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政罚书字〔2024〕003号
案件性质:滥伐林木
被处罚人:杨*飞
违法事实和证据:
被处罚人杨祖飞 在2023年7月份,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在融水县四荣乡永靖村上大洲屯(木菜漕尾)“小地名”,1100林班00296.1小班采伐杉木面积0.3878公顷、蓄积3立方米、出材量2立方米;其他灌木0.5731公顷,蓄积0。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现场调查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如下处罚:
1、责令你停止其违法行为并在2024年6月1日前在原地补种滥伐株数三倍的树木;
2、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账号:23461201010280****),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直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融水县人民政府或者柳州市林业和园林局申请复议,并在 六个月内直接向柳北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融水苗族自治县四荣乡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