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政府办公室权责清单
来源:
中共融水苗族自治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3-04-26 11:16  
融水苗族自治县政府办公室权责清单 | ||||||||||||
序号 | 权力分类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的内设机构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免责事项 | |||
1 | 行政检查 | 地方志工作督促检查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股、县委史志办 | 1.【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7号公布)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办法》(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方志工作督查通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进行督查,并通报督查情况。。 | 1.告知责任。 2.检查责任。 3.处理责任。 4.监督责任。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7号公布)第五条:(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办法》(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方志工作督查通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进行督查,并通报督查情况。 3—1.【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7号公布)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办法》(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第二十五条: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同3—1、3—2。 |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6.在检查和决定环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修正)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同1. 3.同2. 4.《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5.同4. 6.《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八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
2 | 行政奖励 | 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贡献的单位、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7号公布)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办法》(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志工作成果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国家和自治区地方志优秀社会科学成果评奖。 | 1.制定方案责任。 2.组织推荐责任。 3.审核公示责任。 4.表彰责任。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7号公布)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办法》(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志工作成果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国家和自治区地方志优秀社会科学成果评奖。 3.同2。 4.同2。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奖励条件而审核不通过或不符合奖励条件而违规予以审查通过的; 2.不按程序研究决定或决定错误或显失公平的; 3.不及时兑现奖励或收取回扣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修正)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