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全县广大人民群众:
为有效预防、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资源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和广西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红色森林火险等级预报》(第2019014期)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县一律禁止野外用火作业,林业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停止一切野外生产用火审批。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严格防止被监护人进入禁火区用火、玩火。
二、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炼山造林、烧防火线等生产性用火;严禁烧香、烧纸、点蜡烛、燃放烟花爆竹、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山狩猎、驱虫驱兽、焚烧垃圾等非生产性用火,禁爆破、勘察等工程用火;严禁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一切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要及时加以制止并举报,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报告,森林火警电话:5122250、12119。
三、解除禁火指令,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下发通知为准。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和《广西区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