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国有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国有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已作出《融水苗族自治县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融政决〔2019〕24号)。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三条规定,现将房屋征收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扩大县城规模,实施旧城改造,满足我县城镇化建设用地需要。
二、征收范围:国营贝江河林场办公区及职工住宿区大院国有土地红线范围内房屋及其它建筑物(东至贝江河岸、南接铁坑屯、北与贝江河林场安置小区连接、西邻S204省道)。
三、征收实施单位: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
四、征收与补偿依据
1.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桂政电〔2011〕36号);
3.《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柳政办〔2012〕148号);
4.《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产权调换暂行办法》(柳建办字〔2012〕24号);
5.《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柳政
办〔2012〕255号)。
五、征收实施期限
1.签约期限:2019年11月1日至15日
2.搬迁期限:2019年11月16日至12月15日
六、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融水苗族自治县国营贝江河林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实施房屋征收。
七、被征收人可以按照补偿安置方案选择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按照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九、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十、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融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