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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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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0226753704950Y/2022-38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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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融政复决字〔2022〕8号
发文字号:
融政复决字〔2022〕8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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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融政复决字〔2022〕8号

来源:融水县行政复议室

发布日期: 2022-04-01 12:00    |  作者: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融政复决字〔 2022 〕8 号

    申请人:杨xx,男,汉族,1970年4月24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452229xxxx。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安陲乡新塘村xx屯xx号。

被申请人:融水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贲卫刚  局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226007824256T

地址:融水镇民族路二巷2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12月6日作出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承包地块已经被征收为“融水县大浪潘里至安陲(潘里至新塘段)公路”建设。相关部门在未给予任何土地补偿以及安置补助的情况下,强行占用申请人的土地,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是违法行为。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6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以下简称《信息申请表》),申请“1、二级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融政规〔2018〕1号);2、三级公路使用建设的土地补偿标准文件。”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1月28日签收,但是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至今未予任何回复。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6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即“对于申请人申请的二级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融政规〔2018〕1号)和三级公路使用建设的土地补偿标准文件,大浪潘里至安陲(潘里至新塘段)公路属于典型的农村道路,不涉及土地征收补偿,无土地征收补偿文件。”该回复,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该予以撤销。

一、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是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并非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未依法告知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需要进行移交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就直接作出案涉《回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无权作出案涉《回复》。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的《JTG B01-2014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其中对于公路建设的分级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五个等级,而被申请人答复称该公路为“农村道路”,刻意混淆概念,将其应该履行的因征收而补偿申请人在内的所有被征地人员职责推给其他单位。案涉公路建设属于三级公路,由被申请人负责施工建设,同时建设资金也由被申请人接收,并非农村道路。

三、被申请人修建公路,在事实上是需要占用申请人承包的农用地,而且由于公路建设占用的是建设用地,故被申请人需要先将申请人土地征收,并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转为建设用地后才可以修建。这一行为明显属于征收土地的行为,而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需要给与被征地权利人各项安置补偿。被申请人置事实与法律不顾,认为不存在土地征收补偿,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12月3日,我局收到自治县政府办转办杨XX申请公开信息提出意见的指示。当日,我局即复县政府对该信件的回复意见。2021年12月6日,我局按县政府的指示要求就杨XX申请公开信息内容作出书面答复,属政府指定任务,属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因此,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回复并无不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用地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10号)第(九)“路面宽度(车行道)不超过8米的旅游道路用地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我区农村扶贫公路2019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该文件不予公开)前言部分明确“……,专项用于支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旅游公路建设……”及附件2:项目名称“融水县大浪潘里-安陲(潘里至新塘)公路;建设性质:改建;建设规模:三级公路17. 4公里……”。据此,大浪潘里至安陲新塘公路性质为“三级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旅游公路”,属于农村道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区农村公路建设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28号)的第四点“加强征地拆迁工作:(一)对农村公路建设占用的土地、林地以及农村公路养护料场,有关部门要简化相关审批手续,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由当地政府按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性质,自行调整解决。(二)对农村公路沿线涉及的建筑物、通讯、电力线路等,通过当地政府协调,由相关主管部门自行无偿迁移。”

综上所述,大浪潘里至安陲新塘公路性质为“三级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旅游公路”的建设,属于农村道路。农村公路建设的用地、青苗、附着物、安置等均未明确实行“农转用”的征收程序,其土地性质并不改变。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认为其经营位于安陲乡新塘村牛塘屯的承包地块,已经被征收为融水县大浪潘里至安陲(潘里至新塘段)公路建设,相关部门在未给予任何土地补偿以及安置补助的情况下,强行占用申请人的土地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但根据桂政办发〔2019〕1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用地政策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我区农村扶贫公路2019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该文件不予公开)、桂政办发〔2006〕1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区农村公路建设的通知》等,融水县大浪潘里-安陲(潘里至新塘)公路是改建通达4A级龙女沟景区的三级公路,属于我区农村扶贫公路2019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乡村旅游公路建设项目的农村公路,对农村公路建设占用的土地,由当地政府按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性质,自行调整解决。同时,被申请人作为交通运输局,是专门负责道路交通建设管理的部门,并非征地部门,依法并非征地主体。该段公路政府未涉及征收土地行为,对该路段无土地补偿标准文件。

申请人2021年11月26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邮寄《信息申请表》,要求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开如下信息:1、二级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融政规〔2018〕1号);2、三级公路使用建设的土地补偿标准文件。2021年11月28日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签收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书。2021年12月3日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提出意见。同日,被申请人即以书面对该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作出回复意见。2021年12月6日,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示“同意交通局意见,并由交通局作书面答复”。据此,被申请人2021年12月6日对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作出了“大浪潘里至安陲(潘里至新塘段)属于典型的农村道路,不涉及土地征收补偿,无土地补偿标准文件”的《回复》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认为被申请人无权作出答复,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回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2021年11月26日《融水苗族自治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邮寄单、物流单;3、2021年12月6日融水苗族自治县交通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4、桂发改投资〔2019〕36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我区农村扶贫公路2019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5、桂政办发〔2019〕1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用地政策的通知》;6、桂政办发[2006]1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区农村公路建设的通知》;7、杨xx复议申请书;8、被申请人答复书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案涉融水县大浪潘里-安陲(潘里至新塘)公路是改建通达4A级龙女沟景区的三级公路,属于我区农村扶贫公路2019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乡村旅游公路建设项目的农村公路,对农村公路建设占用的土地,由当地政府按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性质,自行调整解决,未涉及征收土地行为,对该路段无土地补偿。同时,被申请人依法并非征地主体,并非被申请人未征地而造成申请人未获得补偿。被申请人虽不是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主体,但其作为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接受县人民政府的指令代县政府书面答复申请人并无不妥。被申请人虽非适格答复主体,但其答复亦已达到了申请人要求获知公开的信息的目的,并未对申请人权益造成实质性侵害。被申请人依据相关文件规定作出案涉用地属农村公路,不涉及土地征收补偿,无土地补偿标准文件的答复,事实清楚,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融水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2021年12月6日作出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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