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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权责清单

怀宝镇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来源:融水县文档组

发布日期: 2020-07-30 15:00    |  作者:

1、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如有遗失,应当声明作废,并向发证机关报告。

3、调离单位或不再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时,城管执法局有权收回其执法证件,并交还发证单位。

4、证件期限届满时,应当收回证件,交发证机关销毁,并重新换领新证。

5、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并给予行政处分。

①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③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④违反法定程序,给被管理人造成损失的;

⑤将执法证件交给其他人使用的;

⑥仪容不整、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⑦持未经注册或未能通过注册的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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