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宝镇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来源:
融水县文档组  |
发布日期:
2020-07-30 15:00  
1、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如有遗失,应当声明作废,并向发证机关报告。
3、调离单位或不再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时,城管执法局有权收回其执法证件,并交还发证单位。
4、证件期限届满时,应当收回证件,交发证机关销毁,并重新换领新证。
5、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并给予行政处分。
①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③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④违反法定程序,给被管理人造成损失的;
⑤将执法证件交给其他人使用的;
⑥仪容不整、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⑦持未经注册或未能通过注册的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