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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政发〔2023〕23号 和睦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自用船舶(排筏)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融水县和睦镇

发布日期: 2023-05-16 09:00    |  作者:

融 水 苗 族 自 治 县

和睦镇人民政府文件

和政发〔202323

和睦镇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农村自用船舶(排筏)登记管理工作的通

各村(居)委会:

根据《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做好近期全市乡镇船舶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和《柳州市农(自)用船安全管理办法》文件精神,为做好我镇农村自用船舶(排筏)的登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属本镇辖区村(居)民所有,并在本镇辖区内的水域使用,主要用于村(居)民日常生产、生活的自用船舶及排筏,不含气垫船(气垫筏),不含营运船舶、打渔船、捞沙船等。

二、登记程序

(一)各村(社区)排查本辖区农村自用船舶(排筏),通知船舶(排筏)所有人到村(居)委会领取《和睦镇农村自用船舶(排筏)登记表》(附件1),进行填写。

(二)船舶(排筏)所有人将填写好的《和睦镇农村自用船舶(排筏)登记表》交到村(居)委会,各村(居)委会对所填写的表格内容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三)以村(社区)为单位,对各村、社区辖区内的自用船舶(排筏)进行汇总,造册登记(附件2),建立台账档案。

(四)各村(社区)将船舶(排筏)登记表(原件)、汇总表(原件)各1份,以及汇总表电子版交到镇交通管理站存档备查。

船舶(排筏)的登记内容以附件1所列内容为准。

三、登记时间

202361日至730日。2023731日前,各村(居)委会将登记材料交到镇交通管理站。

四、工作要求

(一)本次农村自用船舶(排筏)登记工作,是对本镇管辖区内的自用船舶(排筏)的一次全面摸底调查,也是确定船舶(排筏)权属、用途、管理的依据,各村(社区)务必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进行排查、登记、审核,并按本通知要求上交有关材料。

(二)登记工作结束后,镇人民政府将对所有自用船舶(排筏)进行编号,制作号牌,统一管理。

(三)各村(社区)必须建立农村自用船舶管理台账档案,加强对本辖区自用船舶的管理尤其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今后,如有新增自用船舶(排筏)的,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填报登记表,建立台账档案,报至镇交通管理站进行统一编号和集中管理。

附件:1.和睦镇农村自用船舶(排筏)登记表

2.和睦镇农村自用船舶(排筏)登记汇总表

和睦镇人民政府        

2023516       

附件1

和睦镇农村自用船舶(排筏)登记表

                     登记时间:         

船舶所有人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船舶长度

   

船舶宽度

  

材质

生产时间

  

获得时间

获得方式

主要用途

村(社区)

审核意见

签名:

(公章)

  

镇人民政府

审核意见

签名:

(公章)

  

备注










填写说明:

1.生产时间:是指船舶(排筏)建造完成(出厂)时间;获得时间:是指所有人通过自建或购买等方式获得该船舶(排筏)的时间。

2.获得方式:主要有自建、购买、他人赠予等。

3.主要用途:填写最常用的13种。

4.属于排筏的,请在备注栏注明。

附件2

和睦镇农村自用船舶(竹筏)登记汇总表

填写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序号

村(社区)

屯(街道)

船主姓名

船舶 长度(米)

船舶 宽度(米)

材质

生产   时间

主要

用途

联系电话

登记    时间

编号

备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和睦镇党政办公室                     20235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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