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关于公开征求《融水苗族自治县光伏扶贫电站
收益分配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一、制定背景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让贫困村分享光伏扶贫成果,如期实现增收贫困村的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根据国务院扶贫办《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国开办发〔2018〕61号)、自治区扶贫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开办发〔2019〕10号)、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光伏扶贫促进增收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司发〔2020〕3号)的精神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公示起止时间
2020年5月30日至2020年6月5日。
三、提交意见和建议的方式
公众在公示期内可以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意见,也可以现场联系反馈,各途径反馈意见请报送意见纸质版。纸质意见报送地址:广西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水东新区振城大厦5楼扶贫办综合股),邮编:545300。
邮箱:rsxfpb123@163.com,电话:0772-5122658。
附件:《融水苗族自治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融水苗族自治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2020年5月30日
融水苗族自治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
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让贫困村分享光伏扶贫成果,如期实现增收贫困村的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根据国务院扶贫办《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国开办发〔2018〕61号)、自治区扶贫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开办发〔2019〕10号)、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光伏扶贫促进增收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司发〔2020〕3号)的精神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在具备光照、资金、土地、接网、消纳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且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促进贫困村、贫困户增收的光伏扶贫电站。本细则所称光伏扶贫电站收益是指我县相关贫困村由财政扶贫资金抱团发展的光伏扶贫电站发电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成本后的净收益。
第二章 光伏扶贫收益资金分配对象
第三条 融水县扶贫办核定的相关建档立卡的贫困村村集体。
第三章 收益分配原则
第四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产权归相关村集体所有,收益除运营维护费、土地租赁费、保险费外全部归村集体所有。
第五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收益形成村集体经济,用以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等,结余部分,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确定支出。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应建立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精准识别,动态调整,确保光伏扶贫政策红利更多惠及贫困人口并避免简单发钱养懒汉和“终身绑定”。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光伏扶贫促进增收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司发〔2020〕3号)文件精神,为减少疫情对务工增收的影响,2020年光伏扶贫电站收益的80%用于贫困人口承担公益岗位任务的工资和参加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劳务费支出,支持和鼓励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
第六条 中标单位前5年提供免费维护服务,第6年起至第25年,每年按发电量产生收益的5%比例收取管理、维修费。
第四章 收益结算程序
第七条 光伏扶贫收益资金接收和支付实行“专户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第八条 光伏发电收入,由融水苗族自治县电业公司依据实际发电量,每月结算到项目管理单位设立的专户账户中,管理单位每年向相关贫困村结算一次电费收益,于10月31日前将收益款分别拨付到相关村村民合作社的银行帐户中。
第九条 各贫困村根据所得收益资金,由村委会每年制定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上报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县主管部门备案。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向村民公示,作为实施收益分配的依据。村委会根据分配使用计划对年度实际发电收益进行分配,并在年底公告收益分配使用结果。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融水苗族自治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财政局、发改局等部门共同对光伏扶贫发电收益资金专用帐户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单位与贫困村及时公布光伏扶贫项目资产收益监管情况,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应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县级主管部门、乡镇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细则行为和违规违纪问题督促整改并进行问责,对好做法好经验推广宣传。相关贫困村接受融水苗族自治县纪检监察、审计、扶贫、财政、供电、集体经济办等部门监督,对违规操作,截留、挤占、挪用收益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融水苗族自治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国家、自治区、柳州市有关政策如有变化,本细则将进行相应修改。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与此相冲突的规定,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