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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融水政行复〔2023〕5号

来源: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8-04 10:50    |  作者: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融水政行复〔20235

申请人:江XX,男,汉族,XXXXXXXX日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XXXXX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韦X,职务:局长。

住所地:融水苗族自治县XXXXXXXX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2023324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予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履职,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214日,将投诉举报材料通过邮政快递挂号信给被申请人,2023217日已签收。但时至2023314日未收到被申请人任何答复,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行政职责,违法。故请求复议机关依法审查,责成被申请人依法履职。   

被申请人答复称:答复人在法定时间已受理案件,依法履行了职责,并非申请人所述未履职事实。

12023216日收到投诉举报材料,并依法受理了被答复人的投诉举报,出具了《投诉受理决定书》。随即派出执法人员到该加工场所进行核实。经检查:该加工场所正常营业,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该店店员持有有效的《健康体检合格证明》,该店生产操作间布局合理、规范,现场清洁卫生,“三防措施”到位;现场有生产好的酸萝卜,酸萝卜都是新鲜制作,装进透明洁净的塑料袋密封,真空包装,无气泡,塑料袋外面贴有食品标签,标签上标注有产品配料、净重、保持期、保存方法、制作日期、食用方法、登记证号、生产者名称、联系电话以及生产地址,然后装在塑料瓶内盖紧;经现场检查未发现被答复人所投诉举报的“酸萝卜产品呈现异味状态,散发恶臭的气味”现象。

2.被投诉人2023221日接受询问调查,承认未按规定贮存、邮寄运输食品给被答复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应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理。但鉴于被投诉人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货值金额较小,主观上无故意,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2022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被投诉人决定不予立案。同时,也对被投诉人进行了食品安全教育。经询问被投诉人不愿意接受调解,出具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出具了《不予立案告知书》。

32023224日,答复人将《投诉受理决定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不予立案告知书》和《关于江XX投诉举报融水县融水镇XX食品店销售异味酸萝卜的回复》通过挂号信书面形式邮寄给投诉人。邮寄地址:广西XXXXXXX号,收件人: XX。答复人202333日收到融水县邮政局退回的挂号信件,信件改退批条标注原因是原写地址不祥,信件无法送达。

综上,答复人已依法履职,是被答复人个人原因等收不到答复人依法履职邮寄投诉案件的相关文书,责任并非答复人。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机关查明:202324日,申请人在广西百味特产网点订购罐装酸萝卜一件,实付17.00元。2023214日,申请人以该产品呈现异味状态,散发恶臭的气味,食品经营者不按规定条件贮存运输食品违法为由,将《投诉举报函》及相关材料通过邮政快递挂号信件邮寄给被申请人,举报投诉融水县融水镇XX食品店。信封封面写有投诉人姓名、电话号码及内附“履职申请”字样。时至2023314日未收到被申请人任何答复。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依法履行行政职责为由,提出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依法审查,责成被申请人依法履职。

本案被申请人2023216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后,当日即受理了投诉举报案,随即派员到被投诉人融水县融水镇XX食品店酸萝卜生产地址(融水镇XXXX屯)进行检查核,制作了现场笔录。被投诉人加工场所正常营业,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和店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生产操作间布局合理、规范,现场清洁卫生,“三防措施”到;现场存有刚生产的并进行了包装的新鲜酸萝卜,装在塑料瓶内盖紧的酸萝卜塑料袋密封真空包装,标签上标注有产品配料、净重、保持期、保存方法、制作日期、食用方法、登记证号、生产者名称、联系电话以及生产地址。当日给被投诉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融市监询通〔询〕3103号)。2023221日作出了《投诉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3〕第29015)。2023221日,被投诉人按通知要求接受询问调查,承认未按规定贮存、邮寄运输食品给申请人,但其认为申请人购买产品后如出现质量问题,却没有申请退货退款,店面证照齐全,生产加工操作间布局规范合理,卫生环境清洁,“三防措施”到位,产品都是在买家下单后才制作并进行密封真空包装发货,保质期内不会出现变质现象,除了投诉人的投诉,从无类似投诉过,不同意赔偿调解。2023221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终止调解。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3〕第01号)。

2023222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江XX投诉举报融水县融水镇XX食品店销售异味酸萝卜的回复》,称被投诉人承认未按规定贮存、邮寄运输食品,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应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理,但鉴于被投诉人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货值金额较小,主观上无故意,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2022 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同时被投诉人不愿意接受调解,不同意赔偿,同意通过购物平台联系销售商进行退货退款。因此对被投诉人不予立案,不适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奖励。

2023224日,被申请人将《投诉受理决定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不予立案告知书》和《关于江XX投诉举报融水县融水镇XX食品店销售异味酸萝卜的回复》通过挂号信书面形式邮寄申请人。信封邮寄地址为广西XXXX区开发路X号,收件人江XX,与申请人的身份证吻合,却未写收件人(江XX)通信电话。202333日,被申请人收到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退回邮寄给申请人的挂号信件,信件改退批条标注原因是“原写地址不祥”,信件无法送达。申请人没有收到上述法律文书。此后,被申请人也未再联系申请人送达,负有法定送达责任。申请人认为购买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却未申请退货退款维权,亦未说明原因。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投诉举报函及邮寄凭证;2.购物清单及实物产品图片;3.行政复议答复书;4.《关于江XX投诉举报融水县融水镇XX食品店销售异味酸萝卜的回复》;5.《投诉受理决定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6.国内挂号信函凭证;7.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图片;8被投诉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及食品小作坊登记证;9.询问通知书及询问笔录等。

本政府认为:被申请人依法享有本案行政处理职权。申请人投诉被投诉人网络平台销售的酸萝卜,未按规定贮存运输,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应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被投诉人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货值金额较小,主观上无故意,被申请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2022 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被投诉人决定不予立案处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虽向申请人邮寄了本案相关的法律文书但事先未向申请人确认收件地址和写明收件人通信电话,以致申请人至今未收到投诉涉案相关法律文书,被申请人应负法定程序送达的责任。综合本案上述事实,由被申请人再行向申请人送达原投诉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以致申请人投诉结果知情权得以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原投诉事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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