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老年人优待证核发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老年人优待证核发
(二)性质:其他服务项目
二、设定依据
2009年12月12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9〕76号)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的老年人可申请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老年人优待证),在全区范围内享受相应的优待服务: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户籍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但长期跟随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配偶或子女生活的外地老年人。军队离退休人员凭军队颁发的离休证、退休证享受地方同等待遇。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9〕76号)第四条第二款,老年人优待证核发由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四、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9〕76号)第三条第一款,审批条件为:
(一)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户籍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但长期跟随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配偶或子女生活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9〕76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老年人优待证核发的实施对象为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和户籍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但长期跟随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配偶或子女生活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六、申请材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9〕76号),
(一)广西户籍申办人的申请材料为:
申办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二)非广西户籍申办人的申请材料为:
1. 申办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2. 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
3. 申办人配偶或子女户籍证明。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由各市、县(市、区)确定。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量
九、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6473669,投诉电,0772-8135300。
附件:23-1.老年人优待证核发流程图
23-2.广西老年人优待证申请表
附件23-1
老年人优待证核发流程图
(法定期限20工作日,承诺期限由各县(区)制定)
提出申请 |
广西户籍申办人提供: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
非广西户籍申办人提供: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居住证、配偶或子女户籍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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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登记 |
承办人根据申办人提供材料审核,合格者给予办理登记,不合格者要告知申办人补充材料,补充合格者给予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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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汇总 |
根据申请表记载信息数据逐一核对准确无误并汇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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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传送 |
每月15日和30日将申办人数据传送自治区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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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制作 |
自治区公安厅居民身份制作中心接收数据、审核、确认并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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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邮寄 |
每月30日自治区公安厅居民身份制作中心将制好的优待证,与南宁邮政快递公司(EMS)对接,核对邮寄数量并交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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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核发 |
县(市、区)老龄办收到证件后,负责向申办人免费发放,申办人凭申请表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