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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政发〔2023〕3号关于印发《同练瑶族乡2023年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融水县同练瑶族乡

发布日期: 2023-03-24 16:25    |  作者:

各村民委员会,乡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同练瑶族乡2023年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行。

                    同练瑶族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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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练瑶族乡2023年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乡2023年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3年柳州市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农通字202311号)以及《融水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县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融农业通202312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了《同练瑶族2023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立足维护养殖业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坚持防疫优先,扎实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切实筑牢动物防疫屏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

二、免疫病种和目标要求

(一)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实行强制免疫,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总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二)对犬只狂犬病。实行全面免疫,常年免疫密度达到90%以上,免疫抗体总体阳转率在70%以上。

(三)对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按照原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办公室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猪瘟防治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城疫防治实施方案》(桂渔牧办发〔2017109 号)要求开展,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 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 100%,猪瘟、新城疫免疫抗体总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 70%以上。

(四)对牛结节性皮肤病的免疫。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关于加强牛结节性皮肤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桂重防指发〔20202号)的要求开展,实行全面免疫。

(五)对布鲁氏菌病。禁止对种畜和奶畜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其他家畜原则上不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确实需要免疫的养殖场(户),由级农业农村部门逐级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实施。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批准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养殖场(户),应制定布鲁氏菌病免疫和生物安全管理方案,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做好免疫工作,动物免疫后6个月内不得出售、移动、屠宰。非经批准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按阳性动物处理。

(六)对猪链球菌病、炭疽、山羊痘、牛出败等其他动物疫病。根据实际情况评估决定是否免疫,免疫程序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常见动物疫病免疫推荐计划(试行)》(原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2014 414日印发)执行。

三、疫苗种类

使用经国家批准的 H5+H7 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布鲁氏菌病、新城疫、兽用狂犬病、山羊痘疫苗,疫苗产品具体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的“兽医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四、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养殖场户)是实施畜禽免疫的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实施强制免疫接种的动物未达到免疫质量要求,实施补充免疫接种后仍不符合免疫质量要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主要任务

(一)制定实施措施。乡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和各村要紧紧围绕防控目标任务,高度重视,周密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负责强制免疫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和组织动物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负责组织养殖场户自购强制免疫疫苗备案和使用检查,协调财政部门落实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发放,并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负责动物疫苗发放管理,有序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重点做好散养畜禽的免疫注射、免疫档案建立、标识佩戴等工作;负责召开2023年全乡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实施布置会。各村动物防疫员负责本区域的免疫工作,对散养畜禽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和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春季集中免疫时间为3月上旬至5月上旬,秋季集中免疫时间为9月上旬至10月底。

(二)规范动物疫苗管理。乡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苗管理办法(修订版)》(桂渔牧办发201684号)规定,严格动物疫苗运输、入库、储存、调拨、发放、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及时在广西动物防疫物资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动物疫苗出入库情况,建立完整、准确的动物疫苗实物台账和会计台账。

(三)全面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全面实行先打后补;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可按规定申领政府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申领疫苗未满足其实际需要的,由养殖场户自行采购。

(四)加强技术培训。乡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要切实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养殖场户等的免疫技术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疫苗储存、使用基本常识以及免疫程序、免疫操作规范。

(五)规范免疫操作。实施动物免疫时,乡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要督促指导相关人员严格按免疫程序和操作规范实施免疫注射,及时更换针头,做好消毒和个人防护,严格免疫注射过程中人为传播动物疫病。

(六)做好免疫记录、健全免疫档案。乡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村级防疫员要做好免疫记录、按时报告,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七)评估免疫效果。加强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坚持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市、县农业农村局每年都组织开展春、秋季动物疫病免疫效果评估,视情况随机抽检,并通报评估结果。

(八)严格规范实施动物检疫。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乡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要认真开展动物检疫工作,官方兽医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出具检疫证明时,要严格按规定查验畜禽的免疫等相关情况;应进行实验室检测的,要凭检测结果符合规定的检测报告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九)进一步提高犬只狂犬病免疫率。乡农业农村服务中心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进村入户,提供犬只狂犬病免疫服务,免疫服务范围实行全覆盖。

(十)加强免疫等信息报告。由乡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负责畜牧兽医业务工作人员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制度。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制度。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

月报有关情况,乡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应在每月25日前报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周报有关情况,乡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应在每周二报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要在乡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各村、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各村要认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免疫任务要包干到各村动物疫病防疫员,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共同抓好动物疫病免疫工作,确保强制免疫工作有序开展。

(二)开展宣传培训。乡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和各村要加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养殖者自主免疫意识,提高科学养殖和防疫水平。

(三)做好经费支持。各村动物防疫员春、秋两季开展动物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在免疫工作结束后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助。

(四)强化监督检查。乡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加强疫苗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同练瑶族乡党政办公室                                                                     20233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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