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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文件

红政发〔2024〕25号关于印发《红水乡2024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分解表》的通知

来源:融水县红水乡

发布日期: 2024-08-13 09:50    |  作者:

红水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红水乡2024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分解表》的通知

村民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融水县委、县政府与红水乡委、政府签订《红水乡2024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结合我乡实际,对目标责任书工作任务进行分解。现将《红水乡2024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分解表简称分解表),发给你们。请按分解表工作任务认真落实,确保红水乡2024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工作顺利完成。

村民委、各有关单位20241031日前将分解表事项落实材料报送至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邮箱:hsxgtgjz@163.com。联系人:龚宝朝,联系电话:0772-586342215777260891

附件:红水乡2024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任务分解表

                           红水乡人民政府

                           2024812

(此件公开发布)

红水乡党政办公室                         2024812日印发  


附件

红水乡2024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任务分解表

指标

考核事项

评分标准

材料要求

责任单位

完成情况

一、持续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辖区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自治区考核目标。

1.1强化饮用水源地保护,确保饮用水安全。

未按要求开展饮用水源地环境监管相关工作扣1分;发现影响饮用水(含农村饮用水源)环境安全的违法行为,未按要求查处或未按时完成整治,每件扣1分;未按要求推进千吨万人、农村千人以上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扣1分;因已完成的整治问题死灰复燃导致被上级部门通报的扣3分;扣完为止。

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相关证明材料及图片;查处违法行为相关文件及图片。

农业服务中心、各村民委


1.2加强禁养区监督管理,禁止禁养区内出现新的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未建立禁养区监督举报工作台账扣1分;未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户、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一家扣1分;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未实施雨污分流,一家扣1分;扣完为止。

禁养区划定文件,处理投诉案件材料;关闭或搬迁文件、图片。

农业服务中心、各村民委


1.3推进城镇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推进雨、污管网错混接整改。

未按要求完成2024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扣1分,未完成2024年错混接点整改任务量的100%以上扣1分。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相关佐证材料。

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


二、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完成本辖区2024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任务;辖区声环境质量达到相关要求。

2.1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1.PM2.5年均值未达到市级下达目标,每高于目标任务1μg/m30.5分,最高扣3分。

以市生态环境局统计为准。

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各村民委


2.PM10年均值未达到市级下达目标,且PM2.5/PM10比例低于市区均值的,每高于目标任务1μg/m30.5分,最高扣3分。(PM2.5/PM10比例不低于市区均值可只扣0.5分)

3.空气优良天数比率未达到目标任务,每低于目标值0.1个百分点,扣0.05分,最高扣2分。

2.2狠抓秸秆禁烧,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推行网格化清单式管理,强化焚烧行为发现和处置。

1.严格管控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生活垃圾,年度遥感监测火点数同比持平扣0.3分,同比升高扣0.5分;焚烧火点被自治区遥感监测记录每个扣0.05分,焚烧火点被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拍摄记录每个扣0.1分(同一火点从高、不重复扣分);秸秆视频监控火点处置率低于90%1分,90%-95%按比例扣分,等于或高于95%的不扣分;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应对期间,除警告以外,无秸秆焚烧类行政处罚案件扣1分(无自治区遥感监测焚烧火点的除外)。

秸秆视频监控平台处置率统计数据;秸秆焚烧类行政处罚案件相关材料;蔗叶离田利用台账等。

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各村民委


2.3强化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

1.在预警工作期间、秋冬季、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未有效开展相关工作被市级相关部门或市大气办通报的,一次扣0.5分;未按时报送材料,一次扣0.5分;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未及时反馈应对信息,一次扣0.1分。

1.应对工作总结、相关工作记录、图片资料等。

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各村民委


3.未按要求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并报送材料,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3.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的可视化成果,如分工方案、排查信息表、检查记录、工作总结等。

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各村民委


三、加强农村环境整治,建立治理设施运行长效机制。

3.1加强农村环境整治。

1.未完成农村环境整治、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年度任务目标,每少10%2分;扣完为止。

开展农村环境整治相关工作台账。按照自治区绩效考核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农业服务中心、各村民委


2.上级检查发现农村生活污水未得到有效收集、应治尽治、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以及生活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不到位等情形,并以文件形式通报的,每出现1处扣0.5分;扣完为止。

3.2建立治理设施运行长效机制。

1.已建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不正常运行的按比例扣分,正常运行率每降低5%1分,最高扣3分;

按照自治区绩效考核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


2.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含资源化利用)运行维护管理制度,落实责任主体和运行经费。未建立相关管理制度的扣0.5分,未落实运行经费的扣0.5分。

3.3开展畜禽、牛蛙等养殖污染整治工作。

1.按照市级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及时上报工作总结。未开展工作的扣1分;

按照整治工作方案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农业服务中心


2.按照市级牛蛙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及时上报工作总结。未开展工作的扣1分。

四、全年无负有责任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不发生因环境污染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1辖区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突发环境事件。

辖区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的较大及以上等级突发环境事件,考核不合格。

以市生态环境局统计数据为准。

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各村民委


4.2因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被约谈或通报。

被生态环境部约谈或通报扣3分;被自治区人民政府约谈或通报扣2.5分;被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约谈或通报扣2分,被市人民政府约谈或通报扣1.5分;被市生态环境局约谈或通报扣1分,同一事项取最高分。

以市生态环境局统计数据为准。

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各村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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