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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7年第四批次乡镇建设项目)

来源:国家统计局

发布日期: 2020-07-20 11:11    |  作者: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融水苗族自治县2017年第批次乡镇建设项目所涉及的集体所有土地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文号和时间:桂政土批函〔2018145号,2018410日。

二、建设项目名称和土地用途:融水苗族自治县2017年第批次乡镇建设项目商服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融水苗族自治县大浪镇河口村民委员会洞头镇洞头村民委员会相关集体土地(详见勘测定界图)

四、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9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柳政规〔20197号)规定执行。

被征地

单位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征地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融水苗族自治县大浪镇河口村民委员会

农用地

耕地

水田


41.448

水浇地


旱地

0.0193

园地

0.0638

林地

有林地

0.0002

灌木林地

1.0903

其他林地

2.5738

交通运输

农村道路

0.1268

其他土地

田坎

0.0073

建设用地

住宅用地

农村宅基地



合计

3.8815


(一)被征地单位、地类名称、面积和征地补偿标准:

被征地

单位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征地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融水苗族自治县洞头镇洞头村民委员会

农用地

耕地

水田

3.8051

37.872

水浇地


旱地


园地

果园


交通运输

农村道路

0.0381

沟渠


其他土地

田坎


建设用地

住宅用地

农村宅基地

0.3856

15.1488

合计

4.2288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融政规〔20181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以货币安置方式一次性支付安置补助费。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人在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融水苗族自治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七、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室外装潢和抢种的地上农作物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725129499 监督电话:07725122442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720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主办 地址:融水镇拱城街17号
联系方式:rswg@163.com 联系电话:0772-5122412
网站标识码:45022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