告等资料。使用说明书应载明该批混凝土的性能特点、浇筑、养护和拆模要求、交货验收混凝土试块留置和养护要求等信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使用情况和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不定期对进入建筑工地的预拌混凝土进行抽样检测。
十三、各建设工程项目已经设计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但尚未进行施工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修改相关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现场变更。
十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心应将预拌混凝土应用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大检查力度,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未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的, 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整改者,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条款依法处理。
十五、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实行,本通知与现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执行。
(此页无正文)
融水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18日
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 水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2023年4月1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