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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

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2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场监管领域联合执法专项行动通知

来源:融水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 2022-01-06 16:25    |  作者: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大队,局机关各股室:

根据自治区、柳州市市场监管局文件和《自治县党委办公室、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工作,我局决定于2022年元月17日至2月18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元旦春节期间市场监管领域联合执法检查专项行动。为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严厉打击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联合执法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韦  岳  县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杨飞坚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韦天照  县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韦春香  县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梁太航  县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大队大队长

成  员:潘显明  局党办主任、人事教育股股长

廖克典  局办公室主任

戴秀珍  局财务股股长

            陈兆军  局食品经营安全、协调和应急管理股股长

            陆  莉  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股股长

            潘雪芳  局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股长

何成昌  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股长

潘华思  局市场信用监督管理股股长

杨  华  局商标和广告及知识产权保护股股长

张卫明  局网络交易消费环境股股长

            吴燕花  局价格监检和反不正当竞争股股长

高陆兵  局标准化与计量股股长

何  平  局政策法规股股长

梁学富  局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大队副大队长潘文有  公共检验检测中心主任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人

领导小组负责联合执法行动的各项协调工作,负责各类材料的收集、统计、上报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局办公室,办公室成员:廖克典、韦文平、潘玉盆。

二、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人员分组

(一)第一组

带队局领导:杨飞坚

组  长:杨  华

副组长:王广湘

贾斌斌(兼资料收集统计)

成  员:林定松(兼司机)、高陆兵、欧柳苗、贾雪英、廖依纯(兼司机)

负责辖区:融江片的大浪、白云、红水、拱洞、大年、良寨及融水城中片区,融江片其余执法人员参加本辖区的专项整治工作。

(二)第二组

带队局领导:韦天照

组  长:陈兆军

副组长:王运龙

蒙耀德(兼资料收集统计)

成  员:何  易、张卫明(兼司机)、赖宗伟、杨燕冰、何映超(兼司机)

负责辖区:元宝片的四荣、香粉、安陲、安太、洞头及融水城东片区,元宝片其余执法人员参加本辖区的专项整治工作。

  1. 第三组

带队局领导:韦春香

组  长:潘华思

副组长:梁树生

杨坚献(兼资料收集统计)

成  员:路鹏飞(兼司机)、陆通灵、莫熊壮、韦玉婵、贾邱身、贾洪亮(兼司机)

负责辖区:贝江片的怀宝、三防、汪洞、同练、滚贝、杆洞及融水城南片区,贝江片其余执法人员参加本辖区的专项整治工作。

(四)第四组

带队局领导:梁太航

组  长:梁学富

副组长:罗再荣

陈  陈(兼资料收集统计)

成  员:何成昌、秦昭美(兼司机)、王达肖、梁红艳、周 泉(兼司机)、陈新平

负责辖区:平原片的永乐、和睦、融水镇及融水城北片区,平原片其余执法人员参加本辖区的专项整治工作。

(五)第五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专项组)

带队局领导:韦天照

组  长:潘雪芳

副组长:吴燕花

成   员:蒙承辉、曹龙飞、王 宏(兼司机)、朱蓁蓁

负责辖区:融水镇及疫情防控重点乡镇

(六)督导组

组 长:韦 岳

成 员:潘显明、廖克典、肖佳前

各组检查文书、平板电脑、便携打印机等由各组长安排落实,原则上由辖区所负责准备,检查形成的文书材料事后由辖区所收集整理归档。各组人员开展执法时要听从组长和副组长的工作安排,未抽调的辖区所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本辖区的执法检查工作。

三、联合执法行动工作重点

(一)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食品生产环节。重点对白酒小作坊、小油坊进行全覆盖检查,督促引导业主对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进行升级改造,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重点加强对塑化剂、甜味剂等风险的防控,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甜蜜素、安赛蜜、糖精钠等食品添加剂勾兑生产白酒。根据食品小作坊禁止性生产目录,监督白酒小作坊只能生产固态法白酒,严禁外购原酒或食用酒精生产白酒。严厉打击使用甲醇、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白酒的行为,依法查处无证和采购使用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制售假冒伪劣白酒的黑窝点、黑作坊。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销售环节。针对当前疫情防控需要,重点加强进口冷链食品安全监管,督促指导各冷链食品经营单位做好从业人员防护和严格落实“四个不得”管理要求。进口冷链食品不具备进口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合法追溯信息证明、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等“三证明一报告”的,不得上市销售。指导业主使用广西冷链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八桂冷链通”),及时准确录入每批次进口冷链食品的检验检疫信息、核酸检测结果、业经消毒证明、货物来源去向和货物数量、位置等关键数据,建立健全进口冷链食品全链条追溯体系,确保全程可追溯。

针对春节期间食品消费和风险特点,紧盯节日市场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及群众日常生活必需的粮食制品、肉制品、食用油、乳制品、酒类、饮料、调味品等重点食品,加大对食品批发部、大型商超、农贸市场、网络食品经营单位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销售过期、假冒伪劣等问题食品、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肉类及肉类冻品、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等违法行为。

针对节日期间保健食品市场需求增大,商家为扩大销量,可能存在违法宣传营销、欺诈误导消费等问题,要加大对保健食品的包装材料、标识、广告等的集中检查,严查春节期间保健食品虚假夸大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

结合当前疫情防控需要,要督促大型商超、农贸市场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新“十严格”要求,落实落细各项防控措施。

餐饮服务环节。结合春节期间群众聚餐需要和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对餐饮经营者特别是承办年夜饭的相关餐饮单位,要以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以及凉菜、冷冻海鲜、生食海产品等高风险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为重点,督促餐饮服务单位把好进口关,强化过程控制,严防发生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要根据地方疫情防控要求,强化防控措施,做好餐饮服务场所规范消杀,强化饮水、食品安全和环境卫生,严格餐饮服务人员健康管理,坚持佩戴使用防护用品,加强就餐人员扫码登记进店管理,严格控制聚餐规模,严禁承接大操大办的集体性宴席,避免因聚餐引发疫情传播。对于有自建冷库并采购进口冷链食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要督促其严格查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消毒证明、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同时将进口冷链食品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广西冷链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八桂冷链通”)。加强对熟食摊贩的检查力度,督促业主做好“三防”措施、人员健康管理、清洁消毒、亮证经营等工作。

(二)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管。针对当前疫情防控需要,加大疫情防控物资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一是各药品零售企业是否严格按要求执行和配合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督促各企业落实登录“八桂药店智慧监管系统”并上报销售“四类”药品情况。二是各药品零售企业是否严格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经营药品。三是各经营医用口罩及红外线测温仪等测温仪器类医疗器械的企业,是否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合法经营,经营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是否在采购前审核供货者的合法资格、所购入医疗器械的合法性并获取加盖供货者公章的相关证明文件或复印件。

根据节日特点,对“两品一械”安全事件易发地区、重点环节、重点品种和重点对象,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有针对性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高风险、关注度高、量大面广的“两品一械”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的监测,坚持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切实把安全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坚决防范和有效杜绝群体性危害事件的发生。对化妆品经营企业重点检查婴幼儿化妆品,加大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假冒伪劣,及时曝光违法行为。

(三)加强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重点对景区、游乐场所、大型商场及餐饮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实施监督检查,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等承压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法定检验情况、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检查。督促人员密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气瓶充装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对设备进行全面维护、完善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必要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气瓶充装站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充装站资质证书、人员持证上岗、工作记录等,严厉打击充装过期瓶、报废瓶的违法行为。

(四)加强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工作。加强对假冒伪劣燃气器具商品的执法检查,开展燃具、灶具、热水器等燃气器具的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假冒伪劣产品,消除安全隐患,规范燃气器具行业流通市场秩序。加强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宣传教育工作。

(五)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食品相关产品等重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开展隐患排查整治,督促企业持续保持生产许可获证条件,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烟花爆竹、燃气热水器等重点消费品质量监督,强化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后处理。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突出重点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及时开展风险预警和处置,避免出现区域性、行业性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六)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消费维权。围绕节日消费集中的民生领域,强化市场价格监管,切实维护好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秩序。加强节日消费品、生活必需品特别是猪肉价格监管,切实保障城乡居民“菜篮子”产品需求,严厉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着力规范景区门票、餐饮住宿等环节的价格秩序,依法查处不明码标价、价外收费、强制服务、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违法行为。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自觉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价外加价、捆绑销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七)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规范线上线下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加强对节日高发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虚假宣传、市场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广告监管执法,围绕互联网金融、食品、保健品、旅游、美容服务、年货市场等重点领域,严厉查处含有“特供”“专供”“国家机关”等内容的酒类、食用油、乳制品、饮料、茶等日用消费品广告,虚假违法广告。查处无照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清理整顿烟草市场。加强在民用三表(电能表、水表、燃气表)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计量违法作弊行为。强化对集贸市场、年货市场、大型超市等定量包装商品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弄虚作假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加大辖区内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各类擅自使用、假冒、伪造专用标志等违法行为。加大认证检测市场专项整治力度,强化对电动自行车等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专项整治力度,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家用电器、儿童玩具、灯具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强制性认证产品,伪造、冒用、买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行为。加大对传销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群众防范传销的意识和能力。认真开展执法稽查,做好相关消费品的质量、计量、标准化、认证检测等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四、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

(一)抓好前期整改的后续核查。各所、各联合执法组在开展联合执法中,要对上一阶段的联合执法中下发的整改通知进行核查,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查处。

(二)认真落实抄告和移送制度。各所、各联合执法组在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及时将相关线索或信息抄告相关部门。凡涉嫌犯罪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要按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做好检查台账和汇报工作。各所、各联合执法组要明确人员分工,做好执法检查记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各所、各联合执法组要落实汇报制度,各组于2月22日将联合执法情况小结及附件1、附件2上报至局办。

各乡镇和各组务必要站在政治的高度重视此项联合执法工作,各业务股室按职能做好案件查办的指导,法规股负责案件审核及大案要案的督查指导。办案人员要严格按行政执法相关规定,在执法办案中要着制式服装、携带执法证和执法文书、分工明确,做到依法办案,确保联合执法行动取得实效,为全县各乡镇群众过上祥和平安的节日保驾护航。

附件:1.2022年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情况统计表

     2.2022年元旦春节期间联合执法行动情况统计表(综合)

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5日

附件1

2022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日期:        

   别

 量

处置进口冷链环节核酸检测阳性事件(件)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户次)


     其中:生产单位(户次)


           销售单位(户次)


           餐饮服务单位(户次)


监督抽检食品(批次)


下达责令整改正通知书(份)


监督抽检不合格(批次)


快检食品(项次)


快检结果为阳性的食品(项次)


查处食品违法案件数量(件)


查处食品违法案件货值金额(万元)


查处食品违法案件罚没款金额(万元)


受理和处理食品投诉举报(件)


附件2

2022元旦春节期间联合执法行动情况统计表(综合)

填报单位:                    日期:        

   别

 量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检查药械、化妆品经营单位(户次)


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份)


  查处违法案件数量(件)


  罚没金额(万元)


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户次)


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份)


查处违法案件数量(件)


罚没金额(万元)


其他:


查处价格违法案件数量(件)


查处价格违法案罚没金额(万元)


查处商标广告违法案件数量(件)


查处商标广告违法案罚没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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