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违规饲养犬类的排查、整治和查处力度的提案的答复
融公复〔2022〕3 号
关于对县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3号提案(委员来信)的答复
石奎 等 3 名委员:
你们在县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加强对违规饲养犬类的排查、整治和查处力度的提案(委员来信)》(第 3 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依据《2021年广西养犬管理规定》的精神,全县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一、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登记,捕杀狂犬,收容被遗弃的犬只,查处违法养犬等行为;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占道售犬、责令清除未及时清理宠物产生的排泄物,并处以五十元罚款;
三、农业农村局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等防疫工作,对犬只诊疗等活动进行许可和监管;
四、市场监管局负责与犬只经营的监管;
五、卫健局负责预防狂犬病的健康教育,以及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使用和狂犬病患者诊治以及人患狂犬病疫情预防监控的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在养犬管理工作起到牵头作用,2020年7月我局在网络散发了《致养犬市民的一封信》。针对居民不规范、不文明的养犬行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有具体处罚规定的,则依此条例规定处罚。没有具体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和43条的规定对应处以警告、罚款或拘留处罚。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至今,共对59起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城管执法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
2022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