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融水苗族自治县河村水电站项目(淹没区)预征地公告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融水苗族自治县河村水电站项目(淹没区)预征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我县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将对位于滚贝侗族乡烈洞村(烈洞屯、甲孟屯、必汪屯),尧左村(刘家屯、六茂屯、河边屯、甲台屯、九美屯)和尧贝村(尧贝屯)建设用地规划红线范围内的31.3866公顷集体土地实施征收工作(具体范围详见附件),征收后的土地主要用于融水苗族自治县河村水电站项目建设。现将征地拆迁的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位于上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及他项权利人,须停止永久性建筑物的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地类、地貌。如违反上述规定,将不给予补偿。
二、本公告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补偿标准按照《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融政规
〔2020〕6号)、《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融政规〔2020〕7号)、《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被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奖励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融政规〔2021〕1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告发布之后,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应配合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青苗、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的清点工作,协商拟定征收土地拆迁安置方案,签订土地拆迁补偿协议书,并依法履行拆迁义务。
四、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有异议,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将视为无异议。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融水苗族自治县河村水电站项目建设用地规划平面示意图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