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文件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县级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县级各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规划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九)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址:融水镇拱城街17号 联系电话:5122412 电子邮件:rsxzfb@163.com
上班时间: 周一至周五 早上 8:00 —— 12:00 下午 15:00 ——18: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