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杆政发〔2020〕43号 关于印发《杆洞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融水县文档组

发布日期: 2020-10-28 07:05    |  作者: 杆洞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杆洞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民委、镇直各单位:

经乡党委、政府同意,现将《杆洞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杆洞乡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杆洞乡党政办公室               20201028日印发


杆洞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方案

为落实中央“利用生态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资金使当地有劳动能力的部分贫困人口转为护林员等生态保护人员”要求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山西主持召开的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座谈会精神, 实现 “生态补偿脱贫一批” 任务目标, 规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生态护林员选聘、续聘工作,依据《关于开展 <2019 年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的通知》(办规字〔2019〕114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林计发〔2019〕14号)、《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方案>的通知(融林字〔2019〕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杆洞乡辖12个行政村、76个自然屯,总人口2.65万人。聚居有苗、瑶、侗、壮、汉等少数民族,其中苗族占总人口的90%。全乡国土总面积240平方公里。县域内大部分国土面积为中低山地貌,交通基础设施薄弱,林业投入大,收益少,林业产业对农村贫困人口增收难度较大。

(一)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我乡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秉承“以资源换产业,以‘三化’促发展”的发展理念,围绕重点工作重点突破,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据统计,2015年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3亿元,比上年增长10.2%;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06亿元,增长20%;财政收入完成6.02亿元,同比增长10.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566元,增长10%;农民人均纯收入6742元 ,增长13%。

(二)贫困人口情况。2017年,经过新一轮精准识别和数据清洗,全乡共有8个贫困村,2450户贫困户、10064个贫困人口。

(三)森林资源及管护情况。全乡土地总面积为240平方公里,其中林地面积为23275.28公顷,活立木总蓄积量2550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为79%,全乡现有杉木面积274万亩、毛竹林面积33万亩。

森林资源开发管理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乡、村继续加大竹木加工企业清理整顿工作,实现森林资源动态管理和即时有效管理。

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文件关于“利用生态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资金使当地有劳动能力的部分贫困人口转为护林员等生态保护人员”的要求,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山西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座谈会上关于“对生态脆弱的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群众增加护林中等公益岗位”、“新增脱贫攻坚举措主要集中于深度贫困地区”重要指示精神,“生态补偿脱贫一批”要求指导全乡生态保护人员工作。

(二)、基本原则。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坚持“精准、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统一管理。

1、坚持精准落地原则。备选对象生活所在地属于我乡辖区内。

2、坚持精准到户的原则。生态护林员选聘对象为当地已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一户至多安排一人参与护林,以达到“聘用一人护林,带动一户脱贫”。

3、坚持自愿公正的原则。尊重贫困人口意愿,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选用。

4、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生态护林员由乡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乡林业工作站(或相关管理机构)配合。从就近方便、节约成本考虑,不得跨越乡镇聘用,原则上在本村内进行管护活动。

(三)实施目标。全乡贫困户2450户,贫困人口10064人。

(四)布局我乡以天然林和退耕还林的生态林面积大的区域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为重点相对集中安排,其次以林地面大小,贫困户分布比例多少为依据,按森林资源面积和贫困户分配。

2019年度生态护林员指标分配表

序号

行政村

林地面积

聘请人数

管护林地面积    (公顷)

备注

1

杆洞村

2633

12

877.67


2

百秀村

368.9

4

368.90


3

归江村

1632.1

7

816.05


4

锦洞村

1177.6

9

588.80


5

党鸠村

433.4

4

433.40


6

中讲村

1384.3

4

692.15


7

小河村

877.6

8

438.80


8

尧告村

3439.6

17

859.90


9

花孖村

3192.1

8

1064.03


10

高培村

3914.4

14

978.60


11

高强村

2850.1

13

950.03


12

达言村

1372.2

8

686.10


合计


23275.3

108



三、主要任务

(一)生态护林员安排。

1、生态护林员的选聘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告、申报、审核、考察、评定、公示、聘用程序。

2、生态护林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政治素质良好,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无不良违法犯罪记录;(2)、已列入当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或虽已认定脱贫但按规定仍继续享受相关扶贫政策的;(3)、年龄一般在18—60岁之间,身体健康,责任心强,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4)、常住当地,有相应的森林资源巡护时间保障。

3、2018年度已选聘的生态护林员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审核并公示通过后,应当续聘:(1)、经县级扶贫部门核实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包括2018年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政治素质良好,热爱祖国,遵纪守法;(3)、认真履行管护职责,年度考核合格,自愿续聘;(4)、年龄一般在18-60岁之间(包括2018年底前60岁的贫困人口),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责任心强。

4、对聘用后自愿退出,或出现不符合聘用要求的,以及不胜任不履行职责、严重违反劳务协议内容、考核不合格的2018年度生态护林员,乡人民政府应当解除劳务协议,并及时在原经审核符合聘用条件的申报人员中按打分排序依次递补聘用方式相应补进人员。

5、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生态护林员的遴选,与生态护林员签订护林劳务协议,负责生态护林员的人事及安全管理、年度考核等工作,划定生态护林员管护区域,管护面积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乡林业管理站(或相关管理机构)协助乡政府开展生态护林员选聘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业务培训安排。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护林员对林业政策法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等业务知识培训,每年组织业务培训不少于2次,以提高护林员的业务水平。

(三)生态护林员管理。

1、乡人民政府负总责,建立护林员管理台账,负责护林员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建立健全“县建、乡管、村用”的管理机制,实行一年一聘,聘任期为一年。以乡镇为单位,及时组织被录用的生态护林员进行业务培训,明确生态护林员需经岗前培训后方可正式上岗,按《融水苗族自治县生态护林员管理制度》进行管理,生态护林员聘任结果应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县扶贫办备案

2、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助生态护林员队伍的选聘,建立生态护林员管护考核机制,制定生态护林员管理制度,组织生态护林员对林业政策法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等业务知识培训。

3、生态护林员实行进退动态管理机制。乡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生态护林员考核办法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生态护林员年度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经上级验收认定脱贫且有其他持续稳定收入来源的,可不再续聘。对聘用后自愿退出,或出现不符合“生态护林员应具备的条件”要求的,以及不胜任不履行职责、严重违反劳务协议内容、考核不合格的生态护林员,乡人民政府应当解除劳务协议,并对空缺岗位及时按照要求进行补选。

4、经批准聘用的生态护林员,县级林业、财政、扶贫部门应为其配备必要的基本巡护装备,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每年提供不少于2次的上岗、业务、安全生产等培训,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四、资金来源、管护强度和劳务补助标准及发放方式

1、资金来源。2019年聘任的护林员劳务费用来源于“2019年第二批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中的生态扶贫资金”。

2、补助标准和管护劳务强度。原则上,选聘生态护林员的全年劳务补助标准最高为10000元/员,最低为自治区确定的2018年脱贫标准线。根据我县2018年度脱贫摘帽标准,生态护林员补助标准为:家庭人口为1人的生态护林员,其报酬标准为3600元/年,资源管护面积不低于400亩;家庭人口为2人的生态护林员,其报酬标准为5000元/年,资源管护面积不低于500亩;家庭人口为3人的生态护林员其报酬标准为7500元/年,资源管护面积不低于750亩;家庭人口为4人或超过4人的生态护林员,劳务补助标准为10000元/年,资源管护面积不低于1000亩。

3、发放方式。实行按月支付方式。对护林人员实行月考勤制度,考勤由乡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并制定补助发放表,乡林站复核后再由相关部门统一转账支付到护林员帐户。

五、效益评价

(一)生态效益。通过聘请护林员巡山护林,能有效地制止破坏林地及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能对森林病虫害及森林火灾的发生在第一时间汇报及第一时间处理,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保护好森林资源具有涵养水源、固土保肥、固碳制氧、 性、净 境、防 改善生态环境

(二)经济效益。按“利用生态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资金使用当地有劳动能力的部分贫困人口转为护林员等生态保护人员”,增加贫困户经济收入,达到脱贫的目的。

(三)社会效益一是项目实施后,水土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生产力得到提高,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条件得到显著改善,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快速、持续发展。二是提高农民生产技能和管理水平。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将有一大批农民接受各级各类专业技术培训,熟练掌握一、二门实用技术,显著提高生产技能和管理水平,通过他们的“传、帮、带”,在当地广泛应用林业和农业科学技术,提高广大农民的现代农业意识,并影响周围地区,起到典型引路和示范推广作用,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六、保障措施

     为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实施,自治县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其人员名单如下:

长:杨志新   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副组长:韦宝成   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贾文荣   乡党委委员、副乡长

员:肖怀贻   乡党政办副主任

        何茂军   乡财政所所长

      盘进锋   乡扶贫站站长

      梁海威   乡林业站站长

      罗玉祥   乡林业站技术员

        蒙光华   乡林业站技术员

吴志目   杆洞村主任

韦玉耀   百秀村主任

韦俊年   归江村主任

潘新华   锦洞村主任

梁庆华   党鸠村主任

贺明会   中讲村主任

梁忠接   小河村主任

梁忠福   尧告村支书

王金节   花孖村主任

韦光明   高培村主任

韦先锋   高强村主任

邓有良   达言村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生态护林员选聘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乡林业站,办公室主任由梁海威兼任,办公室电话:0772-5878043。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细则(2019)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利用生态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资金使当地有劳动能力的部分贫困人口转为护林员等生态保护人员”要求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山西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座谈会上关于“对生态脆弱的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群众增加护林员等公益岗位”“新增脱贫攻坚举措主要集中于深度贫困地区”重要指示精神,实现“生态补偿脱贫一批”任务目标,规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以下简称“生态护林员”)选聘、续聘工作,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9年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的通知》(办规字〔2019〕114号)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县(市、区)、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各相关县)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生态护林员包括2019年新增生态护林员和2018年度生态护林员。

2019年新增生态护林员是指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县(市、区)、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利用财政资金购买劳务,符合本实施细则之选聘条件、受聘参加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  生态护林员实行“县建、乡管、村用”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  各相关县根据自治区财政下达的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金额,结合当地森林草原资源情况、贫困人口数量、农民意愿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生态护林员的选聘名额及分布,并确保全部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尽量带动更多的贫困人口脱贫。

2018年已实施生态护林员选聘、续聘工作的64个县,2019年自治区财政下达的中央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中的新增部分不得安排用于上年度使用中央资金聘用的生态护林员。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下达的中央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只能用于生态护林员的劳务补助报酬发放和部分简易装备购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出,不能用于其他用途,确保专款专用。各县可结合实际,从自治区财政下达的中央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总量中安排不超过5%的资金或根据本县财力筹集资金,为生态护林员购置部分简易装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七条  对家庭户口中有生态护林员的贫困户,各相关县仍可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对该户安排其他扶贫产业和措施。

第二章  选聘、续聘原则与工作职责

第八条  生态护林员选聘、续聘工作坚持“精准自愿、公正公开、稳定持续、统一管理”的原则。

(一)坚持精准落地。备选对象户籍所在地属于第二条所指的各相关县。

生态护林员选聘对象为当地已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一户至多安排一人参与护林,以达到“聘用一人护林,带动一户脱贫”。

(二)坚持自愿公正。尊重贫困人口意愿,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选用。

(三)坚持稳定持续。保持生态护林员队伍的稳定性,对符合条件且年度考核合格的生态护林员原则上续聘。

(四)坚持统一管理。生态护林员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乡镇林业工作站(或相关管理机构)配合。从就近方便、节约成本考虑,不跨越乡镇聘用,原则上在本村内进行管护活动,如本村管护面积达不到要求,可就近跨村管护。

第九条  分级明确生态护林员选聘责任。

自治区林业局按照年度资金安排情况,根据补助县贫困人口数量、贫困程度、生态资源、工作绩效等因素,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提出补助县生态护林员年度资金分配计划,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生态护林员选聘与管理工作,做好数据汇总和信息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自治区扶贫办负责督促指导市县扶贫部门核实生态护林员身份。

设区市林业、财政、扶贫部门负责对各相关县选聘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审核和综合汇总工作,并根据自治区安排实施抽查复核,市级扶贫部门负责生态护林员身份核实。

各相关县人民政府对选聘工作的真实有效性负总责,统筹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成立由林业、财政、扶贫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协调小组,负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选聘工作,审定、汇总乡镇选聘结果并上报设区市林业、财政、扶贫部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拟订生态护林员选聘方案、管护标准、管理与考核相关办法,组织开展生态护林员业务培训。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生态护林员资金管理。县级扶贫部门负责生态护林员身份审定。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生态护林员的遴选,划定生态护林员管护区域,与生态护林员签订生态管护劳务协议,负责生态护林员的人事及安全管理、年度考核等工作。乡镇林业工作站(或相关管理机构)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生态护林员选聘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选聘生态护林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良好,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无不良违法犯罪记录。(二)已列入当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三)责任心强,身体条件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四)常住当地,有相应的森林草原等资源巡护时间保障。

认真履行护林职责且符合上述条件,年度考核合格的应当予以续聘,对续聘的生态护林员要对照本细则第十八条进行公示,并重新签订管护协议。对于续聘的生态护林员管护面积、管护强度和劳务补助标准,执行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对聘用后自愿退出、因故去世、精准识别为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或出现不符合聘用要求的,以及不胜任不履行职责、严重违反劳务协议内容、考核不合格的2018年度生态护林员,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解除劳务协议,并及时在原经审核符合聘用条件的申报人员中按打分排序依次递补聘用方式相应补进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对于补聘的生态护林员管护面积、管护强度和劳务补助标准,可继续按照原聘(已解聘)人员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选择生态护林员应优先考虑以下几种情况:(一)劳动力较少或虽有劳动力但就业途径较少的家庭。(二)贫困程度较深的家庭、少数民族家庭、退伍军人家庭。(三)已列入选聘当年或次年脱贫计划的贫困村、贫困户的贫困人口。(四)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应予优待的家庭。

第十二条  生态护林员的主要职责:(一)对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进行宣传。(二)对管护区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进行巡护,掌握辖区资源的情况,对重点地块、珍稀动物、珍稀树种和古树名木要重点管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三)对管护区内发生的乱征滥占林地(湿地)、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滥放牧、乱征滥占等破坏森林(湿地、沙化土地)资源行为,依法制止,及时报告。(四)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火情、火灾,及时报告,并对轻微火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扑救。(五)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情况要及时报告。(六)对管护区内发生的破坏林业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七)做好管护劳务协议规定的其他工作和临时交办任务。

第三章   选聘程序

第十三条  公告。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乡镇林业工作站(或相关管理机构)在符合条件村组、且村民活动较集中的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并对公告拍照存档,公告时间不少于5天,同时通过村内广播等形式进行宣传。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选聘资格条件、名额。(二)选聘范围、程序、方式以及选用后的劳务关系。(三)管护任务、管护报酬。(四)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五)具体受理部门、联系方式,报名截止日期。(六)监督机关和投诉电话。(七)其他相关事项。

对于居住位置较偏僻、交通不便、零星分布的贫困户,乡镇人民政府应安排相关人员向其进行宣传。

第十四条  申报。各相关县应当制定统一的申请审批表,免费发放。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经行政村两委初审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乡镇林业工作站(或相关管理机构)申报,提交相关材料。需提交的相关材料包括申请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建档立卡登记表复印件等。

第十五条  审核。根据申报材料和选聘条件,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所辖林业、财政、扶贫等有关部门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考察。重点考察政治素质、贫困状况、稳定性和岗位适应程度。考察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行政村两委、村民小组长、乡镇林业工作站(或相关管理机构)干部采取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评定。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审核、考察结果,组织所辖相关部门并吸收部分县级部门有关人员,成立评审组,结合当地森林草原等资源情况,制订评分标准,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打分排序。本着“脱贫、择优、公开”的原则,研究确定拟聘的生态护林员。

第十八条  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对评定结果和拟聘的生态护林员名单在行政村的醒目位置进行张榜公示,公布举报电话,征求村民意见,并对张榜公示拍照存档。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十九条  聘用。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将通过的名单提交县级扶贫部门审核身份,在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两委(村支部、村委会)与拟聘生态护林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等,并上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扶贫部门备案存档。生态护林员聘用名单报市级扶贫部门备案核实。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扶贫部门可对聘用生态护林员情况进行抽查复核。

对已报名但未获聘用的或已聘用但核实身份有误而解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认真做好解释答疑工作。

第四章  待遇与管理

第二十条  生态护林员的管护对象原则上为本村内的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区域为乡镇林业工作站(或相关管理机构)可以组织管护的范围。已安排其他类型护林员管护的森林草原等资源不再划入生态护林员的管护区域。

确属社区共建需要的,经县人民政府协调小组统筹安排可就近管护国家、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草原等资源。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生态护林员管护区森林草原等资源情况、管护难易程度、现有护林员工资水平以及贫困户户籍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生态护林员的管护面积、管护强度和劳务补助标准。

原则上,选聘生态护林员的全年劳务补助标准最高为10000/员,最低为3000元/员。选聘生态护林员,4人以上户(含4人)劳务补助标准为10000/员,资源管护面积相应不低于1000亩;3人户劳务补助标准为7500/员,资源管护面积相应不低于750亩;2人户劳务补助标准为5000/员,资源管护面积相应不低于500亩;但1人户劳务补助标准不得低于3000元/员,资源管护面积相应不低于400亩;签订管护协议后如家庭人口发生变化,继续执行原签订协议时的补助标准;森林草原等资源管护面积、每月巡护次数、每次巡护工时随劳务补助标准下调而相应调减,具体面积、次数、工时由各县根据管护难度等现实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各县人(员)均管护面积不能低于500亩。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聘用的生态护林员,县级林业部门会同扶贫部门每年应为其提供不少于2次的上岗、业务、安全生产、林业技术等培训。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县生态护林员与原有乡村护林员之间待遇标准、工作职责、管理办法不同的,由各相关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做好统筹安排和平衡引导工作。

第二十四条  生态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机制。生态护林员的管护工作周期为当年12月至次年11月。

第二十五条  生态护林员实行进退动态管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生态护林员考核办法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生态护林员年度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经上级验收认定脱贫且有其他持续稳定收入来源的,可不再续聘。对聘用后自愿退出,或出现不符合第十条要求的,以及不胜任不履行职责、严重违反劳务协议内容、考核不合格的生态护林员,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解除劳务协议,并对空缺岗位及时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进行补选。

第二十六条各相关县应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于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跨年度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并将生态护林员聘用情况、上年度生态护林员考核结果、报酬发放、人员变化等情况逐级上报自治区林业局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设区市林业、财政、扶贫部门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对反映生态护林员选聘有关的问题,县级人民政府应及时核实、查处。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拟聘用人员,取消聘用资格。对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办事的相关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林业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扶贫办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林计发〔2018〕83号)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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