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

关于对自治县县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6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融水县政协

发布日期: 2023-08-24 14:45    |  作者:


关于对县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6号提案的

路小青委员:

您在县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上提出《关于解决清理输配电线路廊道树障矛盾问题的提案》(第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对已建成运行的线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在线路维护过程中如存在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树障隐患,避免引起火灾事故及人身触电事故,故依法依规进行砍伐。

二、对新建公共线路。

架设过程中需要砍伐树木的及杆塔、拉线需占地的按县人民政府出台的补偿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偿。

涉及新建电力线路建设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订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不进行重复补偿;原已建设线路由于历史遗留原因(政府分林到户,原树主同意新建线路架设并提供线路通道)不再进行补偿。

以上答复,敬请反馈

单位领导签名:              单位领导签名:            

融水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        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融水供电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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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提案人:路小青

抄 送:自治县政协提案法制委员会,县委县政府督查和绩效考评办公室。(承办人:周仕源,   联系电话:18276786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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