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融水杆洞风电场工程项目)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融水杆洞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拟征收杆洞乡花孖村、高培村、达言村和同练瑶族乡大坪村的部分集体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融水杆洞风电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桂发改新能〔2020〕53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规划用途、拟征收土地位置
(一)建设项目名称
融水杆洞风电场工程项目。
(二)规划用途
拟规划为供电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位置
融水苗族自治县杆洞乡花孖村、高培村、达言村和同练瑶族乡大坪村的部分集体土地(具体土地位置、四至范围详见项目拟征地红线示意图)。
二、拟征收土地的所属村屯、地类、面积
融水杆洞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集体土地权属面积分类情况:
单位:公顷 | |||||
乡镇 | 村(居)委会 | 总计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总计 | 1.3785 | 1.3785 | 0 | 0 | |
杆洞乡 | 花孖村 | 0.1720 | 0.1720 | 0 | 0 |
高培村 | 1.0578 | 1.0578 | 0 | 0 | |
达言村 | 0.1086 | 0.1086 | 0 | 0 | |
合计 | 1.3384 | 1.3384 | 0 | 0 | |
同练瑶族乡 | 大坪村 | 0.0401 | 0.0401 | 0 | 0 |
合计 | 0.0401 | 0.0401 | 0 | 0 |
三、土地、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融政规〔2020〕6号)、《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融政规〔2020〕7号)、《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奖励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融政规〔202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以货币安置方式补助费及返还地安置方式。
五、补偿资金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分配方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二)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该补偿费用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六、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
本政府授权融水苗族自治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开展征地法规政策宣传、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开展征地拆迁等工作。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青苗、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的清点工作,配合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城区征地机构认定的最终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七、申请听证的时间、地点
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内容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融水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由其负责接收。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八、其他事项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和补偿。
九、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