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融水苗族自治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权责清单
中共融水苗族自治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权责清单
序号 | 责任清单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的内设机构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免责事项 | |||
1 | 行政许可 | 事业单位登记 |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审批局、县委编办 | 社会事务股、事业登记中心 | 【行政法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2004年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做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情况。 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核准责任: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发(缴)证章,并对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1.【规范性文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登记申请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第三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登记管理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规范性文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发现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规范性文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规范性文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第三十四条第(五)款:发(缴)证章。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发(缴)证章。第(六)款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向申请人提出不正当要求的; 7.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版)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同1.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