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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发〔2024〕1号关于森林防火期内林内野外用火审批制度的通知

来源:融水县永乐镇

发布日期: 2024-01-02 08:00    |  作者:

永政发〔2024〕1号

永乐镇人民政府

关于森林防火期内林内野外用火审批制度

的通知

各村民委,镇直各单位:

根据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县行政审批局报来林木采伐证等行政许可事项的批复》(融政函﹝2020﹞52 )、《融水苗族自治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关于野外用火审批事项的通知》(融森防指﹝2021﹞1号)文件精神,现将野外用火审批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10 (10 ) 以下由所在村委负责组织验收防火线合格后进行审批,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二、10 亩以上 200 (200) 以下的县人民政府授权辖区镇人民政府审批,由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防火线合格后,报县森林防灭火办备案。

三、200 亩以上的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行政审批局审批,由县行政审批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派出观察员参加现场勘验验收合格后,报县森林防灭火办备案。

四、群众申请野外用火,受理部门应事先征求县森林防灭火办意见,经批准后方可审批。

附件:1、融水苗族自治县森林野外用火申请表(村镇使用)

2融水苗族自治县森林野外用火申请表(县级使用)

3建立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办法

              永乐镇人民政府    

                                           20241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永乐镇党政办公室                                    2024年1月2日印发


附件1

融水苗族自治县森林野外用火申请表

用火单位或者个人

(盖章)

联系电话

用火地点

火烧区植被

计划火烧面积

(公顷/亩)

中心经纬度

用火目的

已铲修防火线

    

    

计划用火时间

   日至

  

已落实看守

人数(人)

现场指挥员

用火范围

(另附件)

村民委员会(社区)意见

单位(章)          负责人签字                

林业站意见

单位(章)           负责人签字               

乡镇人民政府

审批意见

批准单位(章)    批准人签名               

乡镇和村屯审批表

附件2

融水苗族自治县森林野外用火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公章)

地址

联 系

电 话

用火

目的

计划用火

面积(公顷/亩)

用火

地点

火烧区植被

中心经纬度

已落实看守

人数

用火范围

现场指挥人

联系电话

毗邻单位

乡(镇)      

已修防火线

情况

长:                     宽:              

计划用火时间:从              时至        时止

承诺:生产用火、计划火烧面积在 0.1 公顷以上的 ,本人(本单位)按照规定做好 防火隔离带,遵守野外用火规定,将把经主管单位机关批准的用火时间、地点、目 的和规模,至迟在用火前三天通报毗邻地区乡(镇)、村。

承诺人(签字):                  申请日期:                

现场审核人意见

现场核查人签字:                                        

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签字:                             

县灭火指挥办公室意见

单位(盖章)           签字:                             

审批部门审批意见

单位(盖章)       签字:                           











附件3

建立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

机制办法

为加强森林防火社会监督,鼓励举报森林火灾和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线索,有效防范森林火灾发生经镇党委、政府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对有效举报的森林火灾和违规野外用火等行为实行举报奖励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公众举报全镇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期内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给予现金奖励的行为。

第二条:森林防火期为每年3月、4月、5月、10月。森林防火区为全镇行政区域内,森林、自然保护区、草甸、天然林地、商品林地,荒山荒坡、退耕还林地、有林地及其边缘直线1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

第三条:举报事项为举报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存在下列行为的,经查实,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烤火取暖、生火野炊、吸烟、玩火、烧蜂驱兽、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等非生产性用火;

()炼山造林、烧木炭、烧荒烧垦、烧荒积肥、烧田埋草、烧果枝(果袋) 、燃放孔明灯、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

()携带、使用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开山爆破等工程性用火;

() 故意纵火人员;

() 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第四条:举报群众采取拍照方式留存现场证据,通过拨打电话举报 (电话: 0772-5808523)

第五条:举报提供野外违法违规用火线索,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举报提供野外违规用火线索,经村两委、镇林业站、派出所和县林业部门成功查处违规野外用火的,每举报一起,奖励人民币500元。

()举报提供破案线索,经镇林业站、派出所、县林业部门成功查破森林火灾案件,并依法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每举报一起,奖励人民币1000元。

()举报提供破案线索,经镇林业站、派出所、县林业部门成功查破森林火灾案件,并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森林火灾案件,每举报一起,奖励人民币1500元。

()举报提供破案线索,经镇林业站、派出所、县林业部门成功查破森林火灾案件,并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重大森林火灾案件,每举报一起,奖励人民币2500元。

()举报提供破案线索,县林业部门成功查破影响特别重大的森林火灾刑事案件,该案件经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已进行案件线索举报奖励悬赏通告的,按悬赏通告兑现奖励,没有进行案件线索奖励举报悬赏通告的,每举报一起,奖励人民币4000元。

()镇派出所自行侦破野外用火案件的,奖励2000元。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具有森林防灭火安全监管职能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本辖区违法违规用火行为举报的

()举报的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已经被县级相关部门或镇政府正在处理的,被举报的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在其举报之前已经有人举报的,被举报的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在举报前已经进行整改或者已经消除安全隐患的;

() 举报的线索无法核查的

()举报的违法违规用火行为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

()举报人不提供真实身份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 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举报受理机关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按以下时限形成核查报告:

()举报提供野外违规用火线索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形成举报事项核查报告。

()举报提供森林火灾破案线索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形成举报事项核查报告,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0 个工作日。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同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在核查报告形成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核查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予以奖励,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通知后6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指定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视为自动放弃领奖权利;提出正当延期理由的可延长30日领取。

第八条:镇林业站、派出所、县公安局、县林业局负责举报受理、核查等事项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

第九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个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奖金由实名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证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镇人民政府将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监督,踊跃举报。

第十条:奖励资金由野外用火被处罚人自行缴纳。

第十一条:对举报奖励工作成效显著的村“两委”予以表扬,并将举报奖励工作开展情况列入林长制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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