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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发〔2024〕8号关于印发《三防镇2024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融水县三防镇

发布日期: 2024-04-23 16:00    |  作者:

三政发〔2024〕8号

三防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防202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民委,直各单位:

    现将《三防镇2024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防镇人民政府

                             2024423

         

三防镇2024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解决群众生活生产用水、加快农村经济稳步发展的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为管护好本镇集中饮水工程,依据《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度本办法。

第一条三防镇饮水工程由各村“两委”及各屯(村民小组)组织实施。设立农村供水保障领导小组,成员由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主任及各屯屯长担任。

第二条 负责工程运行管理、抄表收费、水质自检等,确保供水安全。

第三条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宣传保护水源、供水工程及节约用水知识

第四条依法保护供水工程及其设施,维护工程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和日常维修、养护。

第五条 因工程维修、施工等重大原因需要停水而且时间超过三日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供水设施损坏或者遭受破坏等原因造成停水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尽量缩短停水时间。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体工程的养护和维修按工程权属由各自的管理单位负责,村级管网的养护和维修由村委或用水者协会负责,入户工程的养护和维修由农户负责。

第七条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大力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和节水设备,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对资源性缺水或季节性缺水地区实行用水限量管理。

第八条在河流、水库上取水的水域内,严禁排放污水和工业废水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行为。沿岸农田不得使用长效或剧毒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水域水质的活动。

第九条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取水点及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和管护,发现水体异常应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九条本办法由三防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三防镇党政办公室                                             20244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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